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是以丰富的园林植物,完整的绿地系统,优美的景观和完备的设施发挥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休息、游览,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同时还承担着保护、繁殖、研究珍稀、濒危物种的任务。优美的园林景观和良好的城市环境又是吸引投资、发展旅游事业的基础条件。城市园林绿化关系到每一个居民,渗透各行各业,覆盖全社会。园林绿化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系统的健康和活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园林绿化事业的地位和社会需求将不断提高。分析其内部结构,大致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公共绿地管理: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其它公共绿地及城市道路绿比管理。
2.专用绿地管理:包括防护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
3.园林绿比建设、养护管理:包括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单位和队伍。
4.园林绿化材料生产:包括为城市园林绿化服务的苗圃、草圃、花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管理及专用物资供给、保障事业。
5.园林绿化科研、教育、服务管理:包括园林绿化专业的科研、教育单位及园林内的商业、服务业单位。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服务、生产、科研、教育等几个环节,密切相关,互相衔接,在国民经济中,形成了独立的产业体系。同时又与城市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园艺、育种、植保、林业、气象、水利、环保、环卫、文化、文物、旅游、商业、服务等项事业发展密切相关或相包容,又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要同城市各项建设密切结合,协调发展。从总体上看,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具有为其它产业相人民生活服务的性质,是城市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属于第三产业。其中园林树木、花卉和其它绿化材料的培育、养护同于种植业,有第一产业特点。园林绿化施工及专用设备材料制造,与建设业和制造业相似,有第二产业特点。
新中国建立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取得进展,但经历曲折道路,近十多年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得到新的发展。截止1990年底,全国467个城市共有绿地474613公顷。其中建成区园林绿地217601公顷,公共绿地57863公顷。城市绿化苗圃有13941.5公顷,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年植树量约1亿株。平均每城市居民占有公共绿地3.9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平均为19.2%,建成区平均绿地率为16.9%。共有公园1926处,面积39084.2公顷,年游人量达99628万人次。园林绿化系统内职工总数为202315人。1990年园林绿化事业全年的维护、建设、更新改造支出总计88979万元,占城市维护建设总支出4.23%。
我国园林绿化还比较落后,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较低,而且,园林绿地的绿化质量普遍不高,同世界发达城市相比差距悬殊。在此情况下,侵占绿地、改变现有规划园林绿地性质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现有成果的巩固和发展造成巨大 威胁。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多,城市用地标准低,经济和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家财力、物力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加之对园林绿化作用认识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法规、政策不配套,影响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的实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市园林绿化是国土绿化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障,列为政府的职责、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绿地、树木的规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从法律上确立了城市园林绿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城市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而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中促进良性发展的积极因素,在创造优良的生产环境和改善人们的生存条件方面的作用是其它系统所不能代替的。所以,城市园林绿化是治理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中共中?quot;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积极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为人民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和积极治理污染,使环境建设同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任务。国务院于1991年颁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件》中规定\"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税率为0%,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的重点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园林绿化是以园林植物为主体,以占有土地为基础的事业。将市区各类绿地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统筹规划,形成有机的绿地系统,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地貌,文物古迹,保证规定标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努力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创造适宜、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造福人民。
(二)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和各项建设工程,实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施工、验收,及时发挥投资的总体效益。园林植物依靠持续的养护管理,不断生长、成熟,增长其功能和效益。不间
断的养护、管理是建设的继续,保证养护管理的持续投入是事业维持所必须的。
(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高瞻远瞩,根据城市环境治理、改善生态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规定园林绿地建设的规模和分布规律,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并留有余地;又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分期的实施步骤。挖掘土地潜力,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土地和空间,植树绿化,开辟绿地。
(四) 在目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园林绿化体系下,要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园林绿化知识,组织动员公民义务植树,同时依靠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调动各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现绿化地市的目标,使全市人民共同受益。
(五)园林绿化事业所产生的生态、经济效益是社会的巨大财富。但是,这些效益不可能为园林部门直接收得,事业的维持和发展主要靠国家、社会的支持和政策上给予的某些照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利用有利条件,搞好经济管理改革、提高维护保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合理地组织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组织园林技术和产品出口,努力增加收入。
(六)发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和武装全行业。改变目前的以传统方式、体力劳动、手工操作为主的落后面貌,提高全行业的效率。
二、规划目标和发展序列 。
在\"八五\"期间,实现入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指标的基础上,规划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
将城市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部绿化起来,形成完整有机的绿地系统,搞好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绿化。与此同时,扩大园林绿化职工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为实现上述目际,城市园林绿化应依据下列发展序列,执行产业政策,并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重点发展公园、街道绿化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
--利用自然地貌,名胜古迹,搞好环境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人民游览休息。
--发展植物园、动物园,搞好濒危物种移地保护、繁育、研究,搞好科普宣传教育。
--开发区和新建市区坚持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系统,同时在城镇周围、工业区周围、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按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同步搞好绿化和建设配套公园。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休息和活动条件。
--新建和扩建项目,按各类规划指标,同步建设好附属环境绿地。
--发展园林绿化生产苗圃、花圃,实行科学育苗,培育优良品种、起行业引导作用。
--提倡结合城市近郊自然地貌,搞好绿化,广植树木,营造林地、林带,改善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改善城市生态。
控制建筑物、假山等非生物设施比例过大的园林建设。
