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拖欠债务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执行程序中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债务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公司被起诉股东是否会上征信呢?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被起诉后,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财产,并不会对股东造成影响。但如果股东存在以下情况,当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是可以在执行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将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一种,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在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第二种,股东抽逃出资的,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种,一人有限公司,可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体而言,股东只要如实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抽逃或财产混同的情况,就不会被追加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1、股东瑕疵出资,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2、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什么是子公司股东追加执行公司债务的责任
首先,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下列情况可能要突破见合同的相对性,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公司与股东混同,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