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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2023-05-27 来源:小奈知识网
企业管理

Corporate Management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TODAY

2019年第27卷第7期 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潘 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北京100728)

摘 要:技术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

展。中央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拥有众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秘密。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中央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更要重视和加强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文章简要分析了技术秘密的法律适用,并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剖析了当前中央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技术秘密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人员管理和软硬件建设,构建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措施建议。

关键词:中央企业 技术秘密 法律保护 风险防控

1   技术秘密的法律适用

技术秘密通常也称为专有技术,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特殊的知识产权。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技术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技术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1.1   我国的技术秘密立法概况

相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如《公司法》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合同法》确立了合同关系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意思自治原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保密约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涉

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以实施庭审保密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作了新规定等。尽管我国现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涉及众多法律部门,但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和适用性,并存在着诉讼程序不明确、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导致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现难、取证难、起诉难、判决难、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1]。

1.2   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和保护对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是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非公知

收稿日期:2019–05–06。

作者简介:潘胜,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制宣教处副处长,长期从事法律研究及风险防控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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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胜. 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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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指的是技术秘密只有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通过侵权方式取得。价值性是指相关技术信息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内容明确具体,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所设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认定权利人的保密措施[2]。

一般来讲,作为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既可以是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一整套全面的技术方案,也可是某个完整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技术。对企业来说,需要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技术、经济、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分析后,确定哪些技术内容需要采取技术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如中国石化将技术秘密保护对象界定为工艺、配方、原料及产品规格、设计文件及公式、施工文件、计算机程序,生产、制造、安装、操作方法与条件、企业标准、管理方法与经验等。

2   当前中央企业需重点防范的技术秘密法律风险

多年来,中央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掌握了大量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技术秘密。创新驱动背景下人才、资本、技术、知识的加速流动,导致技术秘密权利人与竞争者、员工、合作者等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对中央企业的影响尤甚。诸多纠纷案例表明,技术秘密泄密风险、被诉侵权风险及权属争议风险,是当前中央企业防范技术秘密法律风险的重点。2.1   技术秘密泄密引发的被侵权风险

当前技术秘密的泄密途径主要有:对外交往或技术交流中因疏忽导致泄密;发表文章或媒体宣传泄露秘密;在职员工及跳槽、离职、退休员工的有意或无意泄密;技术研发或对外实施转化利用过程中,对涉密接触面控制不当导致泄密等[3]。其中,人才流动已经成为中央企业技术秘密外泄

的一个主要渠道。以某央企为例,近几年掌握核心技术秘密的化工技术人员跳槽、离职达80多人,浙江一家民营企业从公司技术总监到操作工几乎全部为该企业跳槽员工。此类人才流动大大影响了央企的市场竞争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刨根究底,其间固然有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素,但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

一是技术秘密涉密人员管理不到位。技术秘密接触人员过于集中或者范围过广。研发系统过于集中,可能出现几个员工就带走一个完整技术的风险。近年来,沸沸扬扬的华为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与此相反,如果未对涉密资料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人员加以严格限制,也很容易导致技术秘密外泄。再就是,一些员工的工作任务虽不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但其可能具有了解技术秘密的机会和条件,如果没有做好其接触技术秘密的痕迹管理等,一旦出现技术秘密泄露,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竞业禁止约定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根据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订立竞业禁止协议,要求这些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企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关系的职业。由于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员工自由择业权的限制,所以法律对该制度的适用有着严格限制,不遵照执行,将造成竞业禁止约定的效力瑕疵。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会导致竞业禁止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约定的竞业禁止种类太过广泛、地域过大、年限过长等,可能面临司法机关“全有或全无”的裁判结果等[4]。2.2   被他人追究技术秘密侵权责任的风险

中央企业发展到今天,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已具备与国外大公司同台竞技的能力。但在技术秘密保护和管理上,中央企业与国外大公司还存在明显差距。近年来,技术秘密诉讼已成为国外公司打击和制约我国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从现实情况看,下列原因导致的被诉侵权风险需要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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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所雇佣的高级管理人C 企业管理 Corporate Management起高度重视。

