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10.04.19
• 【字 号】晋人社厅发[2010]51号 • 【施行日期】2010.04.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5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
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三、帮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晋劳社厅发[2009]8号及16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2008年6月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以2008年年末企业人数为标准,在2009至2010年,累计吸纳一定比例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1)职工人数200人以上,吸纳毕业生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4%或40人,(2)职工人数200人以下,吸纳毕业生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6%或8人。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市对于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对于已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且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按晋劳社厅发[2009]8号及1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延长享受政策期限。
进一步加大“三补”政策落实力度。各市在按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资金节余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补贴总体规模的前提下,可相对集中使用补贴资金,重点帮扶部分困难企业,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足、使用好。
各市要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限,以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扶持政策。各市要在4、5月份集中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5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级审批,需省里办理相关手续的,6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缓缴手续;申请各项补贴的,企业相关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市要加强对“五缓四降三补”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继续按照《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和《关于建立“五缓三补”措施进展情况旬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厅函[2009]37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在贯彻本通知精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省厅将对全省“五缓四降三补”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调研,及时了解全省“五缓四降三补”政策落实效果,并加强对全省“五缓四降三补”情况的分析通报,对于政策落实好、效果明显的市要予以表彰,对于政策落实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以促进全省工作落到实处,发挥更大的政策效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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