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搞其它建设项目。 详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每个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严加控制,不允许随意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改作它用。现有地不许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须占用的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修改规划,给予加倍补偿。
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规定城市总体和各类用地园林绿化指标,各类功能区域的绿地率,作为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依据,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现。各城市应根据不同的地理、历史、气候、人口条件和政治、经济地位制定具体的指标和实施步骤。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社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对城市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特别是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系统工程,经过充分论证后,报请各级计划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的要求,在安排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时,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在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中积极、有效的作用,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
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中按比例安排园林绿化的资金。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的实际水平和城
市环境建设的需要分别确定。
4.各城市财政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各城市在安排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时,应同时落实园林绿化养护能力和费用,避免盲目发展,无力维护造成的损失。
5.在制定城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城市风景园林和环境建设。建立旅游受益部门对提高风景园林价值和旅游环境质量给予补偿的机制。
6.增加园林绿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和职工素质水平提高,增加发展后劲。
(三)城市建设,公用、自用项目建设和改造都应按标准安排园林绿化资金,进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建设、验收,凡未能达到规定绿地标准的均应给城市绿化建设以补偿。
1.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项目,要会同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林带或行道侧。由城市建设部门统--办理征地、动迁。所需建设投资,统一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内,交由园林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2.新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旧城区时,居住小区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应少于占地面积的30%,居住区应另辟建公园。绿地建设投资纳入住宅开发建设投资之内,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3.机关、工厂、医院和学校等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应按标准规划设计绿地,其投资纳入项日建设汁划。
4.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沿线、站区及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河渠、水库、湖泊等滨水地带
的林带及绿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分别由铁路部门、水利部门进行建没及养护管理。
5.工厂、企业及其它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营建防护林带,并做好经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6.在城市区内的解放军营区,除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绿化工作规定》进行绿化外,还要从城市的统-规划和园林绿化要求。
7.依法批租给国内、国外、境外租赁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四)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发动群众,植树绿化,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把绿比城市的群众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1.各临街道建设单位可以承包单位附近一定范围的公共绿地和道路建设和维护,作为该单位义务植树的任务。
2.城市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费,专款专用于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维护。
(五)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
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
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进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
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
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
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六)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在财政、税收、物价、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
1.有条件的公园实行售票游览是现阶段国家给公园的一项优惠政策,同时山是控制游人量的一项管理措施。门票价格体现了公益性质,不足以补偿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成本,经国家税务局同意,暂时免征营业税。
2.国家对城市园林单位公共使用的土地和园林绿地建设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农林特产品等的征税问题,待财政、税务部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3.对公园门票和园林部门的其它收费项目的定价,根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和实际成本的变化,适时报请各级物价部门做出调整。
4.园林绿化生产单位如苗圃、花圃、园林机具厂供应的水、电、煤炭、油料等能源,化肥、塑料薄膜、钢材、水泥等物资享受等同于农业、林业的优惠价格。
(七)加速改革开放进程,发挥行业优势,搞活经营,增强行业发展的活力。
1.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维护任务量实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费用的定额补贴。提高维护管理技术,保证维护管理力量。同时,允许在搞好维护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2.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园容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游览休息,丰富游览活动内容。利用园林部门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提高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园内的商业、服务业应统一由园林部门规划、经营。非园林单位经营者,利用公园设施和条件,应给予补偿。
3.园林绿化要以当地植物为主。各城市应按规定标准建设苗圃、花圃。园林部门的苗圃、花圃是绿化材料生产的主体单位,在育种、繁育优良品种、优质苗木上行业引导作用,应子重点扶植。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育自用植物材料;同时,鼓励集体、个体及其它部门经营绿化材料生产。
4.组织我国特产苗木、花卉、盆景和园林技术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园林经济。
(八)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研的投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1.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吸收应用管理科学的新成果,改变园林绿化事业的落后面貌。
2.加强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遗传育种的研究。培育具有特性和抗性的园林植物新品种。实行以植物材料为主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技术政策。
3.加强濒危、珍稀动、植物种的异地保护、繁育、研究,为保护物种多样性做出贡献。
4.针对园林设计、施工、植保、养护、管理、测试监控、专用机械等方面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同时加强园林绿化科技情报工作,开展国内外横向交流,引进先进的园林绿化技术和植物品种。
5.利用自身一切条件和手段加强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各项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维护生存环境、自然生态,园林绿化的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
6.加强各级园林绿化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岗位技术、职业道德的教育,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园林绿化职工的工资待遇、住房条件、保险福利等应有所改善,园林部门内的育种、植保、环卫、室外高空作业等工种职工的劳保福利应享受专业队伍的同等待遇。
附:城市园林绿化当前发展序列和重点发展方向
一、园林绿化管理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市容的园林绿地维护管理。
