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业务知识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也经常被称做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也是专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服务的机构,其资金来源只能通过私募方式(聚合相互信任并有长期投资能力的亲友、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进行筹集。
二、创业企业的概念
创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包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三、创业投资的概念
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
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申请设立内资创业投资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先到商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五、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方式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需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六、创业投资的主管部门
各级发改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创业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动行业发展、牵头拟定法规政策、指导政策性创投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等。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还分别负责在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创投企业的备案管理。
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八、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二)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可以直接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九、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申报程序
填写《创投企业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表格。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在设区市和扩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分别通过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连同初审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在其它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分别通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连同初审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和转报省发展改委的备案申请材料均要求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
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的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财金[2006]774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先后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同时抄送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其中《已予备案通知》连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本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转报和办理的时限
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和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直接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
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其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创业投资企业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的时限也限定在2个工作日以内。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十三、国家禁止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的业务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十四、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
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
经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十六、委托管理费用的确定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十八、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见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7号文件。
(二)鼓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按照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研究出台的比较规范的政策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高技[2009]2734号文件和陕西、山东、内蒙、北
京等省级政府出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政策。凡是不规范的政策均需按照要求进行规范。
十九、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退出。
二十、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方式
备案管理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十一、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应当提交的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有条件的备案管理部门,可聘请业界公认的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
(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具体应当按照省发改委每年一季度的年检通知要求提交,年检合格文件作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十二、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二十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季度报告内容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于每个季度末过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情况表》(可在省发委网站下载)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发改委(财金处)(*************.cn)。
二十四、创业投资企业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限额
单个投资者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否则,将不予或取消备案。
二十五、单个投资者能否代表多个投资者持有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不能。如果发现此种情况,将不予或取消备案。
二十六、国家对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代理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的要求
(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广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二十七、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违规投资运作的处理方式
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补缴应缴税额。对已经享受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应退还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
二十八、对违规开展代理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处理方式
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十九、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创业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投资领域上。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扩张期)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
三十、创业投资管理政策文件
(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
(二)《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7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
(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门令二00三年第二号发布)、《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6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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