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
理有限发起人协议
公司
二○一○年 月 日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
本发起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0年 月 日在天津市订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 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设立形式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人及/或出资人身份,共同在吉林省设立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 第三条 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三至五年内扶持一批当地中小型科
技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加快天津创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互利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第七条 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
1.各发起人均以货币(人民币)方式对公司出资。 2.各方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第八条 存续期限 公司的存续期限为 年。 第九条 发起人声明和保证
1.各发起人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本协议。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各发起人有权发起设立本公司,并已得到各自章程和所规定的公司内部批准或授权。
3.每个发起人将根据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和各个中介机构的要求,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发起人分工与责任
1.各发起人一致以保证 成功发起设立。 2.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公司开办费用,在公司成立后实报实销;公司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各方按照所认
购的股权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出资缴纳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及时开设公司验资账户。发起人根据本协议要求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到位期限: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公司验资账户。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与登记申请
各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及其他条件具备后,召开公司的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批准公司章程等文件。
董事会应在首次股东会议后即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决定公司设立中的重大事项。
2.当个别发起人违约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时,其他发起人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各方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5.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6.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1.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 推荐 名。所有董事由各方在股东会上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2.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职工选举产生 名。
监事会设主席 名,由 方推荐并经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
1.公司不能成立时,各个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行为或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的,并使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相关义务,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退出的,应向各守约方付其认购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发起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发起人义务的,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其他全部发起人,并应在7日内提出不可抗力事故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其他发起人审阅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义务履行人免责或对其违约责任予以追索等事项。
第十八条 协议修改及未尽事宜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个发起人协商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做出。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发起人另行友好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0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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