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维护管理,提高绿化水平和绿化覆盖率,发挥更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搞好城市规划区内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和强化城市风貌特点,提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场所。
加强防护绿地的管理,提高对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方面的防护效能,有条件的功;可提供休息和游览。
2.搞好公园的管理,提高造园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搞好各级、各类公园管理;提高公园景观、园容和服务水平,丰富园林游览活动内容,创造各自吸引游人的特色。在提高环境、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搞好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动物园、植物园和其它专类公园搞好饲养动物、栽培植物,游览环境和园容,加强科学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移地保护濒危物种和维护物种多样性故出贡献。
维护、管理好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人民创造安静,优美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别要为儿童和老年人创造优美、丰富的休息、活动园地。
搞好自然名胜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特别是历史名园要保持其传统风貌,优美的环境,提供人民群众观赏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场所。
3.园林植物和设施的维护。 保护园林植物及时的施肥、浇水、修剪、防治病虫害,维持园林植物长势良好,生机盎然。
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古树名木的维护管理,落实责任制,促使其健康、复壮。 搞好游览防护、安全、服务和防治自然灾害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发展园林生产。
园林生产苗圃、花圃、草圃、种子基地要加强引种、育种工作,培育适合当地生长的园林植物优良品种,保证当地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采用科学研究成果,发展新技术、新手段,在培育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推广新技术方面起示范、引导作用。
利用园林优势,发展副业生产;生产适用、特效的培养土、肥料、营养剂、生物防治媒体等。
组织特产园林植物、观赏动物繁育,满足国内外园林建设和交换的需要;组织中国特包的园林技术出口。
5.园林绿化专业的科研和教育。
(二)限制和禁止的方面:
1.禁止有损园林生态,自然、文化貌和绿化种植的经营活动。
2.限制影响园林绿化比环境、社会效益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
3.限制高残留化肥、化学农药的施用。
4.限制培育淘汰苗木品种,限制幼小苗木出圃,限制苗木远距离调运。
二、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按规划对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城市郊区的大环境绿化系统工程以及构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绿化工程项目建设。
2. 规规划确定的标准和特色建设的公园和其它公共绿地。对有价值的自然名胜和文物古迹加以保护、开发、利用、绿化、美化其周围环境,开辟成为游览胜地。
3. 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河流、海湖岸绿化美化工程。
4.按规定标准在城市各功能区、开发区、工矿区和特种设施间营造防护绿地、林网工程。
5. 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按标准建设的中心绿地和绿化工程;各种新建项目按规定标准建设的附属绿地工程。
6.为城市绿化服务的苗圃、花圃、草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建设。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公园、纪念性绿地和其它公共绿地。
8.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园和专类园建设;在展览动物、技术力量和资金落实情况下的动物园、水族官建设。
9.以高新技术、先进设备改造传统生产管理方式的技术引进项目,设备购置项目。
10.在公共绿地中提倡布置固定式花坛,种植多年生花卉、植物,设置游览指导、科普和康乐设施,实施无障碍设计和为残疾人专设的游憩项目。
(二)限制和禁止的方面
1.禁止侵占城市园林绿地搞其它建设,禁止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
2. 禁止在园林绿地的景观精华地区和园林内部游人集中的地方建设大型的非游览设施或旅馆、饭店等。
3.限制在园林绿地超过规定标准建设房屋和其它人工设施。
4.限制在园林建设中过多地搞假山等非生物设施。
5.限制在公园内建设绿地比例小、噪声大的大型游乐设施。
建设部公布住宅景观导则
6月7日,建设部对外公布了《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该文稿中对小区设计制定了五大原则,并对小区环境的综合营造、绿化种植景观、道路景观、场所景观、雕塑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该文稿,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首先应坚持社会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生态原则、地域性原则、历史性原则。 要尊重历史,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于历史保护地区的居住区景观设计,更要注重整体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在光环境方面,在选择硬质、软质材料时需考虑对光的不同反射程度,并在住区小品设施设计时宜避免采用大面积的金属、玻璃等高反射性材料,减少住区光污染;户外活动场地布置时,其朝向需考虑减少炫光。
在声环境方面,城市住区的白天噪声允许值宜≤45dB,夜间噪声允许值宜≤40dB。靠近噪声污染源的住区应通过设置隔音墙、人工筑坡、植物种植、水景造型、建筑屏障等进行防噪。
此外,该文稿还规定,居住区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园路不应大于4%;自行车专用道路最大纵坡控制在5%以内;轮椅坡道一般为6%;最大不超过8.5%,并采用防滑路面;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
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本“导则”是为了促进我国环境景观设计尽早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编制的。旨在指导设计单位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握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理念、原则和方法。通过导则的实施让广大城乡居民在更舒适、更优美、更健康的环境中安
居乐业,并为我国相关规范的制定创造条件。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0.1为了保证园林树木绿化施工成果,使园林树木养护管理 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规化的科学轨道,保证园林树木健壮生长发育,巩固首都绿化成果,特定此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园林树木的养护工作。
1.0.3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2年12月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对园林树木养护工作经验和技术 总结制定的。
第二章 术 语
2.0.1 整形修剪:用剪、锯、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形成一 定形状。
2.0.2 灌溉:也叫浇水,给土壤补充水分,满足树木生长需要 的措施。
2.0.3 灌冻水:土地封冻前对土壤充足灌溉,以利树木安全越 冬。
2.0.4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名人与树木轶闻,具有某 种纪念意义的树木。
2.0.5 树冠:树木观赏的主要部分由大量枝、叶、花果等组成。2.0.6 行道树:道路两旁行列式栽植的树木。
第三章 树木养护质量标准
第一节 一级标准
3.1.1 生长势好:生长量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3.1.2 叶片健壮:
a)、叶片正常落叶树叶大而肥厚,针叶树针叶健壮,在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粪、虫网。
b)、被虫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含5%下同)。
3.1.3 枝干健壮:
a)、无明显枯枝死叉,枝条粗壮,过冬枝条已木质化。
b)、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
c)、介壳虫最严重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有一头活虫以下(含1头,下同)较细枝条平均每33cm长,在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2%以下。
d)、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内无堆物、堆料,圈栏等。
e)、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绿篱、整型植株等应枝叶茂密,光满无缺,花灌木开花后必须进行修剪。
3.1.4缺株在2%以下(包括2%下同)。
第二节 二级标准
3.2.1生长势正常。生长量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3.2.2叶片正常。
a)、叶色、大小、薄厚正常
b)、较严重的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叶、虫网、蒙灰尘叶的株数在2%以下。
c)、被虫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2.3 枝干正常。
a)、无明显枯枝、死杈。
b)、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
c)、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平均每100cm有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33cm长内有10头活虫以下,株数在4%以下。
d)、无较严重的人为损坏,对轻微或偶尔难以控制的人为损坏,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
e)、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开花灌木大部分进行修剪。
3.2.4 缺株在4%以下。
第三节 三级标准
3.3.1生长势基本正常。
3.3.2叶色基本正常。
a)、叶色基本正常。
b)、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粪、虫网灰尘叶的株整
在10%以下。
c)、被虫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
3.3.3 枝干基本正常:
a)、无明显枯枝,死杈。
b)、有蛀干虫的株数在10%以下。
c)、个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平均每100cm3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平均33cm长,内有15活虫头以下,株数在6%以下。
