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区府发〔200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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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政府负债投资、政府以资源合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申请立项。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申请时根据项目需要提交申请立项请示、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选址意见书、环评意见书、投资概算、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批准。需上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或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单位办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施工图预算,按相关规定确定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在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质量、厉行节约、方案最优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或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区招监办、区财政局、区政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区法制办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应急工程不宜进行招投标的,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省政府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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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规定进行比选。投资额在比选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工程招标(比选)中标(中选)通知书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送区招监办、区财政局备查。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区法制办审查把关,区上相应领导小组和区政府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50—1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签,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必须实行压证制。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2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区财政局派驻现场监管员。隐蔽工程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财政监管员在签证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工程承包或货物供应合同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法制办备案,并送区财政局、区招监办备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内容须在项目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公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增减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签字,项目单位签署意见。0.5万元以内的变更,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认可后实施;0.5—5万元的变更,由项目单位及区财政局、区招监办、区发展和改革局现场认可后实施;5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区政府领导带领项目单位及区财政局、区招监办、区发展和改革局现场认可后实施。项目单位需及时编制变更预算送区财政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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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区招监办、区规划和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决)算书,经项目单位审核合格,主要领导签具意见后,3个月内送区审计局审计。待审计结束后,项目单位负责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支出凭证送区财政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出具工程决算批复。
第四章 资金及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严格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区财政局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区财政支付中心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项办理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拨业务,以转账形式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款拨付严格按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合同要求进行,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建设资金专户。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施工单位招投标和签合同时提供的基本账户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首期拨付工程款必须在完成总工程量30%后,同时,项目实施中拨款进度不得超过项目已实施进度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预拨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按国家审计机关审定工程款拨付除合同规定的质保金外的工程款。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设专账进行工程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台账登记,信息反馈等数据库,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求、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避免超付工程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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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安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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