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修改。
本款折页编辑暂行规定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领取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证件为应税证件:
(一)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合同性质证明;
(二)产权转让证明;
(3)商业书籍;
(4)权利和许可;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证明。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根据应纳税额证明的性质,按照比例税率或者计件配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和税额的确定,按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和税率表执行。
不足一毛钱的,免征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0美分以上的,不足5分的不计算,超过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证件免征印花税:
(1)支付印花税证明书副本一份或多份;
(2)业主向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和学校提交财产的文件;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证明。
第五条印花税的支付方式是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购买并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印花)。
为简化贴花手续,在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较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缴费单或者按期收缴税款。
第六条应纳税额证明上应贴税章,纳税人应在各税章上盖章注销。
已粘贴的打印税单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应纳税款凭证应当在设立或者受理时粘贴。
第8条同一证书由二人以上签署,双方各执一份者,应各附其全部金额。
第九条涂改后,涂改凭证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以印花税补领。
第十条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督下制作。票面价值是人民币。
第十二条开具、办理应纳税款凭证的单位,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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