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盛 军 胡筱曼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11期
[摘要]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为应对此挑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必要的措施。清洁发展机制就是为了降低减排成本、帮助发达国家达到减排要求以及实现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而设立的。文章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清洁发展机制其实质和理论渊源,以便使此机制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更好地帮助我们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气候变化;CDM;可持续发展;碳排放权
[作者简介]盛军,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510665;胡筱曼,五邑大学政法系,研究领域;经济法、环境法,广东 江门,529020 [中图分类号]P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7)11-0025-0003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形式和实质
清洁发展机制,即CDM(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为实现国际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本文中笔者将主要论述集中于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生产过程中对这一机制的运用;同时,清洁发展机制作为国际间的相互合作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的就是该机制的“双赢性”:一方面帮助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实现《京都议定书》的义务,降低减排成本;另一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必然紧密联系。 二、清洁发展机制经济理论与制度基础分析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经济理论渊源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得以在国际上广泛地接受与运用,是因为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赢性(win-win)”。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清洁发展机制不仅带来了更为成本有效的减排方案,也提供了更广阔的技术转让渠道与市场;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清洁发展机制的有效利用则有可能为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因此,清洁发展机制就是利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边际成本差异,将减排量这种特殊商品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从而达到减排资源有限度的最优配置。由是观之,清洁发展机制的存在与运行必有着经济原理作为其重要的理论支撑。下面将从经济学的视角对清洁发展机制所涉及的理论进行分析。 1、可持续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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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让人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2l世纪的共同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也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历史性选择。上世纪50年代,人类就开始反思当时存在的“增长=发展”的理念;到60年代又提出了综合发展概念,即实现经济增长一定要考虑到环境资源的承受能力;到80年代世界开始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把当代人的要求与下代人的要求相结合,考虑“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2、环境资源产权理论
(1)环境资源产权理论与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的直接理论来源就是环境资源产权理论,其运行的理论背景就是基于此产权理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根据历史和现实的因素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勿需承担此义务,这就确定了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界限,通过一定的规则设计,利用市场机制交换此权利,从而达到减少环境外部性问题的目的。现实中减排是在国际间展开的共同行为,在缺乏一个“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向各国征收污染税难度很大且成本高。因此我们可以把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在“产权”基础上展开,也就是明确各国在排放权这一特殊商品上都有排放权,通过市场机制允许其交易使其达到资源最佳的配置。 (2)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实现帕累托最优要求私人边际净收益等于社会边际净收益,但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边际净收益与社会边际净收益存在差异,因而不能获得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在存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它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由于没有发现产权的作用,当价格扭曲发生时,他们归结为外部性因素导致的市场失灵。而产权经济学认为,所谓外部性问题,其实质就是由于在市场中存在尚未界定清楚的权利边界,从而导致资源的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的偏离。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外部不经济的存在,市场不仅不失灵,而且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借助市场交易来为外部边际成本定价,从而使外部性内在化。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制度渊源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在全球运行的机制,它的存在与发展不仅有理论的支撑,还必须有制度的保证才能得以有效的运行。由于清洁发展机制涉及到的是全球国家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因此对其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并非是单一的,而是一系列国际间条约形成的制度整体,其中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最为重要。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一个核心内容,这也是本文主要论述的一种模式。清洁发展机制列明:“a、未列入附件B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减少排放项目活动。b、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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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因此,这一模式突破了另外两种模式仅在附件B国家(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框架,而是利用国家间削减温室气体边际成本差异和减排效应全球范围内相同的特点,设立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一种特殊贸易制度安排。 (三)CDM机制理论核心——碳排放权问题研究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实施的新型交易制度,所涉及的领域不仅是较为复杂的环境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国际政治合作等问题,因此对其深入的研究不能只是限于推敲其来源的制度文件,如《京都议定书》的相关内容,而更应是解读和观察其背后的深刻含义。
