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BS EN 10025-1:2004
本标准各部分所代替的标准如下:
现标准 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2:2004 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3:2004 BS EN10025-4:20004 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3:2004 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4:2004 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6:2004 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6:2004 BS EN 10025-1:2004 BS EN 10025-5:2004 代替标准 BS EN 10025:1993 BS EN 10113-1:1993 BS EN 10113-2:1993 BS EN 10113-3:1993 BS EN 10137-1:1996 BS EN 10137-2:1996 BS EN 10155:1996 本标准的2-6部分取代了下列标准:
EN10025:1990 + A1:1993 非合金结构钢的热轧产品 – 技术交货条件。 EN10113-1: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1部分:总的交货条件。 EN10113-2: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2部分:正火/正火轧制钢材交货条件。
EN10113-3:1993 焊接用热轧细晶粒结构钢–第3部分:热机械轧制钢材交货条件。
EN 10137-1:1995 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钢板和宽钢带– 第1部分:总的交货条件。
EN 10137-2:1995 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钢板和宽钢带– 第2部分:调质钢的交货条件。
EN 10155:1993 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2· 国外标准选编(2006)
用区别号2/1999 ECISS/TC 10取代EN 10137-3:1995“调质或沉淀硬化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板和宽钢带–第3部分:沉淀硬化钢交货条件”。
在下列部分中给出了结构钢的特殊要求: 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5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6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关于与EU建筑产品目录(89/106/EEC)的关系,见资料附件ZA的内容,这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除结构空心型材和管线外的热轧结构钢扁平材和长材(见条
款3)的要求。本标准第1部分规定了总的交货条件。 在下列部分中给出了结构钢的特殊要求: 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5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第6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本标准中规定的钢可被用于焊接、螺栓和铆接结构。
1.2 本标准不适用于文献中列出的标准和标准草案的涂层产品或一般结构用途的钢产品。
2 标准参考标准
下列参考标准是本标准所必须的。关于过时的参考标准,只用于版本引用的用途。关于更新的参考标准,采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 基础标准
EN 10020:2000 钢种的定义和分类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3·
EN 10021:1993 钢铁产品总的交货技术要求
EN 10025-2: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2部分: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5-3: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3部分:正火/正火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5-4: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4部分:热机械轧制焊接用细晶粒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5-5: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5部分:改进型耐大气腐蚀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EN EN 10025-6: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第6部分:调质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材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EN 10027-1 钢的命名体系–第1部分:钢名称、符号 EN 10027-2 钢的命名体系–第2部分:钢号 EN 10052:1993 钢铁产品热处理术语 EN 10079:1992 钢产品定义
