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3、负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4、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3、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4、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
5、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6、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7、负责职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8、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款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总经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1、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室负责。
2、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3、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4、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财务室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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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五、公司员工差旅费的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汽车、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
2、在途补助。乘座汽车和火车每人每天按5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5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50元。
3、员工每人每天按100--12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副总经理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4、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50元标准。 5、市内交通以实报实销。
6、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公司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六、物资采购规定
1、各部门根据每月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月初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室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也要制定计划或报财务室审核。 3、财务室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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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5、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6、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1、以公司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经理审阅,总经理签发。 2、以公司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财务室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八、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公司员工报销,需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出纳付款。
3、公司各部门所需报销的款项时间不能超过三天,逾期不予报销。 4、公司各部门预支款项,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后自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5、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总经理不在,需经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总经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补签。
6、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九、 借款管理规定
1、员工因公借款:借款人员凭审批后的《借款条》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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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账,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3、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4、借款销账规定:(1)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账;(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账手续。
5、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利辛县华康机械有限公司
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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