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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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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 【公布日期】1993.03.10

• 【文 号】农银发[1993]69号

• 【施行日期】1993.03.10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1993]69号 1993年3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适应新形势下经济

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要逐步实现向社会主义商业银行体制过渡。为此,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业银行体制的要求,紧紧抓住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在服从国家宏观管理和严格执行金融政策、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开拓业务,搞活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权限过分集中等弊端,使农业银行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

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支行为基础,把任务分解到基层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确保经

营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

为充分调动各行创利的积极性,采取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办法,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创利(减亏),多留成的政策,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具体采取以下形式:

1.对盈利行(含微亏行)实行“基数利润递增包干,超收递增分成”办法。

2.对亏损大的行在自行消化增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前提下,可实行“亏损递减包干,减亏

全留”的办法。

3.继续对综合改革试点行和财务单项改革试点行试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全留”办

法。

三、确定基数利润(亏损)的若干规定

为合理确定各行的基数利润(亏损)基数,统一按以下规定计算和掌握:

1.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的计划数,以一九九二年的实际存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加上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三年的存贷款实际平均增长额逐年递增计算。

2.各项存款利息支出按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和现行基准利率计算;对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利息实付数大于当年提取的应付息部分,可动用上年余额,仍不足的作挂账处理,在下年度应

付未付利息中摊销;各项贷款利息收入按贷款平均余额和确定的贷款收息率计算。贷款收

息水平一九九二年全国平均按基准利率的97%计算,以后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

3.综合费用按总行核定的费用率和业务收入(含缴存款、人行往来利息收入)挂钩计算。对各行的综合费用按人员、业务量各占40%、60%的比例确定综合费用额,以计划收入挂钩计算确定综合费用率。为鼓励各行提高经济效益,在核定各行综合费用率时,除按同类地区费用占用水平大体相同的原则确定外,同时考虑各行的实际创利水平确定。费用率一

经确定三年不变。

4.从一九九三年起,各行每年增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采取总行与分行分别承担的办法,其

中,50%列入支出由各行自行消化;50%作为基数利润,参与留成分配。

5.其他收入、支出按各行一九九二年的实际数剔除特殊因素后,加上一九九0--一九九

二年三年实际增长的平均数计算。

6.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基数利润(亏损)的确定,先按上述五个方面的规定重新计算出一九九二年的基数利润(亏损),然后计算出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各年的基数利润(亏损)数,逐年递增(减)确定各年度利润(亏损)基数;对亏损大的行,先按上述五个方面的规定重新计算一九九二年的亏损数,然后确定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的扭亏为盈任务,实现

总行提出的一九九三年实现大部分扭亏为盈,一九九四年全部扭亏为盈的目标。

7.金融新业务利润实行单独管理(包括国际业务外汇利润,信托、证券、房地产业务利润)。为鼓励各行在执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开拓新业务,总行对新业务基数利润进行单独

核定,分别按上年实际实现的新业务利润作为本年度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依此确定各行一

九九三--一九九五年的新业务基数利润。

8.基数利润(亏损)一经确定,即作为指令性计划,各行必须完成,完不成基数利润等额扣

减留成资金。

9.总行年度中间增拨各行的信贷基金,按人行存款利率计算收入;各行在费用率之外增加费用,要实行投入产出同步增长,按费用与利润1∶1.5的比例相应增加收入。以上增加

收入所得相应利润,不参加基数利润和超收利润的分配。

四、留成资金的分配

(一)基数留成资金分配

按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数各占“三、三、四”的比例计算各行一九九二年的基数留成

资金,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的基数留成资金按此办法相应增加。

1.一九九二年基数留成资金计算的有关规定

(1)职工人数按一九九二年末的实际人数计算。

(2)业务量按一九九二年各项存贷款的实际平均余额计算。

(3)利润数按一九九二年重新计算出的基数利润加新业务基数利润和一九九二年增提的贷

款呆账准备金以及总行对政策性贷款给予的调节利息计算。

总行给予的政策性贷款调节利息收入,主要是指政策性优惠贷款经人行补贴后仍低于基准

利率的,补到基准利率计算调节利息收入。

(4)基数留成的计算方法

30%留成资金

A、职工人数人均分值=────────

职工人数

30%留成资金

B、业务量分值=────────────

业务总量

40%留成资金

C、利润分值=───────——

利润总额

各项分值分别乘以各行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利润,然后将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应得

的基数留成资金。

2.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基数留成资金的计算

为保证各行后三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基数留成资金,在计算出的各行一九九二年基数留成资金的基础上,以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三年平均增加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测算出的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三年利润增加数,分别乘以一九九二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的基数留成分值,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每年基数留成资金的增

加数,在上年基数上加增加数得出后三年的基数留成资金。

对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新业务增加的基数利润部分,分别按上年实际增加的利润数为当年增加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乘以一九九二年利润的留成分值,即为各行每年新业务基数

