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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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8:07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这里所指的供应商是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中标、未中标都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