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行为准则(总7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第七章 教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个人行为准则
1.上班时间:保持衣着整洁,并佩带胸卡;
2.工作时间未经部门主管允许禁止擅自离岗、串岗或随意外出; 3.禁止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4.未经部门主管同意禁止请假、私自串班; 5.禁止在工作时间睡觉、聚集闲聊;
6.工作时间注意形象,禁止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7.工作时间禁止阅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或刊物; 8.工作时间禁止玩电脑游戏或应用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9.禁止不经学校允许,私自将学校物品据为己有; 10.能正确使用各项设施,避免对仪器造成损坏;
11.关心学校声誉,禁止与学生或员工谈论有损学校利益的事情; 12.发扬团队精神,对非本班人员遗留下来的问题仍予以处理;
13.在不调查、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禁止乱发表意见和处理问题; 14.禁止在员工之间搬弄是非、拉帮结派、不利于团结;禁止不尊重他人人格,以粗言秽语对他人进行侮辱;
15.严禁不尊重他人工作业绩、论资排辈;
16.不穿着奇装异服进入课堂,衣不露脐、禁止吊带装及背心;
17. 教师不在课堂上浓妆艳抹,戴夸张首饰;男教师不留长发,不在学生视线范围内抽烟。
第二条 工作行为准则
1.对来访客户或学生禁止以貌取人、使用不文明用语;
2.在走廊或办公室以外的地方遇到访客,必须主动打招呼;
3.热情并面带微笑地接听咨询电话、认真介绍并记录,尽量让客户满意; 4.尊重来访客户,绝对禁止与其发生争吵、态度生硬; 5.需对外来人员热情、主动地宣传学校,维护学校形象; 6.见到客人需主动起立问好,并微笑示意;
7.清楚学校各个功能区的位置及作用,能为客户提供正确的指引和介绍;
8.接受学校的合理工作安排;
9.积极主动地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彻底落实; 10.认真对待每一个电话、每一位来访者;
11.遇到有关问题,需及时与相应主管领导请示、沟通; 12. 对工作出现的错误,须主动承担责任、禁止相互推诿;
13.禁止对学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学校机密,严禁违反学校保密制度; 14.及时配合各其它部门工作,避免造成服务质量不佳、影响工作效率; 15.及时将学生对课程设置、外教、课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学主任;
16.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严禁私自将学费降低;
2
17.不歧视、打骂、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18. 不旷课、无报备私自调代课、停课、无教案上课。 第三条 教学行为准则
1.熟记每位学生的姓名,见面后能马上叫出其名字;
2.对学生遇到的困惑问题,须主动热情地回答,严禁态度生硬、语气冷淡;
3.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进度;
4.经常为学生讲授学习方法,帮助其克服学习上的畏难情绪,并扩展其知识面;
5.能准确、及时统计学生名单、学习进度、交费情况、到期情况等; 6.及时制止学生破坏教学环境或教学设施。 第四条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1.不以老师工作之便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收受财物;不准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
2. 不私下组织学生开展有偿家教辅导活动;不将本校的学生转介绍到其他机构;
3. 不在无报备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副业,禁止以盈利为目的借用工作之便向学生兜售商品;
4. 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盗取学校公用财物。 第五条 环境卫生规范
1.自觉、主动维护学校整体环境卫生;
2.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和值日表,做好卫生工作; 3.管理好个人物品,禁止摆放物品杂乱无章; 4.用餐后立即收拾个人餐具、主动收拾办公桌;
5.爱护、节约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打印纸、白板笔等; 6.节约资源,随手关闭无人房间的电灯;
7.下班前认真检查学校内的水、电、门、窗等设施。 第六条 处罚
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按照《员工手册》奖惩条例,违反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12个月内两次书面警告,给予记过处分;12个月内两次记过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十九章、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奖惩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条 奖励
一、奖励的种类包括: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可酌情并用绩效奖励、上调工资等级、升迁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
3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扬:
(1)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学校采纳,一年之内能够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万元以下的;
(2)检举或制止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行为,避免学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3)个人代表学校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等奖励的;
(4)个人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竞赛,获得市级前三名的;
(5)作为团队的负责人或重要参与者,所在团队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或竞赛前三名的;
(6)经学校领导(总校级以上)认定可以给予书面表扬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同时给予500元的现金奖励, (1)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学校采纳,1年之内能够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10万元(含3万不含10万,下同)以内的;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予以解决,避免学校直接经济损失达1 -2万元的;
(3)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系统内或系统外竞赛,获得省级前三名的;
(4)作为团队负责人或重要参与者,所在团队获得省级荣誉称号或竞赛前三名的;
(5)连续12个月内获两次以上表扬者。
(6)经总校领导(总校级以上)认定可以给予通报表彰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功,并同时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 (1)在完成学校教学、教务、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专项目标中有突出贡献,1年之内能够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50万元的;
(2)超职责范围,主动制止有关紧急事故,使学校免受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5万元的;
(3)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系统内或系统外竞赛,获得部级前三名的;
(4)作为团队负责人或重要参与者,所在团队获得部级荣誉称号或竞赛前三名的;
(5)经总校领导认定可以给予记功的。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并同时给予1000-2000元的现金奖励。
(1)在完成学校教学、教务、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专项目标中有关键性贡献的;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学校采纳,1年之内能够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的;
(2)超职责范围,主动制止有关紧急事故,使学校免受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经总校领导(总校级以上)认定可以给予记大功的。
(4)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受记大功奖励的员工,经总校领导批准,现金奖励可以超过1万元,并可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5.奖励管理
(1)员工奖励由总校认定并发文。
4
(2)对通过评选方式产生的奖励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3)直接奖励一般不重复实施,如果一种行为适用两种奖励规定,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
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涉嫌犯罪的员工,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本规定条例中记过、记大过、及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违纪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立即办理辞退手续,同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违反学校相关制度,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的达2万元以上的;
(2)打架斗殴或与顾客争吵,影响学校形象者;
(3)拒绝接受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且行为粗暴、情节重大者; (4)未经请假连续旷工2天(含)者,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6天以上的;
(5)严重违反工作内容教学规范或工作流程规范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或人身安全事故的(指轻伤人数10人以上,或重伤1人,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
(6)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收受他人或机构财物的; (7)贪污或挪用公款的;
