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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2023-02-10 来源:小奈知识网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1. 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 统计法主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3. 统计法的作用是什么?

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4.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5. 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6.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法定;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也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7.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指哪些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一是内容法定;二是主体法定。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严格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基础。

8.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其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9. 统计法律体系是由哪些方面构成的?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0. 统计法律的概念是什么?

1、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2.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其实施为统计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对发展我国统计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1. 统计法律有什么特点?

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根本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都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2. 什么是统计行政法规?现行统计行政法规有几部?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

1.1987年2月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于2000年6月和2005年12月进行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2.2004年9月以国务院第415号令公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2006年8月以国务院第473号令公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13.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法》是何关系?

《统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统计法律,而《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批准的统计行政法规,二者具有不可分的联系:

1.《统计法》是《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和修改的基础和依据。

2.《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对《统计法》的进一步具体化。

3.《统计法》在整个统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统计法实施细则》不得与《统计法》相抵触。

14. 什么是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5. 地方性统计法规有何特点?

1.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

内有效;

2.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3.地方性统计法规的内容具有补充性。地方性统计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补充和完善。

16.什么是统计行政规章?分为几类?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7. 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与《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何关系?

1.《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制定和修改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2.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3.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18. 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19.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规章之间、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部门统计规章之间或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政府统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

20. 什么是统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1.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22. 政府统计有三大功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府统计的三大功能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监督功能。

23.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4. 什么是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由于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该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者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25. 什么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管理要求高、统计任务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任务比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不单设统计机构,但为了保证统计任务的完成,应当在有关职能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26. 什么是统计负责人?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单设统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应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27.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一是要求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28. 什么是统计人员?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29. 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素质有何要求 ?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0. 统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31. 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1.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6.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32. 统计人员有哪些职责?

1.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33. 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人员的调动有哪些规定?

1.地方各级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调动,必须征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统计领导干部的稳定。

2.具有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对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的稳定。

3.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以保持一般统计人员的稳定。

34.《统计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做了哪些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审批或备案后,才能有效。《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5. 何谓统计调查表?统计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统计调查表,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

统计调查表是根据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因而统计调查表的制定与审查权限应与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和审批权限一致。即必须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经审批或者备案后的合法统计调查表应当具备法定标志。

36. 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识有哪些?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统计调查表中所规定的统计指标、调查范围、计量单位、调查内容、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37. 统计调查对象对哪类统计调查表可以拒绝填报?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对未标明规定内容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38. 什么是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整个阶段(包括统计调查阶段在内)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39. 统计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40. 什么是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哪些?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统计资料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41. 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具有哪些特征?

1.客观性。统计资料必须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

2.合法性。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必须是合法的, 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3.关联性。统计所调查和描述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资料必须是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相关联的。

43.《统计法实施细则》对统计资料管理做了哪几方面具体规定?

1.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2.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为准的制度。

3.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44. 什么是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将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45. 《统计法》对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6.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7. 什么样的调查属于涉外调查?

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10月13日以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发布了《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其中所称涉外调查是指: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48. 涉外调查有哪几类?

涉外调查分为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两类。市场调查,社会调查,

49.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特点是什么?

1.涉外性。 2.自愿性。 3.复杂性。

50. 什么是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制度是指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按照法定的期间、程序和要求,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等统计登记手续的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组织的成立、变更、终止,均应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51.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哪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准确、及时、全面获得统计资料的前提。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对于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

4、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52. 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要件是什么?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53. 统计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行为主体不同,统计违法有以下三大类:

1.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瞞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拒不接受统计调查的行为;

2.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3.统计调查者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

54. 什么是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行为的三个特点: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

55. 什么是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也同样具有三个特点: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

56. 什么是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缺少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

57. 什么是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

58. 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两

种表现形式:

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

2、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后,应及时补报有关统计资料。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报送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3、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其它相关的材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因此,行为人在规定的15日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或者超过了15日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均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59. 什么是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两年内累计

