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而借钱不还的案件属于财产类案件。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缴纳: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6.超过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7.超过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9.超过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10.超过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一、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如何计算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其他费用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二、民事诉讼费是怎么收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6.超过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7.超过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9.超过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10.超过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