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 190 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主办部门所需的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1 份(原件);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 份(原件);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份(复印件);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 份(复印件); 5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1 份(复印件); 6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1 份(原件); 7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 份(原件);
8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 9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 份(原件); 10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 份(复印件);
11 、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 份(原件);
12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 份(原件)
13 、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 份(原件); 14 、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 份(复印件); 1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 份(复印件)。 16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的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 份(原件) ;
2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 1 : 500 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含电子文档) 1 份 ;
3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含电子文档) 1 份 。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的材料
1 、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 1 )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 份 ;
( 2 )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 2006 年 1 月 1 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 份 。
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 各 1 份(原件) (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 、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1 份(原件) ,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 、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1 份(复印件) ,应注明 “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 ,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 、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 、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 2006 年 1 月 1 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四)环保部门所需的材料 1 、环保验收:
(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原件 5 份)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 4 种形式):
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2 )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 (原件 2 份) (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 、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 1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专项验收材料。
2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 5 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主办部门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4 、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
5 、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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