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学 院: 专 业: 学 号: ****:
社会政策分析 课程论文
* *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社会学 ********** ***
生活质量研究综述
社会学专业 郭振 2012110007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生活质量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国内外对于生活质量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也产生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然而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形成的指标体系也莫衷一是。本文主要对生活质量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同时对业已形成的指标体系进行述评。
关键词:生活质量 概念理解 指标体系
一、对生活质量概念的理解
生活质量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它涉及统计学、社会心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且没有明确的归属性,所以对它的理解应该从多个方面和层次来理解,通过对诸多文章的发掘,笔者依据不同的分类,从不同的层次来理解生活质量的有关概念。 (一)从学科观点的解释 1.社会心理学的观点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待生活质量,要同经济学的生活质量观明显区分开来。坎贝尔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认为,心理学人不同于经济学人,他们对于自身不仅有明显的利益和资源需求,而且也有一种感情或精神上的需要,而这种需要的感觉同幸福感是成反比的,当自我明显感到需要减少了,幸福感反而会增加;而当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幸福感就是一个负值。生活质量含有所有满足需要的各种感觉,不论正负或强弱[1]。
盖森对米德的观点进行了具体化的延伸,他不仅认为生活质量存在于这种明显可感的幸福感之中,而且还强调了这种感觉的过程性。他更重视自我与社会在这种包含着时间、感情、技巧和态度的细节,生活质量本身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展开形成的。
现象学论者对生活质量的现象学研究的侧重点主要放在观点的主观性、相对性和复杂性上面。席勒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生活质量的现象学研究理论,他们调生活质量的感觉性特征,坚持认为生活质量是自我与他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包含着自我评价,不可以通过词句和文章表达出来,唯有通过体验和感觉才能理解。 2.经济学派的观点
经济学的观点与心理学观点相对,他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观点与利益和资源的生产与分配相联系,强调一个合理分配资源以生产出最大效用或满足的过程,因此,他们试图把生活质量观综合到微观的经济学生产理论的一般框架中去,杰斯特曾在1981年寻求将经济学者考虑的物质利益与其他社会科学家考虑的社会指标二者结合起来。从他们的角度来看,生活质量不仅包括时间和金钱等一些提供人们以维持生活的实物,还应包括无形的资源和一技之长,如文化程度、知识储备、某种行业需要的特定技能以及在某个领域通过先赋或自致取得的身份地位,而影响到这种时间分配的条件和提供这种资源分配的环境,比如安全感的塑造、宽松的政治环境、较为合理的分配制度等等都可以纳入生活质量的范畴[2]。经济学学者的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有限的资源和可能的分配原则,促使人们生活效用的最大化,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3.生态学的观点
生态学的观点与整体论的论调相似,他们不认为物质的世界和社会的世界存在着区别,社会世界融入物质世界之中,并与物质世界结合为一体,生活质量不应该作为离群索居单独的一个部分,或是作为生态过程容貌的一个反映,它是作为生态世界的一个部分和因素,它依赖于广泛意义上的生态环境,并参与自然环境过程的积极变化,自然环境因为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米尔布拉斯认为,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正如自然科学领域的能量转换一样存在着一个输入和输出的过程,首先生态环境为人们提供并输出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必需的资源,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然后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了,并产生大量的剩余物,这些输出物由自然环境承担,然而一旦排出物的输出超过大自然的承载能力,自然就会自动减少对人类的输出,同时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因为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是相互作用的,它处于一个持续的变化过程当中,因此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从上述观点来看的话,要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首要的途径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政治学的观点
