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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2020-12-15 来源:小奈知识网


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作者:省厅利用处

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2年第5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12] 3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的五大类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一是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二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三是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四是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五是经市县政府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意见》重点围绕建立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机制,提出了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六种方式:一是协商收回。对企业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市县政府可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二是鼓励流转。对已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土地开发,且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的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导致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其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三是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

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四是退二优二。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五是退二进三。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服务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选协议方式处置。六是收购储备。对市县政府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告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部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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