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生效通知书,该怎么进行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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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98、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104、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

108、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
内承担责任。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1998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
此复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
此复。

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二日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2001]民三函字第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你局商标变(2001)6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对该函中所提
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同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
执行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在同一天
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
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按
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125条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在执行相关案件
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
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以及报
请协调处理。在有关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期间,你局可以
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二、关于你局在依据的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过
程中,另一要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这一规
定,对于某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你局协
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对同一注
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
押情形的,同意你局来函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协助执行在先采
取执行措施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
保全措施的。
三、关于已经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宣告其注册人
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你局再行协助保全该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的规
定,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
序必须中止。人民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
处理问题上,你局可以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有关注册商标已
被保全的情况,由该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行解除
保全措施。你局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
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
措施的有关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由其自行决定
解除保全措施。
四、关于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应否适用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
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
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
在接到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
以告知执行,由执行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
来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见处理。
此复。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函

商标变(2001)66号

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三庭:

2001年1月以来,我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对注册商
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规定,积极协助各地人民做好
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工作。半年多来,已协助执行诉讼
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册商标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
们也遇到了解释中未涉及到的情况:
一、不同在同一天对相同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
沂南县人民和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于2001年4月
28日同时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查封山东华日集团
总公司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中不能重复
查封的规定,我局已要求该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解决,否
则,将不予协助执行。
二、A对我局依据B的生效裁决正在办理转让注册
手续的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经民事
调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
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标由山东扳倒并集团酒厂过户给山东扳
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办理了相应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转
让注册手续期间,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要求查封尚在
山东扳倒井集团酒厂名下的上述商标。我局认为山东淄博市中级
人民的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决定。因此对四川省成都市
青白江区人民的请求未予协助执行。
三、B对A已经查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宣告破产
后,要求对A已经查封的有关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如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于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
执行通知书,对江苏省兴化轴瓦厂的“飞月”商标实施财产保
全。江苏兴化市人民于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称该于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苏省兴化轴瓦厂
进入破产程序,请求我局对该厂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应
终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对“飞月”商标的查封。
四、裁决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否遵守《商标法》关于“应
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的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
定,在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时,应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
因此在裁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
一并转让。对于未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我局将不
予协助执行。
对上述问题各地与我局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建
议你庭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以便我局更好地协助人民做好
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
内承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10分钟前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98、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104、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

108、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
内承担责任。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1998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
此复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
此复。

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二日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2001]民三函字第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你局商标变(2001)6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对该函中所提
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同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
执行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在同一天
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
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按
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125条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在执行相关案件
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
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以及报
请协调处理。在有关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期间,你局可以
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二、关于你局在依据的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过
程中,另一要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这一规
定,对于某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你局协
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对同一注
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
押情形的,同意你局来函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协助执行在先采
取执行措施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
保全措施的。
三、关于已经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宣告其注册人
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你局再行协助保全该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的规
定,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
序必须中止。人民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
处理问题上,你局可以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有关注册商标已
被保全的情况,由该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行解除
保全措施。你局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
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
措施的有关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由其自行决定
解除保全措施。
四、关于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应否适用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
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
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
在接到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
以告知执行,由执行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
来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见处理。
此复。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函

商标变(2001)66号

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三庭:

2001年1月以来,我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对注册商
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规定,积极协助各地人民做好
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工作。半年多来,已协助执行诉讼
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册商标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
们也遇到了解释中未涉及到的情况:
一、不同在同一天对相同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
沂南县人民和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于2001年4月
28日同时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查封山东华日集团
总公司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中不能重复
查封的规定,我局已要求该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解决,否
则,将不予协助执行。
二、A对我局依据B的生效裁决正在办理转让注册
手续的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经民事
调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
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标由山东扳倒并集团酒厂过户给山东扳
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办理了相应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转
让注册手续期间,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要求查封尚在
山东扳倒井集团酒厂名下的上述商标。我局认为山东淄博市中级
人民的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决定。因此对四川省成都市
青白江区人民的请求未予协助执行。
三、B对A已经查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宣告破产
后,要求对A已经查封的有关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如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于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
执行通知书,对江苏省兴化轴瓦厂的“飞月”商标实施财产保
全。江苏兴化市人民于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称该于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苏省兴化轴瓦厂
进入破产程序,请求我局对该厂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应
终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对“飞月”商标的查封。
四、裁决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否遵守《商标法》关于“应
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的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
定,在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时,应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
因此在裁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
一并转让。对于未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我局将不
予协助执行。
对上述问题各地与我局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建
议你庭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以便我局更好地协助人民做好
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
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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