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是指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救济途径。其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者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事项、理由、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等。
受理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受理,应当组成复议组,进行审理。
审理程序:复议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听取双方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劳动者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复议。
发出决定书:复议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发出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明确复议的事实、理由和裁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复议决定,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