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第六次研究生院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录取研究生的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科大研究生招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
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选拔和培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热爱科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综合型人才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培养单位分级
实施的模式。
第四条
南科大研究生院工作委员会是研究生招生工作
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招生各项工作。如遇委员会不能形成决议的重大事宜,需提交校长决定或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下简称“研招办”)负责
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六条
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具体招生工作,各
培养单位应设置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专职研究生教务老师统筹和落实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工作管理文件汇编第三章招生类别和选拔方式
第七条南科大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硕士研究生(境内)招生和博士研究生(境内外)招生。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选拔方式为:全国硕士研究
生入学统一考试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的选拔方式为:推荐优秀应届
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境内外)、申请考核(境内外)(即不采用硕博连读选拔)。
第十条南科大录取的所有研究生必须为全日制非定向。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目标、科研工作需
求、导师队伍结构,结合自身培养能力、培养条件等,提出本培养单位招生需求。
第十二条
研招办综合考虑全校学科战略规划、人才队
伍建设目标和各培养单位情况等,制定全校年度招生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工作委员会审议,招生计划确定后下达给各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的机动招生名额用来支持生源质量较高的学科。
第十三条
研招办牵头制定全校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配合各培养单位进行对外宣传。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工作管理文件汇编第五章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和推荐免试研
究生(含境内直博生)报名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安排执行,推荐免试研究生(含境内直博生)报名时必须取得毕业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并通过南科大复试。
第十五条“申请考核”的报考工作由南科大统筹安排,通过“申请考核”攻读境内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通过“申请考核”攻读境外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学士或硕士学位。
第六章初试与复试
第十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由教育部统
一安排,研招办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初试成绩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复试录取比确定全校及各专业复试分数线。
第十七条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和“申请考核”攻读博士不进行初试环节,由南科大研招办和各培养单位根据报考条件对报考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者取得复试资格。
第十八条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选拔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生源。
第十九条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必须通过研招办审核。复试时各培养单位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工作管理文件汇编规定的,取消复试资格。第二十条
复试由培养单位按学科分组组织,各单位应
按照每年研招办公布的研究生复试工作要求制定本培养单位的复试规程和复试方案,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境外联合博士推荐的复试形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章推荐与录取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核和复试后,各培养单位根据初试
和复试成绩按照下达招生计划数的1.5倍—2倍分学科推荐优秀生源并排序,研究生院工作委员会结合推荐学生情况、考核成绩、招生计划等进行审议确定拟录取或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境外联合博士推荐名单需先递交合作高校
进行筛选,合作方再将通过筛选的学生名单返回南科大,南科大联系学生确认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并签署资助协议后,才能确定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留的机动招生指标用来录取各培养
单位推荐的优质生源,对生源质量较差且推荐合格生源数量少于招生计划数的培养单位,可经研究生院工作委员会通过削减当年已下达的招生指标。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的录取结果由研招办统一对外公布,其他方式一律无效。在此之前,培养单位不能通过任何方式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工作管理文件汇编告知学生录取结果或作出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将组织政审、体检和应届生资
格复查等,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每年暑假举办夏令营进行推免生
(直博生)和境内外博士提前推荐选拔。
第二十八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
行为的考生,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或合作高校当年
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相关文件或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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