(8)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学校财物,造成学校损失的;
(9)盗窃学校财物或他人财物,或者故意损毁学校财产、资源情节严重者的;发生轻微的负面群体性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10)从事与学校存在利益冲突的经济活动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的;
(11)在入职、调薪、晋级等过程中伪造个人学历、证明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12)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学校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名誉,使学校受到重大损失的;
(13)利用本学校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学校信誉遭受重大损失者; (14)12个月内受到书面警告及以上的处分2次及以上的;
(15)仿效总校有关负责人签字,私刻和盗用总校印信,用总校名义骗者;
(1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犯有其他不良行为,或总校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总校纪律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并同时给予免职或降低至少两个工资等级(可跨职位调整)的处罚,或并处以5000元-1万元的经济处罚。
(1)违反离职的相关规定,给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严重者; (2)因工作疏忽或缺失,违反学校相关制度及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达1-2万元(含2万元)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管理或上司工作安排的;
5
(4)不遵守教学规范或工作流程规范和安全教学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指轻伤人数6人以上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事故》;
(5)旷工时间超过1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天(含),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5天(含)的;
(6)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学校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损害学校利益的;
(7)对学生有体罚或造成教学事故;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且社会影响恶劣的; (10)12个月内有两次记过的;
(11)经总校领导认定应给予记大过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并同时给予降职或降低至少一个工资等级(可跨职位调整)的处罚,或并处以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1)违反教师离职管理规定,给教学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并影响招生者; (2)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给学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3)不遵守教学规范或工作流程规范和安全教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指轻伤人数4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
(4)对学校指令或有期限的指示,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严重影响正常生产或业务的责任者;
(5)对学生、家长、同事或上司恶意攻击、诬告、制造事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7)教师未按流程请假,擅自离岗或未提前上交请假卡及调代课卡未经过审批就离岗的;
(8)12个月内有两次书面警告的; (9)经总校领导认定应给予记过的。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或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不遵守学校章程、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服务规范、业务规范、教学技术规范、教师行为规范,经批评教育或纠正后不加悔改的;
(2)不遵守教学规范或工作流程规范和安全教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指轻伤人数2-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含)以上2000元(不含)以下的事故);
(3)寻衅滋事、与同事或上司吵架,破坏学校团结,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4)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累计达5次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2天以下;
6
(5)工作时间外出不登记或擅离岗位超过30分钟者;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影响,情节较重的;
(7)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8)连续12个月内有两次口头警告的; (9)经总校领导认定应给予严重警告的;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并处以20-1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1)浪费公物,情节轻微且无意者;
(2)因过失而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或损失轻微者;
(3)一个月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未做外出登记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
(4)工作时间外出不登记或擅离岗位未到30分钟者;
(5)上班时间在办公室打游戏、长时间扎堆聊天或上网聊天者; (6)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造成环境脏、乱、差的;
(7)不按要求打扫卫生敷衍了事或拒不打扫个人责任区域卫生者; (8)在办公室公话私打、打(复)印私人资料,公为私用者; (9)不按规定着工装或佩带工作牌或穿拖鞋上岗者; (10)衣着暴露、不得体有损学校形象者;
(11)语言举止不文明,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影响办公环境者;
(12)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者;
(1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造成影响者;
(14)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并造成影响者; (1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轻微者;
(16)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各类活动、培训学习、体育竞赛等),无故缺席者;
(17)其他轻微违规违纪但没有造成后果者; (18)经总校领导认定应给予口头警告的。 6.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1)一种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惩处中的两个及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对员工的责任追究,应视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并区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领导责任的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做出不同程序的惩处决定。
(3)一人在一个被查处的事件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个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重的惩处和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4)员工受到行政处理或处分的,应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同时取消当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资格。
(5)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后,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7
(6)被公安机关宣布逮捕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并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根据本条例和司法机关的建议作出处理。
(7)员工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处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8)员工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分且一年内未予以撤销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员工受到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原则上学校在其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9)员工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请复议。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员工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对员工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奖惩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中心向总校领导提出员工奖惩的书面申请或书面建议,由员工所在部门/分校及总校领导研究后认定。
2.人力资源中心门发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员工的奖惩。
3.受奖惩员工或人力资源中心门填写《员工奖惩登记表》(见附件),存入员工档案。
4.人力资源中心门代表学校实施对员工的有关奖惩处理,在年度考核时增加或扣减员工的考核得分。
第五条 说明:奖惩条例所指“以内”的含下数不含上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