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主义视角
李文蛟
导引案例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最近被卷入风口浪尖,不是因为英语,而是因为他的美国妻子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李阳对他实施家暴,并贴出她的伤痕照片。9月11日,李阳公开承认家暴。【视频】
对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 A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
港台地区的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婚姻暴力和儿童虐待的研究范围。
国内: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夫妻、同居伴侣等)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
大陆的学者倾向于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加广泛一些,通常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应该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间。
国内法律层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生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身体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B关于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研究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现有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的发生过程往往是这四种表现形式并存的。
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还有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毁容、非自愿殉夫、强迫性营养不良、被迫卖淫、高压劳动和无法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等。(联合国儿基会,2000)
国内家庭暴力的现状描述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家庭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如2003年中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 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倾向。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尽管在此类家庭的暴力事件中也有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95%以上。另据《中国妇女报》1996 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的数据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的数据大体一致;不过,也有44.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
有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窥见“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性观念支配的”。不仅如此,据相关调查表明,许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调试是难以解决的,如此,众多研究报告建议,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应予以及时的干预和介入。
家庭暴力的本质【《论家庭暴力和女权主义批判》,黄宇,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四期】
女权主义认为,从表面上看,常常表现为男性因为某种原因的存在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实际上,家庭暴力行为本质上是男性借助该行为对家庭中的成员(尤其是女性)实施统治与控制的重要手段。在本质上,这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男权(又可具体体现为父权、夫权)思想的最明确表现。
家庭暴力的结果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妇女作为人的完整性、安全和尊严,它使个体的女性和作为一个阶级的女性都处于卑微和屈从的地位。
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与家庭虐待之所以被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社会长期被划分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而致。公共领域一般由政府、商业、教育和有组织的宗教所构成。而私人领域则是由家庭以及在家庭之间和家庭内部所存在的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所构成。在早期的现代社会中,例如维多利亚时代,家庭往往被宣扬为“冷摸世界中的天堂”。人们希望可以在家中“做回自己”,并希望国家、政府与法律不要过多地干涉该领域。因此,当家庭中的性别平衡依据文化、经济等原因而不能保持时,国家与法律往往对此持忽略的态度。在一些文化中,传统的父权制意识形态认为女性天生就是不可靠的、不诚实的,需要男性的控制与管束。许多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往往为人们所容忍甚至赞同。
社工介入家暴案例 案例
个案一:张女士是当地烟草公司的一名会计,月收入两千多元。丈夫是当地的一个事业单位的职员,月收入三千多元。俩人于1985年结婚,夫妻初次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于2003年5月。原因是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而发生口角,于是,丈夫第一次殴打了妻子。之后,丈夫常常因为一些小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多次殴打妻子。张女士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没有判离,理由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一年之后,张女士在再次遭到丈夫的暴力虐待后,又到法院信访处进行法律咨询,以准备进行第二次离婚起诉。
个案二:凌女士,大学毕业,在一个外贸公司工作,与丈夫结婚已有8年。案主自诉婚后与丈夫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可是最近两年,夫妻一吵嘴,丈夫就动手打她。而案主的丈夫是公务员,中专学历。不过,在这个家庭中,妻子的经济收入与学历均要高于丈夫。案主自诉,她赚的钱比丈夫多,丈夫心里就不平衡。如此,凌女士进一步分析说,丈夫的施暴行为,完全是大男子主义所致。同时,案主的家人也非常支持她离婚,认为这样的丈夫不值得留恋。
个案三:王女士 ,大专毕业,私企文职人员。其丈夫是国企工作人员,大学学历。在结婚4个月之时,丈夫第一次因为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了争吵,继而动手打了妻子。当时,王女士又气愤又害怕,从小到大,从来没有人打过她。王女士认为,丈夫打她实在是太过分了,她不能接受,当时就想和丈夫离婚。但暴力事件发生后,丈夫会跪地求饶,加之家人劝
解,她不得不忍受这样的痛苦生活。
个案四:李女士,47岁,初中文化,与丈夫在1983年结婚。刚结婚时,夫妻俩感情很好。2004年,李女士随丈夫一起外出经营超市,期间,丈夫与一个女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气愤之下,李女士回到了老家。但丈夫认为,李女士是他的老婆,他在哪儿妻子就应当陪着在哪儿。然而,李女士就是不愿意随丈夫回家,于是,丈夫对她拳打脚踢。有一次,丈夫在街上毒打她时,110巡警刚好经过,但警察不管这件事,对此她十分伤心。之后,李女士又提出了离婚。但丈夫说,要是离婚,一毛钱也不给她。而李女士则认为,自己的文化不高,加之家里的钱都在丈夫手上,要是真离了,她不知道下半辈子该怎么过啊!
