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采购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纳入学校招标管理的采购项目,均应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准确、严谨规范、发布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的方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告及其他信息公告。
第五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二)招标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公告编号; (三)招标采购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四)招标采购方式; (五)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委托招标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九)招标采购人的联系方式; (十)公告时间。
第六条招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二)招标公告编号;
(三)招标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
(四)采购方式; (五)开标日期; (六)中标人;
(七)中标价格及相关优惠;
(八)委托招标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九)公示期;
(十)质疑、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一)公告时间。
第七条其他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乌鲁木齐市政府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四)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有关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 (五)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投标人或受托代理机构。
第八条招标采购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经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审批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信息网公示;经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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