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6条 各单位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7条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公司水污染预防全公司提倡节约用公司节约用水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符合该条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2002年10月1日第34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费和水资源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公司用水管理水(7)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公司的废水统一收生产、生活污集、处理,达标排水排放管理放,减少水污染,完全符合该法第20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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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法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颁布日实施日期20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内容摘要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水排放管理
集、处理,达标排放,减少水污染,完全符合该法
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第23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24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公司的废水统一收生产、生活污集、处理,达标排水排放管理放,减少水污染,完全符合该法水第33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34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1213980047.xls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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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排放管理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类别序号集、处理,达标排放,减少水污染,完全符合该法
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 第6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3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0日1989年1月1日第13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量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公司节约用水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考公司生产、生核,倡导节约用水活的节约用水。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1996年10月4日1998年1月1日实行Ⅲ级(PH:6~9,COD 1000mg/m3)完全符合,废水排污水的达标排放优于国家标准,放COD≦500mg/m3污染物排放的符合该技术规范管理52002年12月25日2003年1月1日全文适用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水资源保护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2000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节水要求符合,公司倡导节约用水,高温水、废水回用水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1213980047.xls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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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7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1日2007年3月1日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公司处理后的完全符合,有排水污水排入城市许可证,接受市政管网的要求不定期的抽查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公司处理后的完全符合,有排水污水排入城市许可证,接受市政管网的要求不定期的抽查水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第十九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1213980047.xls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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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公司所有环境活动第11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气(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2016年1月1日第13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管理符合该法,废气达标排放,生产现场污染物达标排有捕尘装置和废气处理装置,持续改放进,以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达标排放第32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污染物排放管理第14条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汽车达标排气2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第15条 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2010年12月20日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定给予处罚。汽车年检定期对车辆年检,汽车尾气排放符合要求.气第28第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汽车排气抽检1213980047.xls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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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气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遵守该条标准,废气达标排放,每年委外监测一次,有监测报告依法履行对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并制定目标、指标,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41996年4月12日1997年1月1日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硫化物 浓度 ≤ 700mg/m3 排放速度 ≤5.1kg/h 颗粒物 浓度≤150mg/m3,排放速率≤6.9kg/h。废气的排放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1.08.01第一章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废气的管理6气7《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7月19日1994年1月15日全文适用符合要求,通过废恶臭排放的管气处理装置加以控理制,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对锅炉使用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大气污染物的放符合标准排放公司员工节能意识2014年4月28日2016年7月1日全文适用 第2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 的各种资源。节能(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3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4月1日 第16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24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节能管理节能管理符合。公司采用先进的 生产工艺、先进的生产设备,有效合理利用能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先进节能技术的采用1213980047.xls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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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27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计量管理第31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35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符合。公司采用先进的 生产工艺、先进的生产设备,有效合理利用能资源,减少建筑工程的节污染物的排放,能管理节能管理节能 第53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节能管理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201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公司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符合,持续实施用1213980047.xls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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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节能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2010年5月4日2010年5月4日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公司切实加强用能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并加大监督活动检查力度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01.01全文适用有害固废的管理符合该条法律,公司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处理均按该制度执行固体废物第9条 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地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地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的管理对垃圾实行分类,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存放,统一管理,不随意倾倒。并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祥符环卫站)处理。22007年4月10日2007年7月1日第10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生活垃圾的处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理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动力、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1213980047.xls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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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废物类别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序号办法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007年4月10日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部门活动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存放,统一管理,不随意倾倒。并委托评价结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祥符环卫站)处理。第12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存放生活垃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设施管理和损坏。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6月6日2008年8月1日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置固体废物公司实行固废分类管理制度,如废机油由供货单位直接回收,医用废弃物委外处理,报废要求委外进行处理,废弃的墨盒、硒鼓由信息中心统一委托厂家进行回收1213980047.xls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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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废物类别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4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5月31日1999年10月1日 第4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5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管理。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6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符合要求,危险废弃物由303车间统一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危险废物辨识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6月8日2013年6月8日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危险废物的管理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危险废物的管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理全文适用通过学习,加以辩识,并按标准存储危险废物6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2013/6/82013/6/8污染物排放的符合标准管理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固体废物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年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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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理,固废合理处置,并且公司实行《固废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清
固体废物管理洁生产,减少废物
第 10 页的排出。危险固废
去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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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类废别物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 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符合条理,固废合理处置,并且公司实行《固废分类管公司范围内的理制度》。实行清固体废物管理洁生产,减少废物的排出。危险固废去有资质单位处理。7衡水市城市市容和衡水市人民政府2005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年令第13号2005.10.14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符合条理,固废合理处置,并且公司实行《固废分类管公司范围内的理制度》。实行清固体废物管理洁生产,减少废物的排出。危险固废去有资质单位处理。1213980047.xls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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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废类物别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理处置,并且公司实行《固废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清
固体废物管理洁生产,减少废物对应公司/的排出。危险固废去有资质单位处理评价结果部门活动。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2007年9月27日2008年2月1日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对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公司电子废物由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固体废物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公司范围内的境的污染固体废物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公司固体废物、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的管理撒固体废物。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4月24日1213980047.xls 第 12 页