1、对碳排放权分配研究——微观视角
所谓微观视角就是考察每一个主权国家所能分配到的碳排放量。把各个国家视为平等的国际社会单个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力排放温室气体,但是每一个成员所排放的数量不能是无限的,所以我们就要对每一个成员所允许的排放量作出分析。排放权问题主要是集中于公平方面,这里除了涉及经济学理论关于公平和效率问题之外,同时还涉及到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和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的伦理学内涵。在现阶段,我们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分配稀缺的碳排放权资源,但是相关的学者为此研究已经做出了大量的贡献。 (1)国外学者研究状况
现阶段国际上大致有20多种关于碳排放权的分配方案,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这也是因为发达国家投入研究的时间早,并且能掌握充分的信息。英国学者Claussen和McNeilly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要求把各国分为三个等级,即“必须马上行动国家”、“应该马上行动国家”、“可能马上行动国家”,根据各国所处等级确立其在减排行动中所处的地位。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会提出了“紧缩与趋同”方法(Contraction and Convergence),主要思想就是选择远期(2100年)的工业排放二氧化碳水平量,根据此量按照人均原则确立某一时刻的排放总量,低于此量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逐步提高排放水平,而高于此量的发达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排放量,使得双方的总量在一个时点可以达到相同,然后再制定全球统一的排放标准。Rose和Stevens根据平均主义等原则提出:将来要形成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都参与的国际减排共同行动,而是否早期参与行动则是根据其人均收入是否达到一定上限为准。从以上几个方案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上典型的分配排放权的依据有三个,即历史情况、人口以及GDP依据。这三种标准各有优劣,不能简单地认为采用哪一种标准就可以满足各国要求,尤其对于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机械地套用任何一种标准都可能会损及我国利益,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学者提出既符合中国利益又能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要求。 (2)国内学者研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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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我国在排放权分配基础性问题上一定要有坚持的观点,否则在即将展开的后京都时代的谈判中将陷入被动。因此,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碳排放权问题也开始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在对待碳排放权分配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类比较典型的观点:首先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者潘家华,他于2003年提出了“人文发展方案”,在此方案中将人的碳排放需求划分为基本生活需要、基础建设需要以及奢侈性需要。实现基本性的碳排放是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实现人文发展的过程中会增加碳排放量,也因此要使得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减缓温室效应行动中来,就必须实现低碳发展。实现低碳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削减排放量是首要的目标,其中的关键就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其次,是我国的另一学者陈迎(2002),他认为应当重视温室气体减排国内层次的公平问题,重视低收入人群的排放权。为此,他把排放权分为三种:1)基本需求的排放权;2)部分可贸易的排放权;3)可完全贸易的排放权。再次,还有学者陈文颖(1998年),认为综合考虑公平、效率和全球收益这三种因素,主要是人均碳排放量为主;结合考虑GDP排放强度的分配机制是较为理想的选择。此外,是徐玉高(1997年),他认为主要是历史排放量造成了气候变化,所以在讨论碳排放权问题上还应考虑历史排放量。 2、对碳排放权分配研究——宏观视角
所谓宏观制度就是确定碳排放权分配问题之后,如何将这些分配的资源更好地在世界范围内配置的制度,是减缓气候变化努力中相关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减排的重要途径。在对各国碳排放权作出分配之后,我们就应当从宏观制度层面来把握公平,让世界各国参与到减排行动中来,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
在蒙特利尔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组织缔约方大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同意开始新一轮减排合作的谈判,以建立2008年(京都议定书届满)以后的减排安排: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想继续免除减排义务难度较大,也显得不甚合理。因为从建立长效机制的角度来说考虑到碳排放总量或是增量,发展中国家也有责任来承担此种义务;所以,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减缓气候变化是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
在此,可以引用博弈理论分析国际间合作的情况。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至少有78种不同支付结构的博弈图式。在国际气候谈判(大致分法)安排中可以将其分为合作性和非合作性博弈两大类。但是在现实中,机会主义的倾向往往导致非合作性博弈的情况。各国合作改善全球气候必然是符合共同利益的,但是这种合作是不稳定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搭便车”获得利益更大。用博弈论来描述,这种类型的合作就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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