d)、对人为损坏能及时处理,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下无堆放白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围墙、圈占等。
e)、90%以上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3.3.4 缺株在6%以下。
第四章 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年中养护管理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根据一年中树木生长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条件的特点,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节 冬季阶段
十二月、一月、二月树木休眠期主要养护、管理工作。
4.1.1 整形修剪:落叶乔灌木在发芽前进行一次整形修剪。(不宜冬剪树种除外)
4.1.2 防治病虫害:(祥见防治病虫技术规程)。
4.1.3 堆雪:下大雪后及时堆在树根上、增加土壤水分、但不可堆放施过盐水的雪。
4.1.4 要及时清除常绿树和竹子上的积雪,减少危害。
4.1.5 巡查维护:巡查执法人员加强巡查维护,依法处理各种有损绿化美化的行为,并宣传教育\"爱护树木人人有责\"。
4.1.6 检修各种园林机械,专用车辆和工具,保养完备。
第二节 春季阶段
三月、四月,气温、地温逐渐升高,各种树木陆续发芽,展叶,开始生长,主要养护管理工作。
4.2.1 修整树木围堰,进行灌溉工作,满足树木生长需要。
4.2.2 施肥:在树木发芽前结合灌溉,施入有机肥料,改善土壤肥力。
4.2.3 病虫防治:(祥见防治病虫技术规程)。
4.2.4 修剪:在冬季修剪基础上,进行剥芽去蘖。
4.2.5 拆除防寒物。
4.2.6 补植缺株。
4.2.7 维护巡查。
第三节 初夏阶段
五月、六月,气温高、湿度小,树木生长旺季,主要养护管理工作:
4.3.1 灌溉:树木抽枝展叶开花,需要大量补足水分。
4.3.2 防治病虫:(祥见防治病虫技术规程)。
4.3.3 追肥;以速效肥料为主,可采用根灌或叶面喷施,注意掌握用量准确。
4.3.4 修剪:对灌木进行花后修剪,并对乔灌木进行剥芽,去除干蘖及根蘖。
4.3.5 除草:在绿地和树堰内,及时除去杂草,防止雨季出现草荒。
4.3.6 维护巡查。
第四节 盛夏阶段
七。八.九月高温多雨,树木生长由旺盛逐渐变缓,主要养护工作:
4.4.1 病虫防治。
4.4.2 中耕除草。
4.4.3 汛期排水防涝:组织防汛抢险队,对地势低洼和易涝树 种在汛期前做好排涝准备工作。
4.4.4 修剪:对树冠大、根系浅的树种采取疏、截结合方法修剪,增强抗风力配合架空线修剪和绿篱整形修剪。
4.4.5 扶直:支撑扶正倾斜树木,并进行支撑。
4.4.6 维护巡查。
第五节 秋季阶段
十月、十一月气温逐渐降低,树木将休眠越冬。
4.5.1灌冻水:树木大部分落叶,土地封冻前普遍充足灌溉。
4.5.2 防寒:对不耐寒的树种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4.5.3 施底肥:珍贵树种,古树名木复壮或重点地块在树木休眠后施入有机肥料。
4.5.4 病虫防治。
4.5.5 补植缺株:以耐寒树种为主。
4.5.6 维护巡查。
4.5.7 清理枯枝树叶干草,做好防火。
第五章 主要养护项目的技术规定
第一节 灌 水
根据本市气候特点,为使树木正常生长,3-6月、9-11月是对树木灌溉的关键时期。
5.1.1 新植树木:在连续五年内都应适时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树根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5.1.2 浇水树堰保证不跑水、不漏水、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以予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乔木应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垂直投影或投影1/2为准。
5.1.3 浇水车浇树木时,应接胶皮管,进行缓流浇灌,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1.4 喷灌方法:应开关定时。专人看护不能脱岗。地面达到静流为止。
第二节 修 剪
5.2.1 冬季修剪或夏季修剪要做到先培训,简要讲明修剪树木生长习性、开花结果习性、修剪目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注意事项、采取熟练工带学徒工办法。
5.2.2 个人使用修剪工具必须经过磨快,调整后方可参加操作,所用机械和车辆先检查无隐患方可使用。
5.2.3具体技术祥见《园林树木修剪技术规程》。
第三节 施 肥
增加土壤养分、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水分、补充某种元素以达到增强树势目的。
5.3.1 施底肥:在树木落叶后至发芽前施行。无论穴施、环施和放射沟施,应用已经过充分发酵腐熟的有机肥,并与土壤拌匀后施入土壤中,施肥量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而
定。
5.3.2 施追肥:无论根施法或根外施法,使用化学肥料要用量准确,粉碎撒施要均匀或与土壤混合后埋入土壤中。
5.3.3 土壤中施入肥料后应及时灌水。
5.3.4 叶面喷肥:所用器械要用水冲刷后再用喷射时间傍晚效果最佳。
第四节 除 草
保持绿地整洁,避免杂草与树木争肥水。减少病虫滋生条件。
5.4.1 野生杂草生长季节要不间断进行,除小、除早,省工省力,效果好。
5.4.2 除下杂草要集中处理,及时运走堆制肥料。
5.4.3 在远郊区或具野趣游息地段经常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5.4.4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化学除草方法,但应慎重,先试验,再推广。
第五节 伐 树
必须经过一定法规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
5.5.1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伐树:
a)、密植林适时间伐。
b)、更新树种。
c)、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d)、配合有关建筑或市政工程。
e)、抗洪抢险的伐树不在此范围。
5.5.2伐除时留锯茬高度应尽量降低,对行人,车辆安全构成影响或有碍景观的树根应刨除。
5.5.3注意安全,避免各种事故发生。
5.5.4 伐倒树体不得随意短截,合理留材,并及时运走树身,树枝,清扫落叶进行处理。
第六节 公园绿地
5.6.1园容卫生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必要时分片包干,专人负责。
5.6.2绿地设施,定期维修,全市保持经常完好,5.6.3 绿地道路定期维护修补,保持平坦无坑洼。
5.6.3绿地道路定期维护保持平坦无坑洼。
5.6.4加强宣传养护树木花草和公共设施的教育内容。
5.6.5节日适当布置摆设盆花。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0.1 植树工程是城市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统一标准,提高施工质量,使植树工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林带和道桥绿化等植树工程。
1.0.3 本规范适用于种植干径15cm以下的乔木,高4m或土球直径1.3m以下常绿乔木,高度2.5m以下的灌木和藤本植物的质量技术标准。
1.0.4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本市多年来施工经验和技术总结制定的。
1.0.5 为植树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绿化工程中草坪、地被、花卉的施工,应符合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 语
2.0.1 植树工程:即园林树木种植工程,包括种植乔木、灌木、藤本树木。
2.0.2公共绿地:指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
2.0.3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
2.0.4单位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内部自建的绿地。
2.0.5防护林带:指为城市改善环境,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而营建的林带和片林。
2.0.6城市风景林地:自然环境优美,风景名胜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范围的绿地地域。
2.0.7道桥绿化:指道路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和立交桥区范围内的绿化。
2.0.8绿化工程:即园林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种植花卉、种植草坪和地被植物。
2.0.9乔木:主干明显而直立,植株高大的木本植物。
2.0.10灌木: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植株低矮的木本植物。
2.0.11常绿树:终年具有绿叶的树木,包括常绿乔木和常绿灌木。
2.0.11藤本植物:茎干细长,不能直立,攀附在大树或它物上生活的植物。
2.0.12种植土: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土壤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
2.0.13客土:指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树木生长的有害土壤更换成种植土。
2.0.14假植:树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根部、土球用土埋严或围起。
2.0.15修剪:指将树体、器官(根、茎、叶、花等)的某一部分剪短或疏删,达到平衡树势,更新复壮的目的。
2.0.16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使枝条分布合理,达到通风透光、减少蒸发的目的。
2.0.17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2.0.18成活率:指树木种植后到规定时间,检查的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2.0.19非植树季节植树:在本市指除春、雨、秋三季以外季节的植树。也可称树木生长季节的植树。
第三章 施工前的准备
3.0.1 植树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各项施工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掌握资料、熟悉设计、勘查现场、制定方案、编制预算、材料供应和现场准备。
3.0.2 开工前应了解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如用地手续、上级批示、工程投资来源、工程要求等。
3.0.3 施工前必须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质量、艺术水平的要求,并
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0.4 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交通道路、堆料场地、生活暂设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
3.0.5 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b)、确定施工方法:采用人工还是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
c)、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
