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2 页 第 A 版 第 0 次修订 颁布日期:2015年06月01日 为证明本中心在用计量标准装置、测量仪器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职业病体检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之间,保持着良好置信度的检定/校准状态,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在用计量标准装置、测量仪器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职业病体检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 3.职责
3.1业务科室负责期间核查规程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2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批期间核查规程,并对核查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工作程序
4.1质管科协同业务科室制定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控制目录,作为组织实施期间核查依据,其内容一般包括:
a) 仪器设备编号; b) 仪器设备名称; c) 出厂编号; d) 规格型号; e) 核查项目; f) 核查方法。 4.2 期间核查可选用方法:
a)参照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提供的校准方法; b)可能时,参照自校规程进行核查; c)采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
d)与新近计量检定合格的同规格型号仪器设备进行比对试验;
e)选用稳定性好、灵敏度高的样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进行多次重复测量,并采用统计技术对每次测量结果进行评估; f)与优秀实验室进行室间比对试验;
g)采用高一个精度等级的计量标准、仪器设备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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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CDC-AQCX-31-2015-A/0 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程序 第 2 页 共 2 页
h)采用同等精度的计量标准、仪器设备进行比对; i)通过对样品不同特性检验检测结果的相关性进行验算等。 4.3 制定期间核查规程:
a)检验检测、职业病体检人员根据仪器设备适用性,确定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技术参数; b) 检验检测、职业病体检人员按照期间核查的技术参数选择核查方法,确定结果评价准则,编制期间核查规程;
c)质管科审核期间核查规程,质量负责人批准期间核查规程。 4.4需定期进行期间核查的条件:
在两次检定/校准之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实施期间核查: a)超出规定的环境条件或技术条件使用; b)仪器设备使用频次超出规定的限度; c)仪器设备可能出现漂移现象; d)设仪器备长期闲置,再次使用前; e)客户特殊要求;
f)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结果证明其检定/校准数据超出其稳定性允差的; g)携带到现场检测的仪器设备;
h)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有可疑现象发生等。 4.5 期间核查的实施:
a)业务科室依据期间核查控制目录和实际情况,编制期间核查计划;
b) 检验检测、职业病体检人员按照期间核查计划和期间核查规程进行期间核查,保留并记录,编制《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报告》;
c)质量负责人对期间核查结果进行确认,批准《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报告》; d)经期间核查确认为仪器设备失准的,按《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程序》办理。
4.6期间核查控制目录以及期间核查计划、期间核查记录和《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报告》由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收集、登记归入仪器设备档案存档。 5.支持性文件
5.1 LYCDC-AQCX-4-2015-A/0《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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