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标准应当根据涉嫌提取资金的具体指控确定。
1、查处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案件,要全面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和认真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重大诈骗。
2、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用户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欺诈、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符合欺诈要求的,以欺诈罪定罪处罚用户。
3、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用户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提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用于企业转让生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伪造国家机关专项资金的,一般不得国家专项资金,用户应当、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用户。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时间等要求上存在不完全真实的组成部分和情况。
4、在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负有直接审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挥了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欺诈,并将提取的国家专项资金私分,非法占有。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将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是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要求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用户涉嫌欺诈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资金使用人员提供的材料时,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构的条件,仍然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负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未受贿、徇私舞弊、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党政纪律。因政策规定不明确,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项目客观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