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结合我院急诊患者病种结构及我院专科优势特点,以下为重点病 种:急性创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宫外孕大出血等。
第二条 以抢救生命为原则,一律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检查和优先住院,与医疗相关的手续后补办的原则,先救治,后交费。
第三条 实行首诊负责制,实施抢救科室及检验、输血、放射、药剂、手术等相关辅助科室的医护人员必须全力抢救,无条件地为患者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延误患者的最佳诊疗时机。
第四条 在抢救过程中,如需相关科室会诊,抢救科室呼叫院内抢救会诊原则上相关科室医生在10分钟内,紧急情况5分钟内到达。
第五条 实行上报制度,在进行危重患者和急诊抢救的同时,必须向科主任、医政处报告患者病情及抢救情况,正常工作日报告医政处,夜间或休息日报告院总值班,由医政处或院总值班协调相关科室协助抢救,并在必要时组织抢救会诊。
第六条 急诊科、手术室、ICU、药房、血库、检验科和影像检查等科室必须对重点病种患者提供快速、有序、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第七条 各辅助检查科室须及时接受标本和患者。检验常规项目自检查开 始到出具结果≤30 分钟。心电图、影像常规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 30 分钟。超声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 分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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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科室在完成上述检查结果之后,须及时电话告知患者所在的科室。
第八条 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必须熟悉本科室重点病种急诊抢救流程和职 责。凡需多个科室协同抢救的患者,原则上由对患者生命威胁最大的疾病的专科科室收治。如有争议,急诊科医师有权裁决,或由医政处(或总值班)决定。急诊科医师收患者住院,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
第九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如交通事故),有5名以上伤病员的重大抢救时,应在紧急救治的同时,立即报告医政处或总值班,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对重点病种要及时登记,定期总结、分析、质量评价、反馈,并提出持续改进措施,上报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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