一是被引进人才的原任职单位追责的风险。如引进了其他企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并安排其从事与原任职单位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或是将从引进人员处知悉的其原任职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给权利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反向工程”运用不当导致的风险。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将合法取得的产品或设备,采取拆卸、测绘、分析等方法了解设计、构造或化学成分等,以此获得生产该产品或设备的技术信息。尽管国内外法律对此都持肯定态度,但是如果获取该产品或设备的途径不正当,则可能被相关权利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反向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痕迹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研发记录链条,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因“自主研发”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5]。

三是对改进技术的许可转让不当,侵犯原引进技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风险。长期以来,中央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模式,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由于在一些较早签订但仍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存在一些对技术引进方限制约束过苛的条款,如要求技术引进方承担无限期保密义务,限制其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限制使用所改进技术等。在未进行技术秘密侵权风险及合同违约风险分析的情况下,技术引进方贸然将改进技术对外转让、许可,极有可能被原引进技术权利人要求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将自己的自主创新技术与引进的技术交混使用,形成技术污染,存在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而且,如存在让相同的工程公司、建设公司承担工程设计、土建、监理等项目的情形,极易成为实施侵权的关键2.3   技术开发转化利用中的权益争议风险

此类争议大多发生在单位与员工之间或是技术开发转化利用的当事人之间。

一是单位和员工之间因技术成果归属和转让产生的争议。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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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成果,由单位享有成果权益;技术成果与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由员工个人享有成果权益。现实中,虽属于单位的研究领域,但技术成果完成人无岗位职责要求,也不属于完成单位安排的任务,且双方之间无任何约定的,如因成果归属发生争议,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技术成果完成人是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的,而且技术研发范围与单位给员工或下属组织交派的任务或正在进行的研发同类、类同或近似的,单位不及时主张权益,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对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很多企业忽略了这一点,因此导致争议发生。

二是非自主研发情形下的权益之争。技术开发过程中,很可能因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或被他人申请专利等原因导致研发项目失败。如果在相关合同中,对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等约定不明确,极易发生争议。在技术成果的归属和使用上,如果没有明确各方对阶段性成果以及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利和义务,附属合同目的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处理方式等,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另外,对合作开发取得的技术秘密,如发生侵权行为造成泄密,合作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相关成果将不能寻求专利保护。

三是技术转让许可中的权益之争。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和支持装备制造业“走出去”。中国石化明确提出,将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打造成中国制造新品牌。在实施技术转让许可中,如果对受让方的保密义务以及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违约责任、接触技术秘密的范围等约定不明确,极易引发争议。在受让方已存在同类引进技术的情形下,如果不注意做好技术交叉污染防范和人员隔离等,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对技术转让许可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成果,如果不能清晰界定是否具有实质性改进,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3   措施建议

2019年4月,**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

“接触性”证据。

潘 胜. 中央企业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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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要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央企业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要专项任务中发挥着顶梁柱的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技术秘密法律风险,依法依规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和水平,不泄露自己的技术秘密、不侵犯他人技术秘密、不让自己的技术秘密被他人侵犯。3.1   紧紧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

一是营造全员保密守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对全体员工进行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涉密人员的技术秘密保护和管理业务培训,持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将技术秘密保护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之中,通过潜移默化的思想灌输来影响员工,增强其保密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抓好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的技术秘密管理。充分了解从他方引进人员在原任职单位的工作背景,要求其对在原单位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做出书面申明,并合理安排其在本单位的科研任务及工作职责。根据员工所从事工作的涉密程度,决定是否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数额、支付方法、责任追究等,尤其是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应在3个月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要建立监督和追踪机制,全面准确掌握和评估其履约情况,做好责任追究[6]。

三是做好日常工作中的员工保密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最好取得成果完成人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建立完善技术秘密保护的奖惩机制;明确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加强技术人员参与技术研发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做好研发记录、试验记录册等基础资料的存档管理。对其他员工要做好其可能接触技术秘密的痕迹留存,如做好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记录、研讨记录的存档管理等。

