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短房
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宣称“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承认南海诸岛的岛屿地位及以此为由所提出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以此为由否认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行为的合法性。对此,中国政府郑重声明,仲裁庭裁决是非法无效的,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7月13日、14日,联合国和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ICJ)相继在微博等中文平台发布澄清公告,声明不论联合国或ICJ均未介入“南海仲裁案”,并特别强调“ICJ不是PCA”。即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并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
令许多人不解的是,既然“和南海仲裁案无关”,联合国和ICJ又何苦撇清自己和“南海仲裁案”的关系?
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联合国和ICJ的确和“南海仲裁案”无关。
尽管一些国家领导人、政治家、国内外法学家和评论家事前事后屡屡将PCA误认为“联合国下属仲裁机构”,并以此为由力图证明PCA的“南海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其中既包括曾在今年2月16日谈及“南海仲裁案”时,错误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包括直到7月12日、13日仍对PCA的“非联合国属性”含混不清的《卫报》。
这种混淆导致联合国和ICJ陷入尴尬和被动,一方面它们无力也不想卷入此类争议是非,另一方面也不愿联合国和ICJ因被“张冠李戴”而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正如“科普”者所指出的,PCA是早在1899年便开始构建、根据《海牙公约》精神建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仲裁适用的法系和国际法,甚至工作语言都需要当事双方共同商定认可——可见,此次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并不符合以上前提条件,其仲裁结果自然也就不具效力。
ICJ则是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所成立的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任由外界各种声音错把PCA当作ICJ,不但混淆视听,败坏联合国声誉,影响联合国和成员国间关系,而且很容易误导公众对联合国和ICJ产生不满,从而影响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联合国、ICJ的“撇清”意在公开表明,联合国在南海主权争端上“不持立场”、“没有见解”,此方既不能拿联合国、ICJ的大旗当虎皮,彼方也不应把本不属于联合国、ICJ的责任都算在我们账上。
对于联合国、ICJ的良苦用心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有关各方今后在对这类敏感话题和易混淆概念进行报道、诠释和评价时,也应做足功课,避免自己或误导他人产生歧义。事实上这类容易搞混的概念在国际间是相当多的。别的不说,单论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在海牙就有ICJ、PCA和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三家,其中ICJ和PCA都在同一座办公楼,其性质、职能、运作方式大相径庭,一旦弄混,麻烦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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