留成资金增加部分。

实行亏损递减包干的行,不保基数留成资金。

(二)超收(减亏)分成

1.实行“基数利润递增包干,超收递增分成”的行,凡超过总行核定的基数利润30%以内部分按四、六比例分成,40%留给分行,60%上交总行;超过基数利润30%以上部分按五、五比例分成,50%留给分行,50%上交总行。超收不封顶,留给分行的超收部

分,30%用于补充信贷基金,70%用作留成资金。

2.实行“亏损递减包干,减亏全留”的行,在按规定全额提取应付息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前提下,凡在核定亏损额度以外的减亏部分全部留给分行,其中留成资金超过人均2000

元以上的按超收部分30%用于补充信贷基金,70%用作留成资金。

3.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的试点行,完成上交利润后,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分行,其中留成资金超过人均2000元以上的按超收部分30%用于补充信贷基金,70%

用作留成资金。

4.新业务每年新增利润部分,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期间实行五、五分成,50%上交总

行,50%留给分行用作留成资金。

五、留成资金的提取使用

按规定各行所得的留成资金在年终决算批复时,根据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由总行统一下拨各行。为解决年度中留成资金的需要,各行可先按可用留成资金的80%预提使用,年终清算。各行的留成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信贷基金,总行根据财政部

核批数和各行的实际利润数,按比例分配给各行。

六、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1.各行应按总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编报会计决算,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制度和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增或截留利润的,一经查出全部收缴总行,并对有关领导

和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2.为调动各行创利的积极性,实行超利与奖惩直接挂钩的奖惩办法,对超额完成基数利润(减亏)的行,总行将按超基数利润(超减亏额)的2%予以奖励;没有完成基数利润(减亏)的行,等额扣减留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行,每上交一美元利润奖励人民币4分钱。对当年新增定期存款按月平均余额的万分之1.5给予奖励;对新增活期存款按旬平均余额的万

分之3给予奖励。

各项经营目标任务除国家政策性重大特殊因素报经总行协商调整外,一律不作调整。

各行应根据总行制定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各行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内的经营目标责任制,报总行核备。各行在落实经营目标责任制奖励时,要克服平均主义,贯彻奖优罚劣原则,

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完善和解释。

附一:

基数利润(亏损)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按《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第三项1-5条的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各行一

九九二年的基数利润(亏损)。

第二步,计算出前三年存贷款实际平均增长额。计算公式:

(1) 1990年新增 +1991年新增 +1992年新增

存款平均余额 存款平均余额 存款平均余额

前三年各项存款=─────────────────────

实际平均增长额 3

1990年新增贷款+1991年新增贷款+1992年新增贷款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

(2)前三年各项贷款=─────────────────────────

实际平均增长额 3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计算出的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各年增加的存贷款平均余额,按现行基准利率、税率和确定的贷款收息率、综合费用率计算收支增加数,加其他收支的平均

增加数计算出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每年基数利润增加数。

第四步,确定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基数利润(亏损)数

(1)一九九三年基数利润(亏损)=重新计算出的一九九二年基数利润(亏损)+一九九三年基

数利润增加数。

(2)一九九四年基数利润=一九九三年基数利润(亏损)+一九九四年基数利润增加数

(3)一九九五年基数利润=一九九四年基数利润+一九九五年基数利润增加数

(4)新业务基数利润单独核定,分别以上年实际实现的新业务利润作为本年度的新业务基

数利润。

(5)基数利润贷款呆账准备金计算公式

应计入基数利润贷款呆账准备金=(当年应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上年实际提取贷款呆账

准备金)×50%

附二:

基数留成资金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按《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第四项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各行一九

九二年的基数留成资金。计算方法:

30%留成资金

(1)一九九二年末职工人数人均分值=──────────

职工人数

30%留成资金

(2)一九九二年存贷款平均业务量分值=───────────

业务总量

40%留成资金

(3)一九九二年利润分值=────────────────────

润总额(按重新计算的1992年基数利润)

各项分值分别乘以各行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利润,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应得的基数留

成资金。

第二步,计算各行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每年基数留成资金增加额。

(1)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每年增加职工人数应增加留成资金=一九九0年--一九九

二年三年每年实际平均增加职工人数×一九九二年职工人数人均分值

(2)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每年增加业务量应增加留成资金=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三

年每年实际平均增加业务量×一九九二年业务量分值

(3)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每年增加基数利润应增加留成资金=一九九三--一九九五

年每年基数利润增加数×一九九二年利润分值

(4)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每年增加新业务利润应增加留成资金=上年新业务基数利润

增加额×一九九二年利润分值

以上四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每年基数留成资金增加数。

第三步,确定各行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年三年基数留成资金数。

(1)一九九三年基数留成资金=一九九二年基数留成资金+一九九三年基数留成资金增加

(2)一九九四年基数留成资金=一九九三年基数留成资金+一九九四年基数留成资金增加

(3)一九九五年基数留成资金=一九九四年基数留成资金+一九九五年基数留成资金增加

(4)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新业务基数利润增加的实际数事先不能测算,缺少的这块留成

资金到时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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