d)、施工组织的建立,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
e)、制定安全、技术、质量、成活率指标和技术措施。
f)、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电源、交通道路、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体位置图。
g)、施工方案应附有计划表格,包括:劳动力计划、作业计划、苗木、材料机械运输等。
3.0.6 编制施工预算应根据设计概算、工程定额和现场施工条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编制施工预算。
3.0.7 重点材料的准备: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应事先了解来源、材料质量、价格、可供应情况。
3.0.8 做好现场准备,包括:三通一平,搭建暂设房屋,生活设施,库房。事先与市政、电讯、公用、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好,并办理有关手续。
3.0.9 关于劳动力、机械、运输力应事先由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好。
3.0.10 如为承包的植树工程,则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必要手续,合同生效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苗木质量要求
4.0.1 苗木本身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绿化美化效果,为此苗木质量应符合苗木出圃质量标准和设计对苗木质量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乔木的质量标准:树干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小弯曲也不得超出两处,无蛀干害虫和未愈合的机械损伤。分枝点高度2.5-2.8m。树冠丰满,枝条分布均匀、无严重病虫危害,常绿树叶色正常。根系发育良好、无严重病虫危害,移植时根系或土球大小,应为苗木胸径的8-10倍。
b)、灌木的质量标准: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严重病虫危害,灌丛匀称,枝条分布合理,高度不得低于1.5m,丛生灌木枝条至少在4-5根以上,有主干的灌木主干应明显。
c)、绿篱苗的质量标准:针叶常绿树苗高度不得低于1.2m,阔叶常绿苗不得低于50cm,苗木应树型丰满,枝叶茂密,发育正常,根系发达,无严重病虫危害。
第五章 种 植
第一节 定点、放线
5.1.1 定点放线要以设计提供的标准点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为依据。
5.1.2 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要准确,标记要明显。定点放线后应由设计或有关人员验点,合格后方可施工。
5.1.3 规则式种植,树穴位置必须排列整齐,横平竖直。行道树定点,行位必须准确,大约每50m钉一控制木椿,木椿位置应在株距之间。树位中心可用镐刨坑后放白灰。
5.1.4 孤立树定点时,应用木椿标志树穴的中心位置上,木椿上写明树种和树穴的规格。
5.1.5 绿篱和色带、色块,应在沟槽边线处用白灰线标明。
5.1.6 自然式种植,定点放线应按设计意图保持自然,自然式树丛用白灰线标明范围,其位置和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树丛内的树木分布应有疏有密,不得成规则状,三点不得成行,不得成等腰三角形。树丛中应钉一木椿,标明所种的树种、数量、树穴规格。
第二节 挖种植穴、槽的质量标准
5.2.1 挖种植穴、槽的位置应准确,严格以定点放线的标记为依据。
5.2.2 穴、槽的规格,应视土质情况和树木根系大小而定。一般规定:树穴直径和深度,应较根系和土球直径加大15-20cm,深度加10-15cm。树槽:宽度应在土球外两侧各加10cm,深度加10-15cm,如遇土质不好,需进行客土或采取施肥措施的应适当加大穴槽规格。
5.2.3 挖种植穴、槽应垂直下挖,穴槽壁要平滑,上下口径大小要一致,挖出的表土和底土、好土、坏土分别置放。穴、槽壁要平滑,底部应留一土堆或一层活土。挖穴槽应垂直下挖,上下口径大小应一致。
5.2.4 在新垫土方地区挖树穴、槽,应将穴、槽底部踏实。在斜坡挖穴、槽应采取鱼鳞坑和水平条的方法。
5.2.5 挖植树穴、槽时遇障碍物,如市政设施、电讯、电缆等应先停止操作,请示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节 客土、施肥
5.3.1 树木生长、发育都离不开土壤,因此土壤好坏影响着树木的成活,具体要求如下:
a)、种植树木所必须的最低土层应视树木规格大小而定,一般较树木根系至少加深30-40cm以上。
b)、种植前对土壤进行勘探,化验理化性质和测定土壤肥力。
c)、对不宜树木生长的建筑弃土,或含有害成份的土壤,必须进行客土,换上适宜树木生长的种植土。
d)、如设计规定或有特殊要求还可掺入部分腐植土,以改良土壤结构和增加肥力,一般可掺入1/5或1/4的腐植土。
5.3.2 为供给树木养分,促进发育生长,可采取施肥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a)、施肥所需肥料应是经过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b)、施肥量应根据树木规格、土壤肥力、有机肥效高低等因素而定。
c)、施肥的方法:将有机肥搅碎、过筛与细土拌匀,平铺坑底,上面覆10cm种植土。
第四节 装运、卸苗和假植
5.4.1 装、运、卸和假植苗木的各环节均应保护好苗木,轻拿、轻放,必须保证根系和土球的完好,严禁摔坨。
5.4.2 装裸根苗木应顺序码放整齐,根部朝前,装时将树干加垫、捆牢,树冠用绳拢好。
5.4.3 长途运输应特别注意保持根部湿润,一般可采取沾泥浆、喷保湿剂和用苫布遮盖等方法。
5.4.4 装带土球苗木,应将土球放稳、固定好,不使其在车内滚动,土球应朝车头,树冠拢好。装绿篱苗时最多不得超过三层,以免压坏土球。
5.4.5 运输过程应保护好苗木,要配备押运人员,装运超长、宽的苗木要办理超长、超宽手续,押运人员应与司机配合好。
5.4.6 卸车时应顺序进行,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及时假植,缩短根部暴露时间。
5.4.7 使用吊车装卸苗木时,必须保证土球完好,拴绳必须拴土球,严禁捆树干吊树干。
第五节 修剪
5.5.1 树木移植时为平衡树势,提高植树成活率,应进行适度的强修剪。修剪时应在保证树木成活的前提下,尽量照顾不同品种树木自然生长规律和树形。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超过2cm以上的剪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修剪的方法,一般采取疏枝和短截。
5.5.2 树木的根部和高大落叶乔木树冠的修剪,均应在散苗后种植前进行,一般剪去劈、裂、断根、断枝、过长根、徒长枝和病虫根、枝。
5.5.3 灌木、绿篱、花篱或需造型修剪的树木,除根部修剪在种植前进行,树冠部分应在种植二遍水扶直后进行。
5.5.4 常绿乔木一般可不修剪,仅剪去病虫、枯死、劈、裂、断枝条和疏剪过密、重叠、轮生枝。剪口处留1-2cm小木橛,不得紧贴枝条基部剪去。
第六节 种植
5.6.1 种植的时间选择,一般应选择在蒸腾量小和有利根系及时恢复的时期。在北京地区可在春、雨、秋三季进行,以春季为主。
5.6.2 种植的质量标准:
a)、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位置、树种搭配应严格按设计施工。
b)、种植苗木的本身应保持与地面垂直,不得倾斜。
c)、种植时应注意苗木的丰满一面或主要观赏面应朝主要视线方面。
d)、种植规则式要横平竖直,树木应在一条直线上,不得相差半树干,遇有树弯时方向应一致,行道树一般顺路与路平行。树木高矮,相邻两株不得相差超过30cm。
e)、种植苗木深浅应适合。一般乔灌木应与原土痕持平。个别快长、易成活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10cm,常绿树栽时土球应与地面平或略高于地面5cm。
f)、种植带包装的土球树木时,必须保持土球完好,包装物应取出。
5.6.3 种植的程序和方法:
a)、散苗:将苗木按定点的标记放至穴内或穴边,路树应与道路平行散放。散苗后再与设计图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b)、还土:核对根系、土球与种植穴的规格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合格后向种植穴内还土至合适的高度并踏实。
c)、种植:
1)、裸根树木种植时,应将根部舒展、铺平,不得窝根,随后填土至1/2时,将树干向上提动,但不得错位,使根与土壤密接,沿穴壁踏实,再将土填至地平。
2)、种植带土球苗木、树木入穴后,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包装物,如取出包装物确有困难时,应将包装物尽量压至穴的底部,随填土随踏实。种植绿篱时,土球完好的应在入槽前拆除包装物,再置于槽内。
d)、开堰:种植后应在树木四周筑成高15-20cm的灌水土堰,土堰内边应略大于树穴、槽10cm左右。筑堰应用细土筑实,不得漏水。
e)、立支柱:种植后需要支撑的树木,可采取单支柱法、双支柱法、三支柱法,支撑应牢固,一般支柱立于土堰以外,深埋30cm以上,将土夯实,支柱的方向一般均迎风。树木绑扎处应垫软物,严禁支柱与树干直接接触,以免磨坏树皮。支柱立好后树木必须保持直立。
f)、浇水:新植树木栽后24小时内浇第一遍水,此次水量不宜过大、过急,三日内浇第二遍水,十日内浇上第三遍水,此两次水量要大,应浇透,以后转入后期养护。每次浇水后均应整堰、堵漏、培土、扶直树干,第三遍水后可封堰。
g)、非种植季节种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苗木应提前采取修枝、断根或用容器假植处理。
2)、对移植的落叶树必须采取强修剪和摘叶措施。
3)、选择当日气温较低时或小阴雨天进行移植,一般可在下午五点以后移植。
4)、应采取带土球移植。
5)、各工序必须紧凑,尽量缩短暴露时间,随掘、随运、随栽、随浇水。
6)、夏季移植后可采取搭荫棚、喷雾、降温等措施。
5.6.4 后期养护:按规定时间为一年,即新植三遍水后转入后期养护,应固定专人负责。主要项目包括:浇水、中耕、修剪、去蘖、防治病虫、施肥、防寒和看管维护。
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技术档案
第一节 验收
6.1.1 植树工程验收包括施工中间环节的验收和竣工验收。
6.1.2 凡验收的植树工程均应遵照本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和设计的要求进行。
6.1.3 工程中间验收按工程顺序进行,验收后要分别写出验收记录。
6.1.4 竣工验收一般分两次进行,即植树、竣工后和后期养护结束时。
6.1.5 验收单位及手续
a)、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b)、由上级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c)、重点工程除由建设单位验收外还需主管单位验收。
d)、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准备以下资料:
1)、填写申请验收报告。
2)、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设计图纸及变更、洽商资料。
4)、竣工图纸。
5)、施工过程有关大事记和需说明的情况。
6)、外地来苗检验报告以及其它化验资料。
7)、工程决算。
8)、施工总结报告。
e)、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节 技术档案
6.2.1 技术档案、施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工程任务的批示、拨地手续、设计文件、图纸、概算等有关资料。
b)、设计变更、恰商记录等手续。
c)、竣工图纸。
d)、施工预算和工程决算。
e)、施工方案和计划、统计资料。
f)、工程大事记。
g)、工程中使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或创新资料。
h)、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及资料。
i)、工程总结。
6.2.2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
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树冠