一般而言,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关注和近年来生活质量研究持续的发展,从现实情况上源于社会问题的迭出不穷,如生活环境恶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安全感增加等等。自从20世纪20年代,英国的福利经济学派在上述社会问题的背景之下,提出了“社会福利”的概念,倡导社会政策的目标应该是提高全民的福利水平,而这时提出的“福利”概念主要从改善穷人的状况,增加人们收入,改善生态环境考虑,就已经相当接近于“生活质量”的概念了[3]。直至现在,经合组织鉴于“生活质量”的学科不确定性,仍然使用“福利”而不是“生活质量”一词来描述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状况,而我们对于福利的理解,首先仍然是从政府的高度来看的,它强调政府的行动,强调政府的保障功能。 然而不同于经济学家对于福利的理解,政治学派主要从政府的角色对生活质量加以理解,他们认为生活质量是政府对于公民的责任,社会福利的提高是政府社会政策实施的终极目标,政府的责任不仅包括保持国内政治稳定,促进国内经济繁荣,加强对外经济联系之外,还应努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萨缪尔森提出的“经济净福利”实质上就把生活质量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指标。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的话,将生活质量和社会政策以及民生联系起来也就强调了国家的社会职能,国家应该积极行动,把提高生活质量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一个指标,
[4]
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生活质量”的宏观和微观解释 1.“生活质量”的宏观解释
目前在学界存在着对于生活质量宏观或微观上的两种解释,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地认为自己所指代的“生活质量”到底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但是我们从他们所讨论的范围中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出这一点。生活质量的宏观解释是把生活质量当成对居民生活的整体评价,有的外国学者把生活质量看成是一种价值标准。福利经济学派认为,一国的福利水平就代表这整个国家的生活质量的优劣,而国民的福利与一国国民收入的总量密切相关,一国国民收入总量越大,意味着一国国民的个人福利总和也越大,因此,要提高全民的福利,必须要增加国民收入总值,促进经济发展。现代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国民生产总值仅仅表示一种经济价值,除了经济价值以为,还应该包括诸如社会平等、生态平衡、都市整洁以及美、尊严、生活乐趣等等。加尔布雷斯把这种经济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称为“文化
的价值”,而把经济价值和文化的价值综合起来用一个总的指标来表示,这个总的价值标准就是生活质量。对生活质量做广义上的理解,把生活质量作为对居民生活的总评价,那么生活质量就必然包括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消费效益以及居民在生活过程中的心理感受等等内容。 2.“生活质量”的微观解释
与“生活质量”的宏观解释不同,从一个微观的角度看,它并非是以社会为中心,不注重宏观的、以社会为单位的整体指标,也不习惯用“人均”或“比率”等等来反映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对“生活质量”的微观解释就是要注重以人为中心的研究,发展以个人或群体为单位的指标,它表明某个群体、社区或者个人的生活状况,它更加注重一些贴近基层的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不太能反映的细节。社会心理学家对于生活质量的认识主要是研究个人层面生活满意度的情况和居民幸福感的建立,它通常关注的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条件、生活水平和个体的满意程度,但是在某些指标上它也会同宏观生活质量的指标产生一些混淆,这些指标通常是一些群体性的指标,比如社区的管理好坏、生活环境的优劣以及社会公共安全是否得当等等。
(三)“生活质量”的主观和客观解释 1.“生活质量”的主观解释
美国经济学学者加尔布雷斯在《富裕社会》一书中认为,生活质量就是人们在生活舒适、便利程度以及精神上所得到到的享受和乐趣。坎贝尔在1976年将生活质量定义为生活幸福的总体感受,美国学者林南也类似地将生活质量定义为“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满意程度和对生活的全面的评价”。从“生活质量”的主观性来理解“生活质量”,就是强调人们生活的主观感受,强调人们对于生活的满意程度。