分析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与研究中,就受虐妇女的意识觉醒及抗争时的社会支持环境看,主要有以下发现:
第一,女性之所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抗争,其主要原因是,她们自身有着较强的两性平等的主体意识。比如,这些受虐妇女均认为,女性是独立的,并非男人附属品;而丈夫打妻子正是男性赖以控制女性配偶的一种手段。如此,在遭遇丈夫的暴力之后,她们均以“主动提出离婚”的方式,对男权社会的家庭暴力控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抗。
第二,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进行种种抗争,比如提出离婚诉求时,外界的社会环境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外界的支持足够时,意识醒觉的受虐妇女,才会更有勇气和信心去摆脱暴力阴影。当外界的支持足够强大时,也能促进社会观念的改变,以达致女性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如个案三自己已想通了,但受到了亲友系统的阻碍,如此,导致了她对自己的选择与想法有所顾虑而下不了决心;相反,个案二则得到了外界的支持,由此,她也坚定了离婚的决心。而个案一在寻求社会支持时,医疗系统(如医院的医生)、司法系统(如法院的法官与公安的警察等),则对她的选择与想法产生了质疑,致使她对自身的想法也产生了怀疑及困扰。至于个案四在寻求外界帮助时,其诉求因文化程度的影响而没能表达,加之110警察的处理方式更加深了案主“离婚后我下半辈子不知怎么办”的想法。这样,对于合法权益的不可把握性,则导致了案主一直陷于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中。
第三,案例中的一部分声音,如法官、医生或某些案主的父母等,均代表了一种男权制度和话语,此种话语复制或强化了传统的性别角色,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女性的话语权,压制了其抗争意识,同时也使女性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病态化中,致使妇女作为主体的权利及独立性逐渐地被消解。因此,在此种男权宰制的社会脉络下,特别是在女性自身意识醒觉已经提升及她们开始抗争之时,能够从女性的声音与经验本质中发现女性的独特需要,并在社会工作视野下建构介入与干预的模式,以此提供受虐妇女的外界社会支持,则显得十分必要。
社会工作介入模式
【1】社会支持理论
社会支持的主体是由个人、社会群体和政府构成的社会网络。一般来说,社会支持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支持,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指来自于个人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如家人、朋友、亲戚、邻居、宗教、社团朋友等;而正式的社会支持指来自社会系统的支持,如司法、警察、医疗、社区服务等。而社会支持的目的是使受助者自立,并能满足其精神生活需要。具体地说,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说,社会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主要包括:一是社会支
持的增加,即可以促进人们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的显著提高;二是支持如果可以适时地介入到压力的环境中,则可以减少压力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说可以预防与减少危机的发生,并解决某些问题。
此外,从社会工作来看家庭中婚姻关系的社会支持资源,则包括个人资源、家庭资源、社区资源。而社区资源指来自家庭外部的个人、团体、机构组织的资源。上述案例中社区资源,即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以帮助受虐妇女发掘各种社会支持,解决其受虐问题,或协助其度过困难和危机。
【2】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赋权理念
女性主义的赋权过程,就是要帮助女性获得权利感以及给其生活带来控制力的过程。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四点:其一,接纳案主对问题的看法,肯定案主行为的意图及新的认知、情绪、意愿及行为的发生,让案主感到被尊重;第二,评估案主现有的优势,以此协助案主恢复其自信心,降低其自责感;第三,帮助案主整合与动员资源,并提供案主获取资源的机会;第四,帮助案主分析权力关系,促使案主意识到“两性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其问题的产生”,从而达致案主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第五,社会工作者要帮助案主相信改变的能力在于自己,由此协助案主产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
【3】社会工作在我国反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
将公安、司法、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以帮助受虐妇女发掘社会支持的社会资源,解决其问题,协助其度过困难和危机;同时,也应推进受虐妇女能力建设的提升,并消除全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以构建两性平等与和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
1、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司法社工检查执法中的性别盲点,改变观念,提供资源来保护受害者
比如,个案三的法官和个案四中的110巡警,就代表了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及错误的认识。如此,在司法工作中,性别盲点、价值观的泛化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将男性的权力和价值泛化到女性身上,而没有考虑女性特殊的权力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惩罚不力,致使受虐妇女不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进而造成对了对这些妇女的“二次伤害”。
2、医疗系统的社工介入:医院社工提供的医疗服务及指导应与司法机构相配合,并在第一环节保护受害者
在面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医生极有可能是第一见证人。如此,医院假如能够设置医疗社工,就能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协助医生诊断可能的家庭暴力个案,进而帮助联系或寻找相关的社区资源。比如,为受害者请求警方协助,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所,或者转介给其他社会支持团体等。
3、社区社工介入:社区社工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以形成社区多机构的合作,来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伤害
以社区为依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建立多部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将社区中的公安、司法、医院、妇联、中介组织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形成合力来反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做到:
(1)在社区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网络。反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妇女组织(如妇联)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如此,通过社工介入,学习国外及港台经验,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为网络枢纽,并使反家庭暴力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进而成为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一部分,则可以将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通过网络逐级传达到基层社区,以此有步骤地对广大公众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推进两性平等及和谐发展的社区教育。
(2)社工进驻社区,并在社区建立及时制止、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比如,社工可以建立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或咨询援助机构,以给受暴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从而使受害人免于受到再次伤害,保护其合法权益。
(3)开展社区内不同人群的培训,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包括:可以利用布告栏、板报的形式,登载一些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印发宣传小册子,分发到社区的每一户家庭;定期召开一些家庭座谈会,以此了解社区内的家庭暴力情况及开展宣传教育;聘请一些有闲暇时间并愿意发挥余热的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加入到家庭暴力防范的活动中来;由社会工作者组建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以联合各种民间组织与专门人才,以在社区中针对不同人群包括社区领导到干部、一般群众、受暴者、施暴者,来开展参与式的不同内容的培训,以宣传法律知识,改变传统观念,提升对家庭暴力的根源与危害性的认识,由此在社区形成一个防治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4)建立社区庇护所,向受虐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由于设立反家庭暴力的避难所,能帮助受害者暂时脱离暴力环境,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