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书
延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已向我告知有关餐饮业经营管理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为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在此明确责任: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合格食品。
三、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进货验收工作,食品原料索证验收登记台帐建立率达100%。
四、采购的生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货,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肉禽及其制品。
五、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六、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上岗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达100%。
七、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八、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五专”实施率达100%。
九、随时维护维修卫生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
十、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合格率100%。
十一、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卫生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责任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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