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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实施办法

2020-10-31 来源:小奈知识网
属地管理实施办法

属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属地管理,保障属地秩序,维护属地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属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属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属地指的是行政区划内的一定范围,如省、市、县、乡、镇等。

第四条 属地管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属地内的行政区域进行管理,包括警务、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

第二章 属地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级属地管理机构是属地管理的最高组织者和协调者。 第六条 市、县级属地管理机构是属地管理的具体实施者。 第七条 乡镇属地管理机构是属地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属地警务管理

第八条 属地警务管理是指对属地内的公安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省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属地警务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规范。

第十条 市、县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属地内的公安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处理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等。

第四章 属地经济管理

第十二条 属地经济管理是指对属地内的经济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 省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属地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第十四条 市、县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属地内的经济发展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属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农业、工商等经济活动。

第五章 属地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管理是指对属地内的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省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属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第十八条 市、县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属地内的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处理辖区内的学校管理和教育问题。

第六章 属地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属地卫生管理是指对属地内的医疗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省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属地卫生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属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属地内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处理辖区内的卫生保健和环境卫生问题。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属地管理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属地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进行管理的工作。 2. 省级属地管理机构:属地管理的最高组织者和协调者,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划和政策。

3. 市、县级属地管理机构:属地管理的具体实施者,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工作。

4. 乡镇属地管理机构:属地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和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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