体废物
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求名称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序号类别颁布日15年4月24日修订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公司固体废物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公司实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单位发生变更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后对公司固废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的管理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如需变更按此规定执行固体废物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生活垃圾的管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理9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存放,统一管理,不随意倾倒。并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祥符环卫站)处理。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对危险废物的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管理1213980047.xls
贮存,按照危险废
物特性分类进行。危险废弃物由303车间统一送有资质单 第 13 页位处理并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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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废物类别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危险废弃物由303车间统一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对危险废物的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公司的消防活动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危险品的管理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各车间设有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定期举行消防演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符合该法安全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2009年5月1日行政人事部消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213980047.xls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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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各部门安全管理各部门消防设施管理各部门消防设施管理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公司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各车间设有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定期举行消防演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符合该法安全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13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14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建立安全生产高安全生产水平。管理规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符合安全生产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2014年12月1日 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213980047.xls 第 15 页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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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法管理规程.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严格执行,符合安全生产发法.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健全机构、目标落实、制订规章制度、落实措施、监督检查、事故应急等方面职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安全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符合该条例.1213980047.xls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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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类别条例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管理
技术档案,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符合该条例.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第52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3年进行1次。库存或停用期超过3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第53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变形;2、在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3、乙炔瓶皮重异车间乙炔瓶的常;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6、检验人安全使用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第63条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乙炔瓶的使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者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要求规定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者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1993年10月1日储存;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安全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93年3月27日定期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符合该规程.1213980047.xls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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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全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监察规程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定使用,符合该规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程.第64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的小车搬运,乙炔瓶的使用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8、瓶阀出口要求规定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气不得超过0.15MPa,放气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闻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忆炔瓶瓶阀;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下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第65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乙炔瓶的安全管理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定期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符合该规程.第5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危险场所分类第22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法定代表人与上级国资委签定安全责任书,并签定安全承诺书。安全第23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实施“三同时”原则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符合1213980047.xls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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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全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爆炸危险场所安全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51995年1月22日1995年1月22日第24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危险场所设备的管理完好率和泄漏度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按要求对危险场所的员工进行培训,操作工人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危险场所有明显危险标识。第25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才能上岗。危险性危险场所员工的培训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安全管理规程建立第26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第27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危险场所危险标识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完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6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制度,设有专职的消防队,各车间设有义务消防员。
管理
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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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 第7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18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19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有专职的消防队,各车间设有义务消防员。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安全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9日2002年5月1日建立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司安全消防部位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20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公司安全消防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管理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2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重大事故隐患概念故隐患。按公司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规定
日常加强检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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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4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第7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态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3.1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重大事故隐患概念重大隐患的发现和评价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司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对重大危险源加以标识,符合条款要求识别重大危险源,日常加强检查,防患于未然。71995年8月22日1996年1月1日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09年3月31日2009年12月1日3.4 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重大事故辨识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安全3.5 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灵的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符合条理,公司每年与班组、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全生产管理活训,告知作业场所动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7月15日2011/9/9修订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213980047.xls 第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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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符合条理,公司每年与班组、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全生产管理活训,告知作业场所动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四)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213980047.xls 第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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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序号类别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建设项目的安施按照国家和省的全管理安全标准执行,实行“三同时”原则9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符合条款要求,公司建立安全管理制对公司重大危度,并及时报杭州险源的安全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局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加以识别。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安全按规定执行,生产、生活、存储区域对全公司的安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全生产管理活及周遍防护安全距动离符合国家标准,并制订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1213980047.xls
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震减灾工作