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2
花蕾期
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
叶芽
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
花芽
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5
不定芽
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6
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7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8
古树名木
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9
地被植物
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3.10
分枝点
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3.11
主干
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3.12
主枝
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3.13
侧枝
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3.14
小侧枝
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
3.15
春梢
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
3.16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
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3.17
整形修剪
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3.18
冬季修剪
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
3.19
夏季修剪
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
3.20
伤流
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
3.21
短截
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3.22
回缩
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3.23
疏枝
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
3.24
摘心、剪梢
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
3.25
施肥
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
3.26
基肥
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3.27
追肥
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3.28
病虫害防治
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3.29
人工防治病虫害
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虫卵、刺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
3.30
除草
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3.31
灌溉
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3.32
排涝
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
3.33
返青水
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3.34
冻水
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3.35
冠下缘线
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
3.36
黄土不露天
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3.37
分级养护管理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4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1 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 园林植物
4.1.2.1 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 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 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 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 %以下。
4.1.2.4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4.1.2.6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
4.1.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4.1.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2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4.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4.2.2 园林植物
4.2.2.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2.2.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
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2.2.3 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4.2.2.4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4.2.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4.2.2.6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 %;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2.3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2.4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4.2.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4.2.6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3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4.3.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4.3.2 园林植物
4.3.2.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3.2.2 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4.3.2.3 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
4.3.2.4 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4.3.2.5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4.3.2.6 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4.3.3 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3.4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4.3.5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4.3.6 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4 绿化养护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参考表1。
表1 绿化等级技术措施和要求
级别 类别 浇水 防病虫 修剪 施肥 除草 垃圾处理
特级 乔木 15 7 2 1 3 随产随洁
灌木 15
5 2 1 3
绿篱 10 5 3 1 3
一、二年生草花 15 5 2 2 2
宿根花卉 20 5 4 4 3
草坪 冷季型 25 10 20 5 5
暖季型 15 2 8 4 5 重要道路随产随洁,一般道路日产日洁
一级 乔木 10 5 1/2 1/2 2
灌木 10 3 1 1/2 2
绿篱 8 2 2 1/2 2
一、二年生草花 10 5 1 2 2
宿根花卉 15 3 2 3 2
草坪 冷季型 20 7 15 3 4
暖季型 10 2 5 2 3 主要地区和路段日产日洁,其它地区根据需要突击清运
二级 乔木 8 3 1/5 1/2 1
灌木 6 2 1 1/2 1
绿篱 5 1 1 1/2 1
一、二年生草花 8 2 1
宿根花卉 10 1 2 2
草坪 冷季型 15 3 10 2 2
暖季型 10 1 3 1 1
注:修剪中的1/2,表示两年修剪一次,余下依此类推 。
5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1 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1.1 修剪
5.1.1.1 园林树木修剪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5.1.1.2 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5.1.1.3 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5.1.1.4 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
5.1.1.5 园林树木修剪的时期
5.1.1.5.1 园林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
5.1.1.5.2 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5.1.1.5.3 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5.1.1.5.4 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5.1.1.5.5 绿篱、色块、黄杨球等修剪必须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进行。
5.1.1.6 乔木修剪
5.1.1.6.1 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
5.1.1.6.2 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
5.1.1.6.3 针叶树应剪除基部垂地枝条,随树木生长可根据需要逐步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主尖直立向上生长。