在学者们看来,人们长期以来用客观的社会指标来测量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但这事实上是不完全科学的,因为用它来观测生活时,从逻辑上将存在着一个客观前提,即如果客观标准表明生活状况良好,则人们生活质量就会比较高,人们对于生活就会比较满意。这是这一个假定是否成立还存在着疑问,因为不管是在研究中还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客观指标和生活满意度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关系。具体来说,客观指标反映的只是人们拥有某种客观物质的数量状况,而这些客观物质到底能从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还需要从人们的主观评价中才能得知,他们认为,所谓“生活质量”,就是“个人在享受商品、闲暇、公共服务以及评价他所处环境的自然社会特征时的满意水平”,这里的生活质量实质上就是指的个人的满意水平,而测量生活质量,也就是要测量人们的生活满意度[5]。
2.“生活质量”的客观性解释
坚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生活质量必定离不开一定的客观条件,生活质量的提高必然以一定的客观条件为前提和基础,生活质量是客观条件的外在的总体的反映,而生活条件的改善也就意味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所指的生活质量包括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内容,前者包括自然环境的美化和净化,后者则包括社会教育、卫生保健、交通、生活服务、社会风尚乃至社会治安等条件的改善,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对生活质量的看法中大致也包含上述的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陈深就客观化的“生活质量”提出别具一格的定义,他认为“生活质量”就是“反映人类为了生存和提高生存机会所进行的活动的能力和活动的效率”。他所提出的“活动能力”是指“人们生存能力和提高生存机会的潜
力”,而“一个人的才能唯有通过有条理、有系统的工作方法方能转化为现实的效率”。这种能力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从这点来解释“生活质量”也必然是客观的。坚持“生活质量”的客观性在实践中就是要直接或间接地改善影响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客观条件,如道路交通、个人收入、社会治安、生态环境等等。
(四)关于“生活质量”的定义辨析
要深刻地理解“生活质量”的定义就必须“生活质量”与其他相近的用语区分开来,搞清楚“生活质量”研究不同于其他易含混词语的特殊性,在我们的研究中,最常见的与“生活质量”意义相近的词语一般有“社会福利”、“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
“社会福利”的提出要早于“生活质量”,它一般为福利经济学派所采用,它是能使人们生活幸福的各种条件,它有时会和“生活质量”互换使用,但是前者的学科性比后者强,常见于经济学和社会政策领域,而后者因为缺乏明确的归属,因此在经合组织中更倾向于使用专业性强的“社会福利”一词。
在国内对“生活质量”的研究中,经常会使用到“主观生活质量”和“客观生活质量”两个概念,而在国外的研究中却很少使用到这两个概念,他们的“生活质量”在某种意义上就对应于我们的“主观生活质量”一词,指人们对于自身生活条件和状况的评价,也就是“生活满意度”,是一个认知的层面。从这点来看的话,我们可以将“生活满意度”作为“生活质量”的一个必要部分,而我国的“客观生活质量”对应于国外的“生活质量”部分概念,则淡化出了生活质量研究的领域融入到“社会指标”研究当中了。
“幸福感”指的是人们对于生活幸福的一种心理感受,常见于心理学领域。它虽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但二者在领域上存在着分野。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戴妮尔认为,幸福感由三个维度组成:积极幸福感、消极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生活满意度是主观幸福感的关键指标,它作为认知因素是更有效的肯定性衡量标准,是独立于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的另一个因素。如此,生活满意度成了幸福感的测量指标,国内有的研究者将生活满意度归为“生活质量意义上的主观幸福感”。
风笑天认为,虽然同样作为人们的主观感受,“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的差别。具体地说,幸福感是人们的一种满足的、愉悦的、快乐的心理和情绪的感受与体验,而“生活满意度”是人们对于生活各方面的“理想状态”和“现实状况”之间差距的主观认知和评价,前者主要是一种情感层面的体验和评价,而后者则是一种认知层面的评价。因此,“生活满意度”相对于“幸福感”来说更加稳定,更加长久,也相对理性,而后者则比前者更加短暂易逝,更加感性,变化大。基于此,他认为对于“生活质量”的研究,应同时把握这二者,包含这两个内容。 二、生活质量的指标体系
(一)生活质量指标建立的标准
要考察生活质量状况的好坏,就不能不涉及到测量的问题,但生活质量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我们不能对其直接进行测量,因此必须对“生活质量”这个概念进行操作化,使它具体化,可以分解成若干个可以观察可以测量的指标。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对这个概念进行测量仍然是一个问题,有时候使用不同的标准,甚至会完全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测量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笔者从现当代的研究中总结了三种不同的基本的测量标准。