3.2   切实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软硬件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技术秘密管理体系。着眼构建

集团化管理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从研究开发、设计施工到工业应用全过程的技术秘密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技术研发、科研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商标、著作权)管理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体化管控,对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投料生产以及后续改进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加大认定和载体化的力度,并依据重要程度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和矩阵式统一管理模式。

二是健全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企业职能部门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等各层级,贯穿技术研发、引进、许可、转让等各环节,涵盖员工、业主、施工单位、供应商、分包商、技术贸易合作对象等各类主体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体系。注重点面结合,细化完善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的技术秘密保护要求,明确技术秘密的保密要点,涉密载体、秘密知悉人及管理责任人等,切实加强设计、施工图纸的保密,工艺操作规程、操作技法、核心技术点的保密;加强企业科技人员发表论文、参加公开会议的保密审查;统一新技术的对外宣传管理等,确保制度落地、责任生根、见到实效。

三是通过信息化技术和专有设备等手段强化保密措施。建立和使用技术管理运用平台,采用权限设置进一步规范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工程建设与施工和生产等环节中涉密技术资料与信息的流转、存储和使用。规范工业试验现场、核心装置的参观、访问管理;对专有核心技术的重要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配置门禁和“全天侯”摄像监控系统等。

3.3   构建完善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将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权保护有机结合。对适合进行专利保护的以及适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及要点进行甄别并制定不同策略,做好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策略,统筹安排,协同保护。如对新研发技术成果,如其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技术信息很难被破解,那么可以针对这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保护,而对其他技术要点适用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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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企业管理 Corporate Management 秘密保护。

二是加强技术秘密法律风险预警。做好科研项目立项前的查新工作,避免侵权。做好工程设计阶段的工作分工安排,杜绝国内外技术交叉污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制度,严禁与被列入其中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完善技术秘密分析评议机制,重点针对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技术成果转化利用等活动开展技术秘密风险评估。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三是充分发挥合同约定对防范技术秘密法律风险的积极作用。制定完善各类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编写风险防范指引,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和技术开发、许可、转让的不同特点,明确每一类合同的风险防范重点。如为防范技术秘密泄密时,合作开发方不同意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发生,可在合作协议就此予以约定,并以违约责任相约束;针对后续改进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改进的争议,可在合同中对后续改进技术的鉴定问题做出约定;针对转让技术与技术受让人的自有技术可能存在交叉污染的问题,可要求技术受让人履行相应的隔离义务等。

四是全力做好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应对处理。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制定完善法律应对的最优方案。对于恶意泄密、内外勾结、非法侵权等

行为,通过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等手段,多措并举地主张权利。对于因涉嫌侵权他人技术秘密引发的纠纷,要积极收集自主研发等方面的证据,如“反向工程”所用产品的采购合同、发票及“反向工程”实施中的测绘图纸、文字资料、化验和实验记录等证据;如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要积极与权利主张人协商和解。尤其是,要建立与国外大公司的沟通、协调、磋商机制,努力争取处理成本最小化和处理效果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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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章继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标的条款设计[J].石油化

工设计,2015,32(1):62–64.

The Analysis on Technical Secret Legal Risk Prevention of Central Enterprises

Pan Sheng

(Sinopec Group Legal Department, Beijing 100728, China)

Abstract: Technical secrets are an enterprise's important intangible asset and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core competitiveness, relating to an enterprise'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Central enterprises are important force to promote national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guarantee the people's common interests, possessing many technical secrets affec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big background that the state is implementing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to realize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and create world-class enterprises, central enterprise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and strengthen technical secret legal risk prevention.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legal application of technical secrets, with problems as the guide, thoroughly analyzes technical secret legal risks needed to be prevented by central enterprises at present, and puts forward targeted measure suggestions such as strengthening personnel management as well as soft and hard ware construction, building and perfecting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Keywords: central enterprises, technical secret, legal protection, risk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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