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或信贷审查岗)、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贷款、贴现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借款的申请人、贴现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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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或信贷审查岗、风险管理部等三个部门或二部一岗。当前,信贷业务与信贷管理统一归集到信贷业务部,实行二个牌子,一套人马运作,在信贷业务部设立信贷审查岗位,统一归信贷业务部管理。在条件成熟后,再单设信贷管理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由于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信贷风险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借款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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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
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
四、办理核保、抵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五、信贷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六、督促借款人按合同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催收风险贷款。
七、对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提出申请,交风险管理部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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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批准,按程序办理需要移交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并继续协助做好清收和诉讼工作。
九、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有效。
第十条 信贷业务部门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或审查岗的主要职责: 一、信贷业务审查
1.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调查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评定,复测风险度;
2.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及信贷业务部门意见的合理性;
3.审查信贷业务投向的正确性;
4.提出信贷业务审查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再审查或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信贷业务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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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拟定信贷工作规划,调查分析信贷业务投向,预测发展趋势,组织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3.检查、考核信贷业务部门、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执行信贷规章制度的情况;
4.负责对信贷业务部门贷后检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撰写检查报告报领导审阅;
5.汇总上报各种信贷业务报表;
6.负责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或审查岗承担审查失误、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信贷业务部门提出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送交本公司贷审会最终认定“两呆”贷款;对需要移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风险贷款,提出意见后,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
二、对风险贷款进行逐笔检查,分析原因,与信贷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转化风险的具体措施,报有权部门审定。
三、管理诉讼事宜,督导风险贷款的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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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清收已移交的风险贷款(有条件的也可统一组织呆滞、呆账贷款的清收)。
五、负责呆账贷款的核销申报工作及核销后的贷款追索工作。 六、负责提出对用于风险贷款转化的新增贷款的建议,由信贷业务部门按正常业务操作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七、负责对正常贷款情况的检查,提出预警措施,帮助信贷业务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八、及时掌握风险贷款的基本状况,定期撰写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信贷工作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承担检查失误、督导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章 贷审会与信贷稽核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的审查机构,凡企业的首笔贷款、异地贷款、超过审批权限和情况复杂、风险较大的各种信贷业务均应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稽核委员会是信贷业务的稽核检查部门,有权对信贷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稽核检查。目前,稽核委员为松散机构,由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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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成。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稽核委员会负责检查信贷部门催收不良贷款的情况等。
第五章 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各部门职责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各部门 对各部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反之通报批评,直至予以必要的处罚。未履行职责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情节、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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