EN 10164 厚度方向性能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EN 10168 钢产品–检验标准–资料和说明清单 EN 10204 金属产品–检验标准类型 CR 10260 钢产品名称体系–增加的符号
EN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2000) 2.2 尺寸和公差标准(见7.7.1)
EN 10017 拉拔和/或冷轧的棒材–尺寸和公差 EN 10024 热轧锥形凸缘I型钢–形状和尺寸公差
EN 10029 3mm或以上厚度热轧钢板–尺寸和形状及质量公差 EN 10034 I和H型结构钢–形状和尺寸公差 EN 10048 热轧窄带钢 – 尺寸和形状公差
EN 10051 非合金钢和合金钢的连续热轧无镀层钢板、薄板和带钢 – 尺寸和形状公差
EN 10055 带圆弧根和底的热轧等凸缘丁字钢 –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
·4· 国外标准选编(2006)
EN 10056-1 结构用等边和不等边角– 第1部分:尺寸
EN 10056-2 结构用等边和不等边角– 第2部分:形状和尺寸公差 EN 10058 一般用热轧扁平钢棒材 –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59 一般用热轧方形钢棒材 –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0 一般用热轧圆钢棒材 –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1 一般用热轧六角形钢棒材 – 尺寸和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7 热轧球扁钢 – 尺寸、形状及质量公差。 EN 10162 冷轧型钢 –交货技术条件 – 尺寸和断面公差 EN 10279 热轧槽钢 – 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 2.3试验方法标准
EN 10002-1:2000 金属材料 – 拉伸试验 –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EN 10045-1 金属材料 – 夏比冲击试验 – 第1部分:试验方法 EN 10160 等于或大于6mm厚的扁平钢产品的超声检验(反射方法) EN 10306 钢铁 – 有平行凸缘的H型和IPE梁的超声检验 EN 10308 无损检验 – 棒材超声检验
CR 10261 ECISS 资料通告11 – 钢铁 – 适用化学分析方法的审查 EN ISO 377 钢和钢产品 – 机械试验的样品和试样的取样位臵和试样制备(ISO 377:1997)
EN ISO 643 钢——表观晶粒度的显微测定方法(ISO 643:2003) EN ISO 2566-1 钢的延伸率值换算 – 第1部分:碳钢和低合金钢(ISO 2566-1:1984)
EN ISO 14284 钢铁产品化学成份试样的取样和制备(ISO 14284:1996) EN ISO 17642-1 金属材料焊缝的破坏性试验——焊缝的冷裂试验 – 电弧焊接工艺 第1部分:概述(ISO 17642-1:2004)
EN ISO 17642-2 金属材料焊缝的破坏性试验——焊缝的冷裂试验 – 电弧焊接工艺 第2部分:自限制试验(ISO 17642-2:2004)
EN ISO 17642-3 金属材料焊缝的破坏性试验——焊缝的冷裂试验 – 电弧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5·
焊接工艺 第3部分:外部负荷试验(ISO 17642-3:2004)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和定义在以下标准中: -EN10020:2000 钢的分类
-EN 10021:1993 总的交货技术要求 -EN 10052:1993 热处理术语 -EN 10079:1992 产品形式
和EN 10025-2:2004-EN 10025-6:2004 采用的其它定义。
4 分类和名称
4.1 分类
4.1.1 主要品种分类
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给出了符合EN 10020:2000要求的主要钢种的品种分类。 4.1.2 钢种和品种
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扁平和长材产品按在环境温度下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为基础划分钢种。
可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品种提供钢种。 4.2 名称
关于本标准包括的钢种,将按EN 10027-1和CR 10260规定钢的名称;将按EN 10027-2规定钢号。
5 由买方提供的资料
5.1 必须提供的资料
在订货时制造商将得到下列资料: a) 交货数量; b) 产品形式;
c) 本标准相关部分标准号;
d) 钢的名称或钢号(见EN 10025-2到EN 10025-6);
·6· 国外标准选编(2006)
e) 尺寸和形状的标准尺寸和公差(见7.7.1); f) 所有要求的任选项(见5.2);
g) 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及检验标准的其它
要求。
5.2 任选项
在条款13中规定了一些任选项。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为那些特殊部分规定了任选项。如果购买方没有说明其希望达到这些任选项中的任何项目时,供货商按基本技术条件供货。
6 制造工艺
6.1 冶炼方法
