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位编号: 006
铺 位 合 同 书
合同日期: 2014 年 06 月 26 日 咸宁市温泉区银泉大道元信购物中心
商铺租赁协议
合同编号: 006
甲方:湖北省咸宁市元信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咸宁市银泉大道611号 法定代表人: 俞兆龙 乙方: 咸宁市威港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温泉南昌巷20号 法定代表人: 鄢昌明
元信购物中心外铺位系甲方整体承租的物业,甲方是元信购物中心的整体经营者和管理者,拥有合法的转租权利。乙方拟租赁甲方的商铺,从事房地产项目推广与接待。为了规范商铺有序经营,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商铺地址、租期、租金及租金缴付
1、乙方租赁甲方 元信花园 , 一 楼, 006 号铺位(位于温泉区银泉大道元信花园),租赁面积(建筑面积) 85 (平方米),经营(商品种类) / ,品牌 / 。
2、商铺的租赁期限 壹 年,从 2014 年 06 月 26 日至 2015年 06 月 26 日止。
3、租赁商铺的租金为:人民币¥4675.00元/月,大写:肆仟陆佰柒拾伍元整(以上为不含税价格,如乙方需要甲方开具租金税务发票的,应另行向甲方支付税款)。
4、管理费为:人民币100元/月(含空调费、清洁费、公用照明费、公用水费、公用工程维修费、公共安全管理费用<新增用电设备,用水设备,管理煤气等另行计核费用>)。
5、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租赁商铺转租、转让时,须一次性向甲方缴付转租手续费人民币 / 元。
6、乙方须每月按时前向甲方缴付管理费和水电费,如乙方不按期缴付上述之各项费用,则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应缴付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付人民币¥5000.00 元的商铺租赁保证金。
2、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在乙方租金及其他费用均支付完毕并迁出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无息如数退还商铺租赁保证金;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连续30天不能缴清租赁合同项下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国家税收、工商行政管理、户籍、治安、卫生、租赁等相关的手续,乙方负责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负责自行缴纳相关费用,甲方给予提供便利。
2、乙方意向租赁期限 贰 年,租赁时间每满一年时,乙方有权利选择续租或终止合同(提前 45 天告知甲方 ),若乙方选择终止合同,在乙方租金及其他费用均支付完毕并迁出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无
息如数退还商铺租赁保证金;若乙方选择续租,则按本合同价款与协议内容不变执行,甲方不得强行加租或单方终止合同(连续签订两年合同价格不变,第三年租赁价格递增10%)。
3、乙方应依法文明经营,不得强买强卖,必须严格遵守商业广场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在商业广场内住宿、煮食等,要做好各项防火措施和用电安全,谁经营,谁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严禁在商业广场范围内聚赌、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如若有违反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为确保商业广场内环境卫生整洁,门前实行三包,每个商铺周边两米内卫生由乙方负责清理,场内要有良好的清新空气。
5、乙方承租该商铺只有其本人或协议签署单位享有经营权,如若将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转户手续。乙方如若改变所承租商铺经营的行业及经营的种类,必须报甲方物业管理部门书面批准。
6、合同期满,如甲方不改变出租该商铺经营的行业及经营的种类,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不续租,乙方不能拆除固定装修,且须将拆迁过程中损坏的铺面及各种设施设备修复完整,清洁卫生,交回给甲方,并须缴付清所有欠甲方的费用。
7、甲方已对商业广场商铺进行统一规划装修,如乙方为经营目的需要重新装修,必须遵守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办理消防申报和验
收手续,并取得甲方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在不损坏商业广场公共设施和影响他人经营的前提下方可施工。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约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还租赁保证金,所有装修设施和物品归甲方所有,而乙方所拖欠的租金及费用仍须缴付,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如因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信誉、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物品、商品用于赔偿,甲方通过实现留置权的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仍须赔偿甲方损失:
A、乙方逾期缴付租金或其他费用30天以上的; B、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借的;
C、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商铺经营的具体行业及经营的商品种类的;
D、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五、合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除本合同约定之情况发生外,解除合同需经双方协凋一致方可进行。
2、本合同期满解除或合法提前终止后,乙方因此前所经营的商品质量、服务等造成的甲方或其他方的经济损失等责任,乙方仍须承担。 3、如因不可抗力(如:水灾、战争、国家重大政策变更等)而导致商铺损坏或无法经营,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咸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附则
1、本合同附件肆份(安全防火责任书、经营秩序/卫生管理责任书、经营管理协议、商铺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条款内容为电脑打印,如需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方为有效。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其中水费:3.8元/T;电费:1.0元/度。)
甲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代表: 乙法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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