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现行规定
3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1 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职责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2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3.3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管理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其中,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的工程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有关部门规定:
1、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的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5 专家论证方案管理规定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有关规定要求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管理要求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
证。
目前统一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详见住建部文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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