冶炼方法是按制造商要求不是用平炉工艺制造的(Siemens-Martin)。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向购买方报告相关钢种的冶炼方法。 见任选项1。 6.2 脱氧方法或晶粒度
脱氧方法或要求的晶粒度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执行。 6.3 交货状态
交货状态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执行。
7 要求
7.1 概述
当按条款8、9和10中的规定进行取样、制备试样和进行试验时,采用下列要求。 7.2 化学成分
7.2.1通过钢水包分析确定的化学成份要符合EN 10025-2~EN 10025-6相关表中的值。
7.2.2在EN 10025-2~EN 10025-6相关表中给出了产品分析适当的偏差。
当订货时规定时,将进行产品分析。见任选项2。
7.2.3为了确定碳当量,将采用下列IIW(国际焊接协会)公式: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7·
CEVCMnCrMoVNiCu 6515将在检验标准中报告碳当量公式中的元素含量。 7.3 力学性能 7.3.1 概述
7.3.1.1 按条款8、9和10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条件及6.3中规定的交货条件,力学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冲击功和延伸率)将符合EN 10025-2到EN 10025-6的要求。
注:在超过580C或超过1小时的应力释放可能导致按EN 10025-2到EN 10025-5定义的钢种力学性能的恶化。对于有最小正火或正火轧制的钢种(ReH 460 MPa1),最大的应力释放温度应是560C。
如果购买方计划应力释放的产品比上述提到的温度高或时间长时,应在询价或订货时同意这种处理后的最小力学性能值。
关于调质钢种EN 10025-6:2004,最大的应力释放温度应最少低于回火温度30C。一般情况下,当事先不了解这个温度时,如果购买方计划进行一个焊后热处理时,建议购买方与钢生产商联系。
7.3.1.2 关于订购和提供正火或正火轧制条件的产品,交货后力学性能应符合EN 10025-2到EN 10025-6力学性能相关表中的关于正火或正火轧制条件及通过热处理正火后的力学性能要求。
注:如果产品在如火焰矫直、重新轧制等较高温度下进行了不正确的热处理时,产品的机械强度可能很容易地恶化。在+N交货条件中的产品没有其它交货条件灵敏,但如果要求更高温度处理时,建议从制造商处得到指导。 7.3.1.3 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了适当的产品厚度。 7.3.2 冲击性能
7.3.2.1 采用宽度小于10mm的试样,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给出的冲击功最小值将按试样断面比例减少。
对于标准厚度< 6mm的不要求进行冲击试验。
7.3.2.2 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某些品种产品的冲击性能只能在最低温度上通过试验进行检验,订货时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国外标准选编(2006)
见任选项3。 7.3.3 厚度方向性能
如果在订货时同意,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钢种和品种的产品要符合如EN 10164中规定的厚度方向性能之一的要求。 见任选项4。 7.4 技术性能 7.4.1 焊接性
焊接总的要求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进行。
注:由于它们合适的化学元素,与同样屈服强度等级的正火钢比较,按EN 10025-4:2004的热机械处理钢展现了更强的可焊接性。 7.4.2 成形性
成形性的总要求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进行。 7.4.3 热浸镀锌的适用性
适用性是以钢的化学成份为基础的,并且如果要求采用外部镀层可被改进。在询价和订货时,如果有要求,热浸镀锌要求将符合EN 10025-2到EN 10025-6的规定。 见任选项5。 7.4.4 机械加工性能
机械加工性能总要求按EN 10025-2中的规定进行。 7.5 表面质量
表面质量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进行。 7.6 内部完整性
产品应无内部缺陷,不包括来自它们计划用途的内部缺陷。 在订货时应同意超声波检验并符合10.3的要求。 见任选项6(关于扁平材产品)。
见任选项7(关于有平行凸缘H型钢和IPE梁)。 见任选项8(关于棒材)。 7.7 尺寸、尺寸和形状及质量公差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9·
7.7.1 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要符合订货时给出的要求,参考2.2的相关标准。
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尺寸、尺寸和外形公差要符合产品用途的国家标准要求或在询价和订货时的协议。
7.7.2 应用7 860 kg/m3的体积质量确定公称尺寸的公称质量。
8 检验
8.1 概述
为了符合订货和本标准的要求,按EN 10025-2到EN 10025-6的规定交货特殊的或非特殊检验和试验的产品。 8.2 检验类型和检验标准
8.2.1 制造商应从购买方得到EN 10204中规定的关于检验标准的要求。在这些检验标准中,将包括采用的EN 10168的资料组A、B、D和Z及代码号C01-C03、C10-C13、C40-C43和C71-C92。
如果进行特殊检验,按8.3、8.4、条款9和10的要求进行试验。 8.2.2 应由制造商进行表面质量和尺寸的检验,并且如果在订货时同意由购买方进行检验。见任选项9。 8.3 试验频率 8.3.1 取样
