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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023-04-29 来源:小奈知识网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朝阳区墓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按照《 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组织符合医保服务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参加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参加相应的考试,并向甲方提交考试合格医师的执业医师信息,甲方审核登记后,确认医保服务医师资格。乙方应保证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定期办理医保服务医师新增、注销或信息变更登记,如存在执业医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造成的费用纠纷由乙方解决。

第二条 乙方的医师自甲方为其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登记之日起方可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未经登记,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

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万进行医保服务医师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培训,并对医保服务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乙方对本院医保服务医师负有管理责任,对医保服务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等相关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五条 乙方应建立医生工作站系统权限管理相关制度,并加强对医师系统权限的管理,非医保服务医师使用医保服务医师系统权限,或医保服务医师使用他人系统权限发生的费用,经查证属实,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乙方应建立医保服务医师就医、监督检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回避管理制度。

第七条 乙方的医保服务医师扣分比例较高的,甲方需对乙方的医疗保险负责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试。乙方医疗保险负责人经培训和考试后,本单位工作仍无明显改善的,甲方约谈乙方主要领导。

第八条 协议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被黄牌警告的医保服务医师占其医保服务医师总人数 10 % (不够 2 人的按 2 人计算)以上的,将建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取消其年终考核评比奖励资格。定点医疗机构或其所属医保服务医师违规性质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提请相关部门给子黄牌警告、中断执行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

第九条 乙方被暂停或取消医保服务医师资格的医师发生的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要求医师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向甲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检查资料,如:完整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据、费用清单、信息系统数据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复议。

第十一条 乙方出现下列行为,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全区通报、追回或拒付相关费用、限期整改、延缓支付费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相关部门给予黄牌警告、中断执行或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 1 .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登记时提供医师执业信息等不实的; 2 .未予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登记即允许医师接诊医保患者,发生医疗保险费用的; 3 .协议年度内医保服务医师扣分比例较高的; 4 .协议年度内被黄牌警告医保服务医师比例较高的。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调整时,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 月31日止。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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