要求做好防震减灾措施。积极为灾区捐赠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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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2008年10月28日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经济实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七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全公司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建设项目中,按要求做好防震减灾措施。积极为灾区捐赠款物。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2009年7月8日2009年7月20日食堂的餐饮服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务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由生活后勤部按食品安全法负责员工餐饮食品的原料采购、成品制作、存放、设备清洗、消毒等活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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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安全锅炉的使用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2003年6月1日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第十一条 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锅炉的安装、使用按条理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均经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锅炉的安装、使用按条理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均经培训,持证上岗。1213980047.xls 第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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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全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当地公安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在上述人员到达前,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 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对应公司/部门活动按条理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评价结果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均经培训,持证上岗。化学品1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全文适用危险化学品贮存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专库管理,对员工进行危险品理化特性培训,做好危险领用记录,符合此通则.第4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22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第23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备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化学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具备健全的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化学危险品贮存的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对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品理化特性培训,建立危险品名录,建立防火制度,出入车辆安装阻火器,并配备灭火报警装置。化学危险运输、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要求。2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第24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化学危险品的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储存要求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2013年12月7日(修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订)化学危险品的第25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管理第26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化学危险品仓库的管理辆必须采取措施。第27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化学危险品仓库的消防及通讯、报警装置。1213980047.xls 第 26 页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理条例
013年12月4日
订)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学品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部门活动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化学危险品贮存的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对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品理化特性培训,建立危险品名录,建立防火制度,出入车辆安装阻火器,并配备灭火报警装置。化学危险运输、储存、评价结果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第33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化学危险品的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运输要求限制和混和装运;(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34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混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化学危险品的装运要求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学习、了解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现场设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31994年1月25日1994年5月1日全文 适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 , 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 , 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 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 并到化工行政部门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年12月20日1997年1月1日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 , 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化学品的使用。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 明书。 进口危险化学品时 , 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 出口危险化学品时 , 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 , 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 , 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5《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 本表数据采集自《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现场有明显标识,化学品按规定合理存放、使用,车间对员工进行使用的化学品理化特性培训符合,编制相应的MSDS发放到相关岗位进行管理1213980047.xls 第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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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符合编制导则,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下发至车间、部门62004年4月8日2004年4月8日全文适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2005年8月26日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第五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符合条例,由物流易制毒化学品中心按规定分类购的管理买、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条例,由物流中心按规定分类购买、存放化学品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易制毒化学品通报有关经营情况。的管理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1213980047.xls 第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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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第十三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公司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管理符合,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有转移、接收联单。第十五条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六条 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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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管理
学品委托有资质单 第 29 页位处置,有转移、接收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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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化学品第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公司对废弃危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的管理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符合,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有转移、接收联单。第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_通则2009年6月21日2010年5月1日全文适用公司对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严格按要求进行分类管理1213980047.xls
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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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二、全面清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根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或ISO14000认证等基础材料,核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核定危险废物量。清查的重点是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上的单位。核定废物种类时,对企业出售产生种类和数的物品,凡未在质检部门登记备案的,均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盛放、沾染有量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或其内衬的包装物,除交原辅材料生产厂家重复使用的,均应作为废弃包装容器(物),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化学品10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三、深入核实危险废物流向情况。根据核定的危险废物种类,逐一核实每种废物的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核实废物流向时,属委托利用或处置的,应重点核查接受危险废物流向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转移前报批手续履行情况和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属情况产生单位暂存的,应督促其对库存废物按类别进行清点称重并记录。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009年5月12日四、继续实施危险废物台帐制度。对危险废物管督促企业及时填写台帐统计表,定期报送市、县环保部门,各市可根据需要规定报理送频次,但每半年至少报送一次。符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有转移、接收联单。五、积极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回收处置。盛放、沾染有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容器或其内衬的包装物,均应委托定点收集单位回收。定点收集单位应妥善处理回收的废物,暂不能利用或处置的,应委对危险废物管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最终处理。要督促定点收集单位提高服务水平,有条件的理应向产生单位提供统一标签和包装容器(物)。第4条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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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建设实施“三同时”制度,并做好环评验收工作。符合该 第 31 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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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9条 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办法执行,项目建设实施“三同时”制度,并做好环评验收工作。符合该管理办法。1第20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验收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房客知识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第4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5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采用先进的建设工艺改建、扩建时环境影响的管理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建设实施“三同时”制度,并做好环评验收工作。符合该管理条例。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量设计、同时施环保设施的三同时工、同时投产使用。公司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年1月13日1992年1月13日第1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业安全管理1213980047.xls 第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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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建设项目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2009年5月1日(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司建设项目按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要求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按规定执行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建设项目竣工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2002年2月1日后环境保护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收要求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按要求进行环保验收1213980047.xls 第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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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5承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建设项目竣工(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后环境保护验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收要求(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按要求进行环保验收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3月20日1987年3月20日全文适用对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严格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2006年3月18日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72006年2月22日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依照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对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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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参与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资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料存档的管理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公司所有环境活动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13条建设项目可能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噪声污染管理公司做好降噪工作,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符合该法.按要求做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依照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对应公司/部门活动对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的管理书的过程中,依照规定,公开有关环评价结果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的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治法1996年10月29日1997年3月1日第23条在生产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达标排放噪声200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噪声的概念和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范围象。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新建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评估管理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公司做好降噪工作,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机动车辆安装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噪声排放标准