力学性能检验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进行。 8.3.2 试验单元
试验单元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进行。 8.3.3 化学成份检验
8.3.3.1 制造商将按钢水包分析报告每个连铸的值。
8.3.3.2 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将进行成品分析。购买方将规定样品数量并确定元素。见任选项2。 8.4 关于特殊检验的试验
要被执行的特殊检验试验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中的规定执行。
见任选项2。 见任选项3。
·10· 国外标准选编(2006)
9 样品和试样的制备
9.1 化学分析试样的选择和制备
产品分析试样的制备要符合EN ISO 14284的要求。 9.2 力学性能试样的位臵和方向 9.2.1 概述
下列给出了适用于EN 10025-2到EN 10025-6机械试验的样品和试样的位臵和方向要求。 9.2.2 试样制备
9.2.2.1 将从每个检验批中的一个样品产品中取下列样品:
拉伸试验一个试样(见EN 10025-2到EN 10025-6的8.4.1);
如果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产品要求进行冲击试验,一个样品要足够用于一组6个冲击试样(见EN 10025-2到EN 10025-6的8.4.1和8.4.2)。
9.2.2.2 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规定取样品。
试样位臵按附件A的要求。
此外,对于板材、薄板、宽带钢和宽扁平材,将这样取样,即试样的轴线大约在产品边部和中心线之间的中间处。
对于宽带钢和棒材,在从产品边部的适当距离处取样。
对于窄带钢(< 600mm宽),从钢卷边部并在宽度的三分之一处的适当距离上取样。 9.2.3 试样的制备 9.2.3.1 概述
按EN ISO 377的要求进行。 9.2.3.2 拉伸试样
按EN 10002-1相关的要求。
试样可能是非比例的,但如果有争议,将采用有一个计量长度LO = 5,65 SO的比例试样(见10.2.1)。
关于标准厚度 < 3mm的扁平材产品,试样采用标距长度LO = 80mm和宽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11·
度20mm(试样数量2 EN 10002-1:20001,附件B)。
注:关于棒材,通常采用圆试样,但也不禁止其它形式(见EN 10002-1)。 9.2.3.3 冲击试样
按EN 10045-1机加工和制备试样。此外采用下列要求:
a) 对于标准厚度> 12mm的钢材,应以这样的方式加工标准的
10mm10mm试样,即一侧离轧制表面不能超过2mm,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对于标准厚度 12mm的钢材,当采用减少宽度的试样时,最小宽度为5mm。
9.3 样品和试样的标识
将在样品和试样上做标记,这样才能知道原产品和它们在产品中的位臵和方向。
10 试验方法
10.1 化学分析
采用相关的标准进行化学分析。由制造商选择适当的物理或化学分析方法。如果要求,制造商要说明采用的试验方法。
注:在CR 10261中提供了化学分析适用的标准清单。 10.2 机械试验 10.2.1 拉伸试验
按EN 10002-1进行拉伸试验。
在EN 10025-2:2004到EN 10025-6:2004力学性能表中规定的屈服强度,测定上屈服强度(ReH)。
如果没有明显的屈服现象,将确定0.2%的标准强度(Rp0.2)。如果有争议,将采用0.2%的标准强度。
如果对于厚度 3mm的产品采用一个非比例试样,得到的百分比延伸率值将利用EN ISO 2566-1中给出的换算表换算成一个计量长度LO = 5,65 SO。 如果钢板被用于制造地面板,延伸率值只适用于基本钢板,并且适用于最终地面板。
·12· 国外标准选编(2006)
10.2.2 冲击试验
将按EN 10045-1进行冲击试验。
3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允许一个试样低于规定值,但不低于规定值的70%。
按9.2.2.1和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将从同样的样品中取另外3个试样: ——如果3个冲击值平均值低于规定值;
——如果平均值符合规定的要求,但2个试样的值低于规定值; ——如果任何一个值在规定值70%以下时。
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能低于规定值。不能有超过2个的试样低于规定值,并且不能有一个试样值低于该值的70%。 10.3 超声检验
如果订货时有规定(见7.6),应进行超声波检验。 ——对于厚度 6mm的产品按EN 10160; ——对于平行凸缘的H型钢和IPE梁按EN 10306; ——对于棒材按EN 10308。 10.4 复验
EN 10021适用于所有复验和重新提交试验。
如果是带钢和圆钢,在增加的纵向断面上切掉了足够长度后,清除钢卷端部最长20米,将在一个废品卷上进行重新试验。
11 标记、标签、包装
11.1 将用油漆、打印、激光打标记、条形图、耐用粘标签或附加标签方法在产品上明显地做出标记,标记有下列内容:
——通过它的缩写名称标明钢种、品种和采用的交货条件(见EN 10025-2和EN 10025-5)。在订货时规定标记的类型; 见任选项10。
——哪个连铸号,并且采用了可识别的样品(如通过连铸检验); ——制造商名称和商标;
——外部检验代表的标记(采用处)。 注:这是由检验标准类型决定的(见8.2)。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13·
11.2 按制造商的要求,在每个产品的接近一端的地方或端切面上做标识,但为了不与规定标识相混应定位。规定标识也要符合该条款的要求,在提供不重复资料的情况下,认为该条款符合规定标识的要求。
