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以贩卖为目的购进的毒品如何定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彭某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3年10月17日,在犯罪嫌疑人康某然的居间介绍下,彭某在福建省三明市向傅某安购买了100克冰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过程中,傅某安赠送了部分麻果(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给康某然,康某然让彭某将该麻果收起,彭某便将傅某安赠送给康某然的麻果与自己携带的麻果一同放在随身的铁盒内,彭某与康某然在驱车返回三明市尤溪县途中被公安民警截获,当场从彭某身上搜出100克冰毒及4.13克麻果。
【分歧】本案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彭某涉嫌的罪名及涉毒数量?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均认定为冰毒100克、麻果4.13克。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为冰毒100克,运输毒品数量为冰毒100克、麻果4.13克。
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贩卖数量认定为冰毒100克。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彭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数量认定为冰毒100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本案对于以贩养吸的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异议。而对于彭某贩卖数量,笔者认为应认定为贩卖冰毒100克。首先,从立法本意看,对彭某贩卖毒品数量认定为冰毒100克,麻果4.13克,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的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是针对以贩养吸人员,对查获的毒品数量不扣减其自身吸食的部分。而对于他人寄放的毒品,并不适用该规定。其次,有证据能够证明,4.13克麻果中有部分系傅某安赠与康某然,彭某代为保管,具体数额多少已难以认定,不加以区分即认定为彭某的贩卖数量显然是不合适的。最后,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确定犯罪数量。鉴于该4.13克麻果中,属于彭某的数量难以判断,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该4.13克毒品数量不予认定。因此,应认定彭某贩卖毒品数量为100克。
综上,犯罪嫌疑人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以贩养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判决】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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