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支付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存在补偿性、惩罚性和折中性的不同观点。我国法律采纳了折中性观点,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过低或过高。在本案中,如果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终止租赁,应根据实际经济损失支付赔偿。
法律分析
一、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就不用支付了吗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可以看出,未约定违约金并不等于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应支付违约金。
二、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呢
对于违约金的定性,在学术界有很多观点,总结下来,不外乎有这么几种学说:
(1)补偿性的违约金“补偿性说”主张违约金属于对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2)惩罚性的违约金“惩罚性说”主张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违约金应该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
(3)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折中说”认为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认为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合同违约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补偿;对于有违约金约定的合同来,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可以高于可以预见的实际损失。浅析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的定性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如何看待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呢?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采纳了“折中说”,既有补偿性的违约金,也有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不固定的,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标准,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这完全去决于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
总结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不想继续租住房屋,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当事人应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支付房东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约定违约金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包括补偿性、惩罚性以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的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灵活的,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总结本案,如果当事人违反租赁合同并不想继续租住房屋,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房东因此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