11.3 允许提供安全的成捆产品。要这种情况下,标识应在一个标签上,附在成捆产品上,或在成捆产品的顶部。
12 争议
如果使用有任何意见,采用EN 10021规定解决。
13 任选项(见5.2)
关于EN 10025-2:2004到EN 10025-6:2004的产品,如果有要求采用下列任选项:
1) 将向购买方报告相关品种的冶炼方法(见6.1)。
2) 应进行成品分析;试样数和要被确定的元素将按协议进行(见
EN10025-2:2004到EN 10025-6:2004的7.2.2、8.3.3和8.4.2)。 3) 品种的冲击性能将按同意的温度进行试验(见EN10025-2:2004到EN
10025-6:2004的7.3.2.2和8.4.2)。
4) 相关品种的产品应符合EN 10164中规定的厚度方向性能之一的要求
(见7.3.3)。
5) 产品将适用于热浸镀锌的要求(见7.4.3)。
6) 对于 6mm厚度的扁平材产品,将按EN 10160证明内部无缺陷(见
7.6和10.3)。
7) 对于有平行凸缘的H型钢和IPE梁,将按EN 10306证明内部无缺陷
(见7.6和10.3)。
8) 对于棒材,将按EN 10308证明内部无缺陷(见7.6和10.3)。 9) 表面质量和尺寸的检验应由购买方在制造商的车间进行检查(见
8.2.2)。
10)要求的标记类型(见11.1)。
14 合格评定
对于规定目的要求的合格评定,采用附件B。
·14· 国外标准选编(200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样品和试样位置
以下包括了3种范围产品:
梁、槽钢、角钢、T断面和Z断面(图A.1); 棒材和圆钢(图A.2); 扁平材产品(图A.3)。
1)样品位臵
a)根据协议,可从腰部取样,在总高度的四分之一处。 b)将按图A.3中说明的样品中取试样。
对于斜凸缘的断面,为了使之与其它表面平行,允许进行斜面加工。
图A.1 梁、槽钢、角钢、T形断面和Z形断面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15·
拉伸试样a:
a 关于小尺寸的试样(d或b ≤25mm),如果实际上有,试样将由一个产品的全部非加工断面组成。
b 关于直径或厚度 ≤40mm的产品,制造商可采用:直径或厚度 25mm产品的规定,或在图中标明的离中心更近的一个位臵处取试样。
c 关于圆断面的产品,缺口轴线大约是一个直径;对于矩形断面的产品,缺口轴线与最大的轧制表面垂直。
图A.2 棒材和圆钢
·16· 国外标准选编(2006)
试验 类型 产品 厚度 不同宽度的 试样方向 < 600 ≥600 从轧制表面试样的距离 ≤30 拉伸 试验 a1)轧制表面 纵向 横向 或 >30 1)轧制表面 冲击 试验b,d >12 纵向 纵向 a 如果有疑问或争议,关于厚度大于或等于3mm的产品,采用比例试样,标距长度LO = 5.65 SO。 关于标准试验,由于经济的原因,如果通过一个换算公式将断后延伸率转换,可采用一个定标距试样(见EN ISO 2566-1)。 对于厚度大于30mm的产品,采用的圆试样在纵轴1/4厚度处取。 b 缺口轴线与产品表面垂直。 c 厚度 ≤12mm的产品见7.3.2.1。 d 关于按EN 10025-3、EN 10025-4和EN 10025-6订货的产品及厚度 40mm的产品,将从1/4位臵处取冲击试样。 图A.3 扁平材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17·
附件B(规范性附录)
合格评定程序
B.1 概述
应用下列方法证明本标准的要求和说明值(包括等级)的合格钢产品: ——型式试验。
——通过制造商进行的工厂生产控制,包括产品评定。 注:在表ZA.3中提供的任务分配。 B.2 由制造商进行的型式试验 B.2.1 概述
型式的试验程序包括: ——按B.2.2的通用试验; ——按B.2.3的补充试验。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由产品制造商负责按B.2.2和B.2.3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型式试验。对于制造商按EN 10025-2到EN 10025-6的要求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在每种情况下对有最高要求拉伸和冲击性能的钢种执行该程序。
对于所有的产品,要求按B.2.2的规定进行通用试验。另外对交货的钢产品,要求按B.2.3进行补充试验。
a) 在热机械轧制条件下,对于最小的厚度范围有一个规定的最小屈服强
度 460 MPa1);
b) 在调质条件下,对于最小的厚度范围有一个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
460 MPa1);
c) 在正火条件下,对于最小的厚度范围有一个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
420 MPa1);
在本标准和第一个用途中将执行型式试验。可考虑按本标准规定进行的连续试验(同样产品、同样特性、试验方法、取样顺序、合格评定系统等)。此外,
·18· 国外标准选编(2006)
应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始时执行型式试验(这可能影响声明的性能)。
要求进行下列特性评定: ——尺寸和形状公差; ——延伸率; ——拉伸强度; ——屈服强度; ——冲击功;
——可焊接性 [化学成份]; ——耐久性 [化学成份]。 B.2.2 通用试验
按EN 10025-1:2004的规定,在第一次5个连铸生产中,通用试验将是特殊的检验和试验。
然而,关于拉伸和冲击试验,从每5个连铸中至少6个产品将被试验并且不能从被试验产品的相反端取试样。 B.2.3 补充试验 B.2.3.1 概述
按EN 10025-1:2004中的规定,在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将在最厚范围和最高钢种和品种上进行产品的补充试验,并从通用试验中采用的5个连铸中的任何一个中取样(见B.2.2)。 B.2.3.2 化学成份
