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 ,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析产、继承等纠纷当中,证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这是《民法典》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 有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于这一事实,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结婚证,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来证明。 第二,需要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对于这一事实,需要有双方的财物往来证据,邻居的证人证言,继子女的日记本等一切能够证明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