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涉外案件办理等规定_百度知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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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5:44

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如下:


一、调解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度治安案件,如家庭、邻里纠纷导致的噪声、信息扰民、动物扰人等,机关可依法调解,前提是进行充分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调解达成一致后,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确认。


二、涉外案件办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可附加适用出境或驱逐。涉及外籍人士的处罚由承办机关逐级上报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机关直接决定。


三、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情况,对依法不应处罚的行为,追缴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单位违反管理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对直接责任人按法处罚。对单位实施的违反行为,依照其他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可能吊销许可证。


五、不执行行政拘留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如符合条件,将不执行行政拘留,由机关负责帮教。


六、取缔与强制性教育

未经许可经营特定行业的,机关将予以取缔;对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能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如劳动教养。


七、询问查证时间

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4小时。


八、未成年人询问


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询问,必须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到场,如无法到场,可由居委人员或亲友见证。


九、特定机构的治安管理权

铁路、交通等特定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负责查处相关案件。


十、强制措施与期限

人身自由的时间可折抵行政拘留。办理案件的期限以三十日为限,特殊情况可延长。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关键问题的详细解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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