按EN 10025-1:2004对产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将确定并记录下列元素的含量:碳、硅、锰、磷、硫、铜、铬、钼、镍、铝、铌、钛、钒、氮、和任何其它计划增加的元素。 B.2.3.3 拉伸试验
将按EN 10025-1:2004的10.2.1进行拉伸试验;采用哪种标准试验方法参见EN 10002-1。 B.2.3.4 冲击试验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19·
将按EN 10025-1:2004的10.2.2进行冲击试验;采用哪种标准试验方法参见EN 10045-1。
将记录下结果,并用过渡曲线的形式标出,显示出一组3个试样在试验温度+20C、0C和20C、40C时焦尔冲击功,并在2个增加的试验温度上显示脆性过渡行为的延展性。
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了纵向和横向冲击试验,将建立两个过渡曲线,每个方向一个。
在超过一个试验温度上规定了冲击功值,过渡曲线包括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所有温度。
每个值都将在一个图中被标绘出来。将记录下每个值和平均值。在试验温度下测到的冲击功值而不是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规定的值将只作为资料。
在EN 1993中给出了脆性断口要求。 B.2.3.5 可焊接性
在相关处要求可焊接性时,按EN 10025-1:2004计算碳当量(CEV)并记录下来。
控制的热急变强度(CTS)试验、Tekken试验或冲击试验将按EN ISO 17642第1到第3部分进行以确定在焊接热影响区钢产品氢破裂的趋势。试验结果将是一个裂纹/无裂纹判据。 B.2.4 标准
将记录下型式试验程序的结果并且要保留这样的记录,并且当指定试验程序的最终产品被交货之日后,在至少10年的周期内可提供检验。 B.3 在工厂由制造商取样的试验
按EN 10025-1:2004中规定的描述计划和EN 10025-1:2004条款8、9和10的要求,由制造商在工厂取样的试验是按EN 10025-2到EN 10026-6要求交货合格钢产品评定的方法。按EN 10204和表B.1中规定的标准类型要求,由制造商进行的这种试验的报告是在一份检验标准中。
·20· 国外标准选编(2006)
表B.1 检验标准类型 要求 最薄厚度范围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335 MPaa和在小于0C或20C规定的冲击功。 最薄厚度范围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 335 MPaa和在小于0C时规定的冲击功。 最薄厚度范围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 335 MPaa。 a检验标准 2.2 3.1b或3.2c 3.1b或3.2c 1MPa = 1 N/mm2 检验标准类型3.1取代了EN 10204:1991的10204:2004类型3.1.B。 检验标准类型3.2取代了EN 10204:1991的10204:2004类型3.1.C。 bcB.4 工厂生产控制(FPC) B.4.1 概述
为了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声明性能的特点要求,制造商将建议、编制和保持一个FPC(工厂生产控制)系统。FPC(工厂生产控制)系统由程序、定期检验和试验和/或评定及利用控制原料和其它来料的结果或元件、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组成。
符合EN ISO 9001要求的一个FPC(工厂生产控制)系统,并且是专为本标准要求编制的,应考虑符合上述要求。
当进行任何工作时,将记录下要求进行的检验、试验或评定结果。当控制值或标准不符合要进行的工作时,将此记录下来并按制造商FPC(工厂生产控制)程序中规定的周期进行保留。 B.4.2 设备
试验–所有称量、测量和试验设备将被标定并定期按标准规定的程序的频率及标准进行检验。
制造–所有制造工艺中使用的设备将被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以保证在制造工艺中使用、磨损或故障不能引起不一致。应按制造商的书面程序要求进行检验和维护,并按制造商FPC(工厂生产控制)程序中定义的周期保留记录。 B.4.3 原料
所有来料技术标准被编制成标准作为保证它们符合要求的检验框图。 B.4.4 产品试验和评定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21·
制造商将建立程序以保证保持所有特点的声明值。特点和控制方法是: a) 符合EN 10002-1的拉伸试验; b) 符合EN 10045-1的冲击试验;
c) 符合CR 10261中列出标准的化学分析。 B.4.5 不合格产品
制造商将制定出如何处理不合格产品的程序。当它们出现时要记录下任何这样的事件,并且按制造商编写程序中定义的周期保留这些记录。
附件C(资料性)
与参考的EURONORMS一致的国家标准清单
直到下列EURONORMS被转换成欧洲标准,它们即可是表C.1中列出的国家标准的补充也可作为参数。
注:管它们有相同的项目,但也不能认为表C.1中列出的标准是非常相似的。
表C.1 有相关国家标准的EURONORMS
相关国家标准 德国 DIN 法国 NF A 英国 BS 4 西班牙 意大利 比利时 葡萄牙 UNE 36—526 UNE 36—527 NF A BS 4 UNE 36—528 UNE 36—529 NF A BS 4 UNE 36UNI——525 — NBN A NP— 338 — UNI 5397 NBN 633 UNI 5398 NBN 533 瑞典 奥地利 M 3262 挪威 — EURONORM 19a NP— SS 21 27 2116 40 SS 21 27 50 NP— SS 21 27 2117 51 SS 21 27 52 — SS 06 04 25 1025 T5 45 205 DIN 53a 1025 T2 DIN NS 1970 1025 T3 45 201 DIN 1025 T4 — NS 1908 54 aDIN 1026—1 45 007 SEW 088 NF A 36 000 EU 54 24—204 — — M 3260 — ECSC IC 2 aBS 5153 — — 该EURONORM已被正式取消,但此处没有相关的EN’s。
