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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青年志愿者表彰及奖励办法

2023-05-09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高校部表彰及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条 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及处罚,规范泉州市高校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者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

第二条 表彰条件

1、积极参加高校部组织在活动,配合活动组织者组织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2、青年志愿者(会员)每人每学年至少不少于3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时间,青年志愿者干部每人每学年至少不少于6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间。

3、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4、与会员相处融洽,不搞个人主义,不拉帮结派。

5、不得私自借用本协会的名义做出有损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事。

6、没有打架斗殴现象,没有受到学校严重警告。

第三条 表彰项目及名额

表彰项目设立“泉州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2名)、“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先进高校干部奖”(5名)、“泉州市青年志愿者高校优秀个人奖”(10名)。

第四条 违规行为及处罚条例

1、 未经允许私自以志愿者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2、 未经允许私自从事涉外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3、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学校警告两次年底评优、奖时取消一半资格,学校警告三次取消本年所有评优奖励资格。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组织活动迅速、有效,会员积极性高。

3、对协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先进高校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青年志愿者行列中,做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在协会工作表现积极,班级成绩优异者,经考核确定有资格评选为优秀团员及党的培养对象。

三、“泉州市青年志愿者高校优秀个人奖”奖获奖条件。

1、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正式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一年以上,累计服务时间1

00小时以上。

2、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确保完成任务。

3、模范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集体写出事迹报告材料,交主席团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团委,视服务深度情况,分别采取光荣榜公布表彰、评优、加分、奖金等形式的鼓励方式进行奖励。

第五条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泉州市志愿者协会统一发文进行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08年7月01日起试行。

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高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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