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3)丙方联系方式
丙方一:
邮寄地址: 。
电话: 。
电子邮箱: 。
丙方二:
邮寄地址: 。
电话: 。
电子邮箱: 。
13.2 各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协议有关事项向其他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该方,无论该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3.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