·22· 国外标准选编(2006)
附件ZA(资料性)
标出EU结构产品目录条款地址的该欧洲标准的条款
ZA.1 范围和相关特点
通过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向CEN提供的委托M/120“结构金属产品和附件”下准备了该欧洲标准。
该欧洲标准条款,在该附件中所示的,符合EU结构产品目录(89/106/EEC)下给出的委托要求。
这些条款与包括在该附件内的用于此处表明它们计划用途的建筑产品的依据对照一致;参考标准将有CE标记的资料。
警告:适用于产品的其它要求和其它EU目录可能不在该标准范围内。
注1:除了包括在该标准中的与危险物质有关的特殊条款外,可能有适用于产品的其它要求没包括在其范围内(如转换的欧洲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和管理条款)。为了满足EU建筑产品目录条款的要求,当采用它们时和在采用它们处,也要遵守这些要求。
注2:在EUROPA建筑网址上提供关于危险物品的欧洲和国家条款的一个资料数据库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onstruction/intenal/dangsub/dangmain.htm)。
关于包括的产品,该附件包括同样的范围作为该欧洲标准条款1的内容。它建立了计划用于下列显示的热轧结构钢产品的CE标记条件并显示了相关的适用条款(见表ZA.1)。
建筑产品:热轧结构产品。
计划用途:金属结构或在复合金属中和混凝土结构中。
在那些成员国中,某些特点要求可能不适用,此处关于产品计划的终端用途可能对特点没有规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将这些产品投放到这些成员国时,当在可能采用CE标记的资料中(见ZA.3),制造商对即不确定也不声明与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23·
该特点有关的它们产品的性能及任选项“无确定性能”(NPD)负责。然而,当特点处于一个分界等级时,不能采用NPD任选项。
表ZA.1 相关条款
重要特点 尺寸和形状公差 延伸率 拉伸强度 屈服强度 冲击功 可焊接性(化学成份) 耐久性(化学成份) a在该(或其它)欧洲标准中 的要求条款a 7.7.1 7.3.1 7.3.1 7.3.1 7.3.1 + 7.3.2 7.2 + 7.4.1 7.2 + 7.4.3 等级和/或 条款 注 通过/失败 分界值 分界值 分界值 分界值 分界值 分界值 在EN 10025-2到EN 10025-6中,条款号是相同的。 ZA.2 热轧结构钢产品合格证明的程序 ZA.2.1 合格证明系统
在表ZA.1中表明的热轧结构钢产品合格证明系统符合附件III关于结构金属产品和附件委托中给出的1998-03-18的委员会98/214/EC的决定,在表ZA.2中说明了显示的计划用途和相关的等级或级别。
表ZA.1中的热轧结构钢产品的合格证明是以表ZA.3中说明的来自于该或其它欧洲标准附件B条款的用途合格程序评定为基础的。
表ZA.2 合格系统证明
产品 结构金属型钢/型号: 有各种形状的热轧型钢/型钢(T、L、H、U、Z、I、槽钢、角钢),扁平材产品(板、薄板、带钢),棒材。 系统2+:见目录89/106/EEC(CPD)附件III.2.(ii),第一种可能性,包括以工厂初始检验和工厂生产控制及工厂生产控制连续监视、评定和批准为基础的批准组织的工厂生产控制合格证。
计划用途 等级或级别 合格系统证明 被用在金属结构或复合金属及混凝土结构中。 2+ ·24· 国外标准选编(2006)
表ZA.3 在系统2+下的用于热轧结构钢产品合格任务评定的分配
任务 任务 与表ZA.1所有相关特点有关的参数。 关于尺寸和形状的公差:延伸率;拉伸强度;屈服强度;冲击功;可焊接性(可能)。 表ZA.1所有相关的特点。 与表ZA.1所有相关特点有关的工厂和FPC初始FPC合格证组织负责的任务 检验 FPC合格证以… 为基础 FPC连续监视、评定和批准 参数,特别是:关于尺寸和形状的公差:延伸率;拉伸强度;屈服强度;冲击功;可焊接性;耐久性。 与表ZA.1所有相关特点有关的参数,特别是:关于尺寸和形状的公差:延伸率;拉伸强度;屈服强度;冲击功;可焊接性;耐久性。 见附件B 见附件B 见附件B 见附件B 合格评定采用的条款 见附件B 工厂生产控制FPC 制造商负责的任务 通过制造商进行的初始类型试验 在工厂取样的试验 ZA.2.2 EC合格证和合格声明
当与该附件条件一致时,并且一旦被通知的组织起草了下列提到的合格证时,在欧洲经济区(EEA)中的制造商或其代理将准备并保留一份合格声明,制造商有权加上CE标记。该声明将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或在EEA(欧洲经济区)中授权的代理,及产地;
——产品说明(型号、识别、用途…),及有CE标记的拷贝资料; ——产品遵守的条款(如该欧洲标准附件ZA);
——适用于产品用途的实际条件(如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条款); ——工厂生产控制合格证号;
——有权在制造商声明处签字的人员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25·
声明将有一个工厂生产控制合格证,由被通知的组织起草的,除包括上述资料外,包括下列内容:
——被通知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工厂生产控制合格证号;
——合格证的条件和有效周期,使用处; ——有权签署合格证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将以官方语言或使用产品的成员国语言说明上述提到的声明和合格证。 ZA.3 CE标记和标签
