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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2023-08-31 来源:小奈知识网


老挝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东盟十国资源 2008-02-18 09:00:46 阅读3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个人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互惠互利原则和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到老挝进行投资。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但

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充分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国家不征用,不占有和收归国家所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

国家将尽快给以相应合理的补偿。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 (一)国内投资者之间

的合资企业方式; (二)外国独资企业方式。

第五条 合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和国内投资双方共同经营和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合资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和投资双方的关系由

符合老挝法律的合资企业章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做出规定。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依照老挝法律,以外汇形式投入的资本将按出资之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汇率折算成

老挝货币(基普)。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资的企业,企业可以是新创立的,也可以是外国

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

第八条 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必须有自己的符合老挝法律的并获老挝外国

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章程。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注册和成立,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老挝政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基础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所有权;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赁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

在所租土地上修缮和建设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国家不干

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事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招聘老挝公民。如确因特殊专业的需要,并征得老挝政府有关权

力机关的同意,可以招聘外籍员工。

外国投资者有义务在老挝境内对老挝个人的专业技术进行培训和提高。

第十二条 老挝政府将在出入境和居住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方

便。上述人员在老挝期间必须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的个

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设立基普和外币账户。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自己的经营管理中,必须使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会计账

簿,并根据老挝政府的会计管理条例处于正常的监督之下。

第十五条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9㈠C和贵金属流通管理法令》,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收入和投资所得通过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并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定期规定汇率汇回本国或第三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后,也有权将其收入汇回本国或第三国。

第十六条 在本投资法项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

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

开发经营老挝自然资源和能源项目的税收,依照老挝政府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缴

纳。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

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第十八条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即按本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如建立保税区或特别开发区,老挝政府将另行颁布综合的特殊政策或根据具体项目做

出个别规定。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缴纳本年度的利润税后,为保证企业的有效经营和发展,根据

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法,可提留一部分利润作为必要的储备。

第二十条 在老挝依法获准的外国投资,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制定的各项法规,投资者还应制定出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的措施,

根据老挝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职工缴纳福利基金和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之间或外国投资者同老方发生纠纷,当事人应根据所签订

的合同,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将纠纷事宜提交老挝的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或

国际仲裁机构裁决。

第四章 外商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老挝政府设立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国家机构,简称“外国投资管

理委员会”(缩写为“外投委”)

外投委是负责设施 投资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负责保护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

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老挝的所有外国投资将以外国投资委为核心,会同有关部委和地方有关

部门进行统一服务、统一发证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老挝外国投资管委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办企

业。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要求在老挝投资,必须向老挝投资管委会呈报申请书以及该管

委会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投资者呈报文件之日起最迟要在60天内予以

考虑并做出书面答复。

被征询外国投资者意见和各种技术审批的有部门和自收到上述建议之日起20天内作

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投许可证之日起进行注册,尔后依照老挝的法律、经济

技术研究报告和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自行组织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和各部门,依照老挝法、投资许可证和

经济技术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国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如反合同,不履行已获得投资许可证或触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国投资法,将受到警告并要求予以纠正。

如果外国投资者受到警告后仍不正或更加严重违反合同,该项投资将被暂停或收回投

资许可证,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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