5.1.1.6.4 银杏修剪只能疏枝,不准短截。对轮生枝可分阶段疏除。
5.1.1.6.5 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a)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郊区可适当提高。
b) 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c) 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
d)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5.1.1.7 灌木修剪
5.1.1.7.1 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5.1.1.7.2 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5.1.1.7.3 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5.1.1.7.4 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5.1.1.7.5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5.1.1.7.6 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5.1.1.7.7 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5.1.1.7.8 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5.1.1.7.9 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
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5.1.1.8 绿篱及色带修剪
5.1.1.8.1 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5.1.1.8.2 绿篱及色带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1cm。
5.1.1.8.3 修剪后残留绿篱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5.1.1.9 藤木修剪
5.1.1.9.1 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5.1.1.9.2 钩刺类藤木,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5.1.1.9.3 生长于棚架的藤木,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5.1.1.9.4 成年和老年藤木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5.1.1.10 园林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1cm~2cm长的橛。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锯除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
5.1.2 灌水、排涝
5.1.2.1 应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可成团,但指缝中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不浇水;杨柳树等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水量可适当多一些)。
5.1.2.2 新植树木应在连续5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5.1.2.3 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5.1.2.4 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1.2.5 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5.1.2.6 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5.1.2.7 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5.1.3 中耕除草
5.1.3.1 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除下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5.1.3.2 在具野趣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5.1.3.3 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
5.1.4.1 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1.4.2 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5.1.4.3 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5.1.4.4 园林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5.1.4.5 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埯,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
5.1.5.1 种植结构调整和伐树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1.5.2 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
5.1.5.2.1 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
5.1.5.2.2 更新树种。
5.1.5.2.3 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5.1.5.2.4 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
5.1.5.3 伐除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高度应尽量降低,并必须在两日内刨除树桩,并及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
5.1.6 病虫害防治
5.1.6.1 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5.1.6.2 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5.1.6.3 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5.1.6.4 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5.1.6.4.1 生物防治
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
5.1.6.4.2 物理防治
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
虫枝等。
5.1.6.4.3 化学防治
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b)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5.1.6.5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1.7 防寒
5.1.7.1 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5.1.7.2 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5.1.7.2.1 对雪松等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边缘树种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
5.1.7.2.2 对悬铃木等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3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寒措施。
5.1.7.2.3 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5.1.7.2.4 对紫薇、木槿、大叶黄杨等易发生春季哨条的树种,宜于上年初冬和当年早春适量喷洒高酯膜等抗蒸腾剂。
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
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
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
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
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
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
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
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2.10 对不耐寒的宿根花卉应分别采取覆土等不同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
5.3 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3.1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
5.3.2 修剪
5.3.2.1 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5.3.2.2 剪草的高度以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
北京常用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见表2:
5.3.2.3 草坪植物的修剪次数依不同的草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不同的环境条件来确定:
a) 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
b) 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
c) 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
5.3.3 浇水
5.3.3.1 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cm。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上冻前要浇足浇透冻水。
5.3.3.2 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草坪土壤水分。
5.3.3.3 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5.3.4 施肥
5.3.4.1 草坪建植时应施基肥,之后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进行适当追肥。
