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已签订《 》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税额 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 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 元(不含税金额 元,税额 元);10%税率的发票 元(不含税金额 元,税额 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税额 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序发票类型 单位 号 1 增值税发票 元 不含税金额 增值税额 税率 2018年5月111% 日前收票额 2019年4月12 增值税发票 元 10% 日前收票额 2019年4月13 增值税发票 元 4 5 6 合计 元 9% 日(含)后 增值含税金额 备注 原合同额 元 补充协议调整金额(含税) - (人民币大写: )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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