在EEA(欧洲经济区)内成立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加上CE标记。加上的CE标记符号要符合目录/93/68/EC的要求并将标在 [建筑产品]上(或不可能时标在标签上、包装上或商业标准上(检验标准)(见表B.1)。下列资料将标在CE标记符号上: ——合格组织的识别号;
——制造商名称或识别标记及注册地址; ——加上标记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EC合格证号或工厂生产控制合格证号(如果有关); ——该欧洲标准的参考标准;
——产品说明:总体名称、材料、尺寸,…和计划用途;
——在表ZA.1.1到ZA.1.n中列出的要被声明的关于这些相关的重要特点
的资料如:
——按EN 10025-1:2004,条款2符合相关尺寸公差标准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见EN 10025-2:2004到EN 10025-6:2004的4.2)。 在特性遇到一个分界等级时,不能采用“无确定性能”(NPD)任选项。然而,当采用NPD任选项时,关于给出的计划用途,在目标成员国中不用规定要求。
图ZA.1给出了在产品、标签、包装和/或商业标准上给出资料的举例。
·26· 国外标准选编(2006)
CE 01234 任何公司,邮箱21,B-1050 03 01234-CPD-0034 CE合格标记,由“CE”符号组成,在目录93/68/EEC中给出的。 合格组织的识别号(相关处) 生产商名称或识别标记和注册地址 加上标记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 合格证号(相关处) EN 10025-1 欧洲标准号 产品说明 和 规定特点的资料 图ZA.1 CE标记资料举例
热轧结构钢产品 计划用途:建筑物建筑或土建工程 尺寸和形状公差:板EN 10029 A级 延伸率 拉伸强度 屈服强度 :钢S355J0 EN 10025-2 冲击强度 可焊接性 耐久性:无确定性能 规定物:无确定性能 除了与上述所示的危险物有关的特殊资料外,当要求并在相关格式中时,产品也有通过标准列出任何其它关于危险物法规,与声明一致,有该法规要求的任何资料。
注:不需要提到无国家危险物的欧洲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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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要求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1部分:总交货技术条件 ·27·
[4] EN10163-2 热轧钢板、宽扁平材和型钢表面条件交货要求 – 第2部分:
钢板和宽扁平钢
[5] EN10163-3 热轧钢板、宽扁平材和型钢表面条件交货要求 – 第3部分:
型钢
[6] EN 10149-1 热轧扁平材产品制造的用于冷成型的高屈服强度钢 – 第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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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N 10149-2 热轧扁平材产品制造的用于冷成型的高屈服强度钢 – 第2部
分:热机械轧制钢的交货条件
[8] EN 10149-3 热轧扁平材产品制造的用于冷成型的高屈服强度钢 – 第3部
分:正火或正火轧制钢的交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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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要求
[10] EN 10219-1 非合金和细晶结构钢冷成型可焊接的结构空心型钢 – 第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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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N 10221 热轧棒材和圆钢表面质量分类 – 技术交货条件 [12] EN 10225 固定海面结构用的可焊接的结构钢 – 技术交货条件 [13] EN 10248-1 非合金钢热轧板垛 – 第1部分:技术交货条件 [14] EN 10249-1 非合金钢冷成形板垛 – 第1部分:技术交货条件
[15] EN 10250-2 一般计划目的的开式模锻钢 – 第2部分:非合金品种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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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 10268 冷轧扁平钢制造的用于冷成形的高屈服强度微合金钢 – 总的
技术交货条件
[17] EN 10277-2 光亮钢产品 – 技术交货条件 – 第2部分:用于一般工程用途
的钢
[18] prEN 10293 一般工程用途的铸钢
[19] EN 10297-1 机械和一般工程用途的无缝钢管 – 技术交货条件 – 第1部
分:非合金和合金钢管
[20] ECSC IC 2(1983)2) 可焊接的细晶结构钢 – 工艺建议 特别是关于焊接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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