第一种是主观和客观标准。正如上述所提到的人们对于“生活质量”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上的解释,因此也对应地建立起“生活质量”的主观和客观指标。“生活质量”的主观指标总是同人们对于生活的幸福感受和满意程度相联系,这种指标在西方国家测量“生活质量”指数的关键指标,这种指标的抽象程度相对较高,且与人们的心理感受密切联系,但是这种感受又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这种指标体系的测量相对复杂和困难[6]。坎贝尔就曾于1976提出了一项测量总体感觉的调查问卷表,他用几组含义相反的词汇来测量人们的幸福感受。“生活质量”的客观标准一般在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这种指标一般与人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密切联系,而且关于这些客观条件的数据如“三废”排放量、人均收入、人均拥有医生人数都可以找到和观察到,因此,建立这样的指标相对要容易地多。美国学者刘杰斯在1976年就根据美国1970年的人口普查提出了一项包括经济、政治、环境、健康和教育、社会五个主要方面组成的客观化的指标。
第二种是宏观标准和微观标准。从“生活质量”的宏观标准来看,我们必须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建立能够反映整个人民生活水平状况的评价体系。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以社会为中心,从经济、政治、环境、社会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考虑,建立一个宏观的体系框架[7]。而微观标准则是从个人和群体考虑,以个人为重心,建立能够体现某个社区或者某个群体的指标体系,但是这并非是绝对的,因为在事实上存在着一些中观的指标,如社区治理或公共安全有时被同时纳入宏观和微观标准当中,并没有完全的界限。
第三种是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对“生活质量”测量的直接标准指的就是能够直观的反映人们生活质量好坏的一些指标,如居民对生活的满意、方便、舒适程度以及需要的满足程度等,但是有时候对这些直接标准的测量存在着难度,因此这时间接标准就显得更为重要。“生活质量”测量的间接标准就是对影响和决定生活质量高低的客观因素的变化状况进行评价。一般认为这些客观因素正是人们及其社会作用于生活质量的中间环节,因为人们只有通过必要的手段促使这些客观因素的改变,才能够达到改善生活质量的目的[8]。因此,设定一些间接指标,如便民网点的多少、绿化面积的高低也能够反映人们为了改善生活质量所作出的努力。
(二)建立“生活质量”指标的几个问题 1.要解决测量指标的全面性和可比性的矛盾 我们在建立合适的指标体系,首先要明确我们需要测量的范围和比较的对象,合适一个问题就产生了。当研究者指标体系在不断扩大,具体测量指标不断增多时,不同研究之间的可比性会降低,而许多情况下一些指标所需要的数据也是无法找到的[9]。在国际测量标准中,颇负盛名的要数莫里斯建立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它只有三个指标:识字率、婴儿死亡率和平均预期寿命,由于它具有简明和综合的特点,其数据也很容易获得,因而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用来作为国际化比较的一个标准。但是它在内容上只反映了健康和教育两个方面,并非是生活质量的全部内容,因此有的学者据此批评它的片面性。在我国生活质量指标的测量中我们必须在确定测量范围的基础上来调和全面性和可比性的矛盾。 2.生活研究的不同侧重点
在实际的指标测量中,我们用同样的指标来测量东方和西方的生活质量会产生偏差,这是因为,我国和西方国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而欧美国家则已经步入发达国家的行列。一般来说,处于社会发展阶段较低的国家,其所能享受到的各种客观生活条件、其所能达到的物质生活水平等
级在其生活质量中占据较大的比重,而对身处于社会发展阶段较高水平的人们来所,他们的客观条件和物质水平在生活质量的总比重中相应减少,他们也已不再满足于基本生活条件的齐全,而对主观上自己生活水平的认知和感受更加关注,因而采用客观化的生活质量指标对他们进行测量是不适宜的。
这一点也可以推广到城市和农村,因为我国的城市和农村的差距是显著存在的,在对农村生活质量的测量中,应该把相当多的指标反映在其客观条件的改善上,而对于城市的测量,则应该更加重视其主观的评价和精神生活的变化方面。类似的,我国幅员辽阔,对于东中西部生活质量的测量也不应该求全一致,总之,就是要根据群体、城乡和地区的发展阶段来确定我们测量的重点,根据他们之间的差异来选择不同的测量标准。
参考文献:
[1]焦岚.心理学视域下的生活质量观[J].青海社会科学,2012,(1),140-144. [2]K.苏耐基,G.A.费舍“.生活质量”的社会学研究[J].社会学年评,1985,(11),58-63.
[3]夏海勇.生活质量研究:检视和评价[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1),67-75. [4]周长城,饶权.政策层面的生活质量指标体系[J].江苏社会科学,2012,(3),177-181.
[5]陈洪泉.生活质量含义探析[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5,(3),5-9. [6]易松国.生活质量研究进展综述[J].深圳大学学报,1998,(1),105-112. [7]李新家.评价生活质量的指标和影响生活质量的因素[J].湘潭大学学报,1995,(5),52-55.
[8]潘祖光.人口生活质量研究综述[J].中国老年人口生活质量研究,1995,(3),33-37.
[9]风笑天.生活质量研究:近三十年回顾及相关问题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2007,(6),1-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