2河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4.01.011213980047.xls 第 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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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类别序号2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河北省环境噪声污求名称染防治条例颁布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实施日期2004.01.01内容摘要对应公司/作,厂界噪声达标评价结果部门活动排放,对机动车辆安装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噪声污染验收。第十二条 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噪声防护设施拆除或闲置。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提前15日报的维护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三条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动车噪声控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制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机动车噪声控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制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噪声污染控制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公司做好降噪工作,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机动车辆安装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噪声排放标准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008.8.192008.10.01第Ⅱ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工业噪声的排放厂界噪声符合该标准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与个全员参加环境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保护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改进2014年4月24日2015年1月1日完全符合该项法律,持续有效保护环境排污申报其它1213980047.xls 第 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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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它境保护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3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物料、化学品、危险品管理律,持续有效保护环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2003年1月1日公司产品生产 第18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过程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19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3条编制本法第9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2年10月28日2003年9月1日 第16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6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公司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公司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考核优秀,完全符合该法.公司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考核优秀,完全符合该法.3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做好环评验收工作,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1213980047.xls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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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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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30日2003年7月1日第12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排放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按管理条例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1992年8月1日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防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职务。个人、公司环境活动做好环保宣传,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定点堆放生活垃圾,已建立《爱卫会管理条例》。符合该条例。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2006年3月31日2006年3月31日其它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环境污染事故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需要处理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发生事故及时上报1213980047.xls 第 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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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它第2条 在我省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国家颁发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放射性防护规定》,或者超过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均要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费征收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7衡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8日通知2006.11.8第3条 排污费的征收,根据各种污染物的危害大小,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或数量分排污费征收规类、分级确定。(三)废渣 第一类: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定其他可溶性剧毒废渣,未经无害化处理堆放或向水体倾倒的,按废渣重量收费。污染物排放按标准执行,完全符合该规定。第6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或减少排污量和降低污染物浓度有显著成效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核实,可停止或减少收费。排污单位因各种原因停止排污,连续半个月以上的,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停止排污期间免收排污费。停止排污费征收的条件第二章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污染物排放的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管理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其它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1年2月22日1991年2月22日 第七章第二十五条 对在污染源监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污染源监测机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屡教不改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对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污染源监测单位,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按要求执行,符合条款的要求污染物排放的管理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通过英特完网和公司的局域网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交流、学习,符合环 第 39 页境信息公开的要求
(试行)
1213980047.xls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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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通过英特完网和公司的局域网进行环环境信息的公境信息的公开、交开流、学习,符合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92007年2月8日2008年5月1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10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2007年10月9日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公司污染源的积极配合,已经做普查活动好普查工作其它1213980047.xls 第 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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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普查活动
好普查工作
它类别序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及合规性评价
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29日全文适用全公司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按预案执行,并请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其它1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3月18日2008年5月1日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委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保养,该设施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已通过验收。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 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完全符合1213980047.xls 第 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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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对应公司/评价结果部门活动对新、改、扩建项目,公司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三同时”制度132006年2月20日2006年2月20日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对环境保护违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违纪行为处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分、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第三十一条【一般风险控制措施】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 (二)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 (四)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其它1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2009年12月30日修订2010年10月15日理办法 (五)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 (六)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重点风险控制措施】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期间,应当监测或者估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情况。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在转移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设备,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发生突发事件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并提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处置方式。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1213980047.xls 第 42 页
它
理办法
年12月30日修订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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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名称颁布日实施日期内容摘要 (三)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废弃后,按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进行处置境管理对应公司/部门活动评价结果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一)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符合其它 (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 (五)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15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2010年6月1日和推广应用。第二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1211灭火器的使用作好逐步替换工作,编制:李桂芹 审批:冯春玲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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