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陈满案为例分析证据和定案事实的关系
据央视新闻,1992年,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陈满被认定为凶手,被判死缓。海口市检察院认为判处死缓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时隔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此次抗诉不是认为应该判处死刑,而是检察员认为被告人无罪。
随着陈满案的开庭审理,冤案,近年频频出现逆转的审判,又再一次呈现。
当年海口市检察院的抗诉,与今天最高检察院的抗诉,形成了截然的反差。前者要求判死,后者认为无罪。最终,2016年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改判陈满无罪的判决将长达23年的冤案划上了句号。尽管结局是正义的,但这漫长的23年,却令人深感沉重,这也是法律人难以承受的心灵之痛。因为,正义不应该也决不能再以付出二十三年的冤狱为代价。
这样的葫芦案,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
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定案事实”的视角来解剖,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研究“建构事实”“定案事实”“符合”“分离”“建构事实与解构事实”的意义了。
一、二十年申冤路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9日作出(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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