5.3.4.2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 g/m2~150g/m2,或施10 g/m2尿素或10 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 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 g/m2尿素。
5.3.4.3 草坪施肥必须均匀,撒施后及时灌水。
5.3.5 除杂草、补植
5.3.5.1 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
5.3.5.2 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5.3.5.3 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应及时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
5.3.5.4 补植时应补种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并加强管理养护,尽快与周围草坪一致。
5.3.5.5 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
5.3.6病虫害防治
5.3.6.1 草坪的病虫害防治,应在加强养护管理的基础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5.3.6.2 草坪病害以冷季型草最为严重。化学防治应在5月初开始,此后根据病情适时喷药。
5.3.6.3 草坪害虫主要有:蛴螬、蚜虫、螨类、黏虫、淡剑夜蛾、地老虎等,其主要防治方法参考表3 。
5.3.6.4 草坪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
5.5.2 间伐修剪
5.5.2.1 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2度竹占40%左右,3度~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
5.5.2.2 应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
5.5.2.3 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
5.5.3 施肥
5.5.3.1 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9月。
5.5.3.2 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5.5.4 浇水
5.5.4.1 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5.5.5 管理
5.5.5.1 竹林每经过3年~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5.5.5.2 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
5.5.5.3 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
5.5.6 病虫害防治
5.5.6.1 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以控制红蜘蛛、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
5.5.6.2 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5.5.6.3 应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
5.5.6.4 竹林主要病害防治
5.5.6.4.1 竹丛枝病:加强抚育管理,3月~5月清除病枝或病株。
5.5.6.5.2 竹杆锈病: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
5.5.6.5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6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
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
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
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
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5.7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
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5.7.2.1 土壤有效孔隙度不得低于10%。
5.7.2.2 土壤容重不得超过1.3g/cm3。
5.7.2.3 土壤含水量控制在5%~20%之间,以15%~17%为宜。
5.7.2.4 土壤中固相、液相、气相比控制在5:3:1左右。
5.7.2.5 夏季土壤温度控制在15℃~29℃之间。
5.7.2.6 平衡营养,防止土壤中各种矿质元素短缺或过量,土壤含盐量不超过0.1%
5.7.2.7 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5%。
5.7.2.8 太阳光照强度不低于8000Lux。
5.7.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
5.7.3.1 在松柏类古树周围可适量保留壳斗科树种如栎、槲等,以利菌根菌的活动,促
进古树生长。
5.7.3.2 古松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严禁种植核桃树、接骨木、榆树,以避免对其的生长产生抑制作用。
5.7.3.3 除对古树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
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
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5.7.10 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
止进水。
5.7.11 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5.7.12 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5.7.13 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暂不使用再生水浇灌古树。
5.7.14 古树复壮要严格采用成功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5.7.15 古树复壮和移植工程必须是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承担。古树移植必须确保成活。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报请北京市园林局审查批准后,并在园林监查部门监督下实施。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质量。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7、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 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 风光带。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标准科学合理,制度严格,成效显著;
2、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并且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每年完成,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以上,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广屋顶绿化,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建设(12分)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水平高;
2、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3、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4、推行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 高,绿地维护管理良好;
5、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 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六、生态建设(15分)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5、污水处理率35%以上;
6、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7、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全面整治改造,形成城市园林景观,效果显著。
七、市政建设(15分)
1 、燃气普及率80%以上;
2、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97%以上;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5 用水普及率98%以上;
6、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八、特别条款
1、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末编制,或未按规定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3、连续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4、城市园林绿化单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加1分;
5、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于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6、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低于0.5%或0.5平方米,倒扣1分;
7、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5%的, 倒扣1分;
8、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9、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视情况倒扣分。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 秦岭淮河以南 6.5 7 8
秦岭淮河以北 6 6.5 7.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0 32 34
秦岭淮河以北 28 30 32
绿化覆概率(%) 秦岭淮河以南 35 37 39
秦岭淮河以北 33 35 37
直辖市园林城区验收基本指标按中等城市执行。
以下项目不列入验收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得到实施和严格管理,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规划;
4、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 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5、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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