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处理:
当企业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合并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这部分超出部分即被视为商誉,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这反映了企业获得的超过正常投资回报的额外价值。
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成本超出的部分在合并方个别报表中仅作备查登记,不单独确认为商誉。这是因为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会被直接并入合并方,商誉并不单独体现。
在权益法下,企业支付的对价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那部分,通常隐藏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并不单独确认为商誉,因为它反映了投资企业的预期收益能力。
对于非企业合并形式,如直接投资,如果企业享有超额价值,这部分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同样不确认为商誉,但会备查登记以反映其潜在价值。
总的来说,商誉是企业在并购中获取的额外价值,它体现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潜在盈利能力。在合并报表中,只有在特定的合并类型下,才会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报表中,商誉通常不单独反映,而是通过其他方式体现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