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情形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元。
1、参加矿井辅助运输例会迟到或早退者。
2、开会期间,手机未调到振动位置或关机,交头接耳者。
3、在可以行人的大巷里,行人行走时未开矿灯或未靠巷道边行走,当发现前后有车辆行驶时,未到就近的躲避酮室或横川内或靠帮避让,与车辆并行者、在巷内嬉戏者、不开矿灯者。
4、私自按车辆紧急制动按钮,或在非停车地点、非事故情况下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者。
5、行人未按信号指令行走者。
6、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者。
7、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行驶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元。
1、无故不参加辅助运输例会者。
2、虽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但未提前向辅助运输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辅助运输领导请假,派其他人替代。
3、在辅助运输线路检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好的管理单位。
4、未经同意就在其它单位管理的辅助运输线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的单位。
5、生产后一日内没有将生产剩余材料、设备回收,影响巷内行车的,每推迟一天的责任单位。
6、每有一条三定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未对问题进行处理的单位。
7、进入设置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标志区域的责任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200-500元。
1、在巷道里扒车、追车、跳车、强行拦车、蹬车或抛物击车者。
2、对没有征得调度室同意就在辅助运输线路上生产的单位。
3、副井每有一处提升超挂车辆者。
4、对拒不执行辅助运输工作指令者或未按指令要求完成工作
者。
5、在副井提升期间,井底车场常闭门不在常闭状态。
6、副井提升期间,在副井井底至常闭门区段行走或作业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500-800元。
1、未及时对副井井筒内的轨道、文明生产和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进行维护和清理的单位。
2、斜井提放车辆,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而拖在地上的责任者。
3、辅助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4、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5、无大巷通行证走大巷的责任人。
五、具有下列情形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800—000元。
1、辅助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等,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生产者。
2、其它违反煤矿辅助运输三大规程、有关法规、煤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六、具有下列情形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0-1200元。
1、辅助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事故的责任者。
2、副井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责任者。
3、副井车辆掉道、窜车、跑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辅助运输车辆撞坏管路,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责任者。
5、其它违反煤矿辅助运输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煤矿和煤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特别严重的责任者。
七、对同样事故重复发生或违章行为屡教不改的,结合本制度规定,将给予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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