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己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追究法律责任。

60. 什么是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拒绝、抵制、抗拒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统计检查等。《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期限答复,即可认定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

2.在统计检查时,拒不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这里的“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与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相关的会计资料、税务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

3.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等。

61. 什么是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地方、

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62. 什么是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和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统计活动中的国家秘密的行为。

2.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是指未征得统计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其私人或者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擅自予以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

63. 什么是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有两个特点:一是,构成这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

二是,这一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实施了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64. 何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65. 什么是统计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有哪几种形式?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由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66. 什么是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统计行政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对象是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67.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指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68.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统计行政处罚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种。

69. 根据《统计法》规定,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哪些情况?

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发生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拒报、屡次迟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时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

70. 根据《统计法》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哪些情况?

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以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71. 根据《统计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何适用?

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

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

72. 对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处多少罚款?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以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直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决定统计法律责任的情节有哪些?

决定统计法律责任的情节,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统计法律责任轻重或者免于处理根据的各种情况,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74. 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多长?

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指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统计行政

处罚。根据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的规定有:

1.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

2.统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限是从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起算。“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3.统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统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5. 什么是统计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负责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76. 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人适用统计行政处分?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分适用于: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2.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4.对情节较重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对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调查人员;

7.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关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

77. 违反统计法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会。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以外,我国刑法对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利用统计调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犯罪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犯罪行为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犯

罪行为等,均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关于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78. 违反统计法会承担民事责任吗?

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统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来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79. 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80.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谁?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据此,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81. 统计执法检查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统计执法检查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资格要件。就是统计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在权限范围内从事统计执法检查,才具有法律效力。

2.内容要件。是指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与合理,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内容合法,即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内容合理,即统计行政机关要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内公正、适当地实施统计执法检查。

3.程序要件。是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即使内容合法、正确,同样构成统计执法检查无效。

82. 什么是统计检查员?担任统计检查员的条件是什么?

统计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4.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83.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哪些职权?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84.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

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85. 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有哪些?

1.根据检查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2.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

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86.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定性准确。 4.处理恰当。 5.程序合法。

87.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88. 统计执法检查如何组织实施?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

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89. 统计执法检查中,被查单位应如何配合检查?

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监督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检查,如实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90.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91.什么是统计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统计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92. 统计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环节?

1.申请。即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2.受理。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和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查的行为。

3.审查(审理)。指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

4.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裁断。

93. 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多长?

申请人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4. 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有几种?

有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原则上以书面申请为主。在接待相对人的口头申请时,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机关一般尽量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如相对人书面申请特别困难、申请复议的期限已临近届满日等,也可以受理相对人的口头申请。

95. 申请人在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时,如何确定复议受理机关?

第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

第二,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96. 什么是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97. 统计行政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

1.着重审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2.被告统计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3.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98. 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期限有多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特别

规定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99. 统计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 申请是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出。

2. 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100. 统计行政诉讼中,对原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对统计行政诉讼一审原告,可以采取以下五类执行措施:

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3.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4.划拨或者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0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何时颁布?主要内容是什么?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统计局制定并以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颁布的部门统计规章,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规定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102. 哪些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03. 哪些人员不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104. 哪些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105.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谁?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于北京市来说,各区县统计局是承办机关,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市统计局是实施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审批。

106.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什么时间参加考试?考试科目有哪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每年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统考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107.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

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108. 哪些情况统计从业资格被撤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6.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以上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109. 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0.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哪些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11. 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于经济普查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促进解决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部门协调难等突出问题,最终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和发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经济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112.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13.经济普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如何确定?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已经确定在2004年实施外,以后均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114. 对经济普查数据如何进行公布、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115. 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16. 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17. 经济普查对象有什么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8. 经济普查对象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事业组织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19. 统计 “ 五五 ”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指从哪年到哪年?

根据《三明市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是指从2006年至2010年。

120. 统计 “ 五五 ”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哪些?

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市和区县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单位及其统计人员。

休宁县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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