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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确定与通知】录用电话的设计与通话

2020-03-15 来源:小奈知识网
10.5 录用电话的设计与通话

案例:

」公司经面试后录用了五名销售人员,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电话通知后,约定的到职日,只有2名候选人如约到职。人力资源部打电话向未来的3位候选人询问原因,候选人答:

候选人1:对不起,我已经有其他的安排。 候选人2:我觉得贵公司不适合我。

候选人3:我老婆不希望我驻外,所以我就不来了吧。 所以这次招聘的录用到职率只有40%。 J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电话内容如下: 张先生你好,我是H公司人力资源部。

现通知您已被我公司正式录取,您的职位是西区销售代表,请您于X月X日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资料清单稍后我会给你短信。

好的,再见。

10.5.1 录用电话的设计

录用电话分两种,一种是企业并不会给录用者发正式的录用通知信,而是以电话通知取代。另一种是企业在发出正式的录用通知信后,再打电话确认通知信的收取与关键内容的强调。本节只讨论第一种情况。

电话通知在当招聘量大、招聘的职位偏基础时,有效率高、时效性强、反馈快、成本低的优势。但电话通知虽然便捷高效,其劣势也很明显。特别是当企业方站在上帝视角,带着优越感去打录用电话时,电话的内容缺乏从候选人角度考虑的利他

性,这是导致电话通知失败的主要原因。具体的说,电话通知的主要劣势有以下几点。

(1)与正式的录用通知信比起来,规范性与法律约束性不足 (2)电话通知的关键信息不容易说清楚。

(3)电话通知的时效性强,但相对的,留给候选人思考的时间就短,缺乏做决定的犹豫期,给出的反馈并不真实。

(4)很多候选人为了给用人公司留下好印象,选择不在电话里提问,而仅凭电话沟通的有限信息去判断职位信息,造成判断失误。为了弥补电话通知的这些劣势,企业的电话通知内容需要有精心设计,而非只站在主观立场进行结果的告知。电话信息必须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1)职位基本信息,眼位名称、所风部门、工作时间

(2)职位特殊信息:是否驻外、出差的频率、是否需要经常加班。 (3)关于时间的约定:明确入职的时间

(4)给予回复的缓冲期:不要求候选人电话里即时回复,约定对方的回复期,然后在约定回复期给候选人再打第二次电话。

(5)给予提出疑问的机会:可以告诉候选人,有问题可打电话咨询,也可以在回复期一并提出。

(6)对候选人选择公司表示感谢。

约定的回复期,建议放在通话的第二天,最迟第三天,一来给候选人一定的紧迫感,同时表示公司的录用很谨慎。候选人对于规范的公司有一种天然的信任感,这样紧迫又有余地的安排,能最大程度提升候选人对公司的好感,也让候选人没有更多时间去选择其他的公司。

一个好的通知电话,效果不亚于一封正式的录用通知信。每一个候选人都是企业花了成本,人力资源部花了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来的匹配性人才,切不可在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之后,因为一通随意的电话,而导致招聘工作的失败。 10.5.2 录用电话

录用电话一般由人力资源部的招聘负责人来打。如果企业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是办公室、行政部等,也可由这些部门负责招聘的职员来打。在高级管理人员录用时,录用电话一般会由董事长、总裁、总经理、部门总监等高级职员来打。

在录用电话由高级职员或老板打出时,他们一般只需告知候选人被录用的消息,以及对候选人表示恭喜与合作期待,录用的详细信息,需要人力资源负责人做进一步的详细沟通。

录用电话由高级职员或老板打出时,一般用私人手机,表示对候选人特别的对待。人力资源负责人在做正式通知时,需要用公司注册的固定电话打出,而且需要在工作时间打这个电话。如涉及跨国时差的候选人录用,建议以录用通知信的方式确认录用信息,并在录用通知信里约定与对方通话的时间,不要在双方非工作时间直接打电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录用电话虽然没有录用通知信那么明显的法律约東力,但对企业来说,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企业最好在做出重的评估后再打录用电话,电话打出后,切不可随意反悔失信。如果因为企业的失信,导致候选人的损失,并将企业告上法庭,通话记录是候选人的重要证据,而企业有义务向法庭提供通话内容。所以然只是电话通知,如果企业失信,仍然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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