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以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单位一切经济事项的财务收支由财务审计部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重大经济事项及财务收支工作实行财务公开。
二、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指派,负责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事先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该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财务移交手续,一般人员移交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由主管领导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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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计、出纳人员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不得兼管记账、审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及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户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现金、有价证券及票据的管理工作。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使用和保管,董事长或经理印章和出纳印章由出纳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担任会计工作;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会计人员不得在同一财务会计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具有审批职权的人员不得审批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财务收支事项。
三、 费用开支
第九条 职工工薪的管理:职工工薪包括每月的岗位工资及年终效益工资。
一、公司所有人员原有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公司对所属部门进行定岗、定编、定工资标准。
二、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 ㈠发放范围:
⒈岗位工资发放范围为各部门的所有组成人员(包括临时工)。
⒉效益工资发放范围为各部门的正式工(含合同工)。 ㈡岗位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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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公司领导由市局确定。
⒉公司所属部门由公司进行定岗、定编、定岗位工资。 公司派到各地的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机关同档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再乘以具体的工地系数。
㈢效益工资发放的标准:
按照公司《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㈣下列情况之一者,岗位工资作相应调整
⒈试用(见习)期人员工资标准按公司《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2上岗人员中正式工休假待遇,正式工经董事长批准休(产、婚、丧、探亲)假按档案工资发放,经董事长批准的病假一个月以内按档案工资发放;一个月以上和正式工工伤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私事休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3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者,根据有关劳动管理条例对其工资给予扣减。
4不服从公司统一安排,或工作有重大失误者,视情节轻重对工资作相应扣减。
㈤下列情况之一人员不享受当月效益工资。
⒈未保证月基本出勤天数或月无故旷工一天及一天以上者。 ⒉职工当月住院时间连续超过15天。 ㈥下列情况之一人员不享受当年效益工资。
⒈违法乱纪,在受审期间,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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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未满一年的。
⒉新参加工作未转正的。
㈦待岗人员每月发300元生活费。 第十条 差旅费的管理: 一、住宿费开支办法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住三星级以下宾馆凭票进行报销。 二、交通费的开支办法
㈠公司人员市内交通费及正常休假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发放标准:公司机关、衡阳市区内工地100元/人·月,区外工地每增加100公里,增加25-30元/人·月;原则上不报市内的士车票,若任务紧急,需报董事长批准。
㈡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按正常线路凭票按实报销,出差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福利费的发放:高温费发放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防寒费发放时间为每年1、11、12月三个月,发放标准均为100元/人·月;劳保费发放标准为40元/人·月。
第十二条 通讯费的管理
各部门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费用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业务费、办公费的管理 一、机关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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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公司机关业务招待费由公司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对外接待及招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
㈡开支标准:工作餐按10元/人·餐,接待餐按15元/人·餐,如有大的开支需报董事长批准。
二、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
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归口统一购置,如部门特殊用办公用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办公室购置;办公用品的领用需办理好领用手续。
严格个人借支,确需借支的,控制在8000元以内,且办完事后及时报帐归还,金额较大的大宗材料物资等采购,须有二人以上经办,并且要先签订合同才可以付款。
第二十条 材料的管理
一、工地所有材料(主要指油料、钢材、水泥、沥青、砂卵、碎石、低值易耗品等)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一套材料明细帐和材料实物明细账,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二、所有材料实行先验收入库,再领用的制度。
三、材料购买,必须先签订采购合同方可购买,凭材料发票和材料验收单验收入库,且材料发票和验收单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工地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字方可入账。对于短斤少两及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采购人员及时处理;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赔偿。
四、材料领用须开具材料领用单,材料领用单上必须要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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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开票人、财务人员及工地负责人签字。材料一经领用,必须及时开出领料单,便于财务核算。
五、每月必须进行清仓盘库工作,并作好材料清仓盘底表,如盘盈则按有关制度处理,如盘亏,则要分析盘亏原因,该由责任人负担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机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机械设备均实行安全及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及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参照机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手工资、奖金、各项补助等的发放参照机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机械设备报修制:凡机械设备包括小车在维修前,应向主管负责人填报修单,报批后在预算内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备实行定点维修、统一结算办法,由主车司机、机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七、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机械、交通工具、实验、测量仪器、办公用具,其他单价在2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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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物品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买实行申报制,由使用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相关部门以及领导同意后,公司安全资产部统一购买。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实行领用制,由使用部门向安全资产部提出申请,办理好领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和实物卡片帐,要做到帐物相符,使用部门要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谁使用谁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实行报批制,固定资产的报废要由相关部门作价收回残值,非正常情况报废、损毁,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禁行政借支,因工作需要,需借备用金的,须报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在一个月内及时报账归还,否则从工资中扣还,前次借款未还清不得再借款。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票据的管理。
财务部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或从事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单位之间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财务部门实行钱、帐分管,开票与收款实行分离。不得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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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或替代。
财务部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和收据。 财务部门收取的协税手续费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支票。对于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而存放的现金,因被盗而造成的损失由出纳负责赔偿,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现金丢失和银行存款被套取,由相关财务人员负责赔偿,对于收钱不存入银行造成现金丢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不准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柜。
八、合同与担保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外处理各种经济事项如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融资贷款、财产租赁、大宗及贵重商品买卖、劳务运输、材料采购、仓储保管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按《合同法》规定的要求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必须把合同内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再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对于不合法及无效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必须拒绝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在办理银行贷款、投标保函、押金等经济业务需报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条 严禁对外单位及个人的经济业务提供任何担保。否则,因担保而致使单位所受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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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九、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账簿;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季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管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及光盘或磁盘。
第四十二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制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特殊需要,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及个人查阅和复制会计档案应报本单位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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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查阅和复制。
第四十四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说明。
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市局财务部门及办公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对需销毁的会计档案清点核对,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得隐匿、毁损和随意销毁会计档案,对于隐藏、毁损和违规销毁会计档案,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 审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每月工程项目部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预测,每月5号以前,把上月结果报公司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公司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项目部进行检查。每季度对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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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其结果作为公司考核项目部及项目部主要人员的主要依据。
附 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财务审计部。 二、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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