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息技术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2023-02-05
来源:小奈知识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0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2年第4期 网络资源与建设 第95期 新信息技术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潘菊英 (黄冈师范学院图书馆 湖北438000) 【摘要】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探讨了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网 络信息等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诸如其权利归属、保护期、合理复制、侵权的法律认定等,并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 措施。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信息技术数据库软件 【分类号1 DF 523 On Leg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New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nditions Pan Juying (Huanggang Teachers College Library,Hubei 438000。(7hina)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rings about some new legal protection question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database,computer software,multi——media production and network information.This paper analyses their work rights,protection period,reasonable copy and illegal use etc.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ter——measures which should be taken. [Key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 Legal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信息技术是控制、处理和利用信息的现代化手段,其发展 水平已被视作一个国家经济实力、文明程度和科技发展水平 的重要标志之一。2o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信 息交流的扩大,使传统的信息获得方式被复制、打印、录像、套 录和拷贝所取代。以磁存储形式、电子存储形式的信息极易被 多次复制而得以扩散,从而造成许多侵权事件,引发知识产权 纠纷。尤其是每一项新信息技术的重大进步,无不在知识产权 领域引起反响。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第三次 技术革命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从计算机产生到计 算机网络形成再到信息高速公路的兴起,非法拷贝计算机软 件、非法套录联机数据库、非法盗用网络信息的侵权行为日益 增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范下的信息创造者和信息使用者 之间的利益关系受到强烈冲击,严重挫伤了知识成果创造者 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我国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通过 了新的著作权法,这必将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 学技术的进步和繁荣提供有力的保障。 1 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已普遍运用于各种信 息数据的存贮和处理。计算机参与处理信息,使大批信息数据 库应运而生。数据库是对信息的搜集、整序、存贮与高速传递 处理的一门技术,现已发展为集情报技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 技术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性技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而言,数据 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文学、艺 术和科学作品的全文或其片断编辑而成的,另一类是由本身 无著作权的资料,如法律、法规、政府公文及官方译文、时事新 闻等集合而成 ]。 的积极性。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了人类信息全球传递与 信息共享的梦想,但是也随之带来了传统知识产权难以解决 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编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编辑 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因此,数据库完成者享有著作 的新的信息保护问题。信息技术带来的信息保护问题很多,主 要有:数据库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 护;多媒体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 权。如果是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对各自选择编排的内容部分分 别享有著作权。由非著作权信息资料编辑而成的作品,编辑人 享有著作权。由有著作权和非著作权信息混合编辑而成的作 品,编辑者享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但编辑时,须征得原著作 权人的同意,并支付其使用费用。行使编辑作品时,不得侵犯 原著作权人的其它权益。 同时,伴随着信息技术而产生的计算机犯罪等问题,也需修改 相应的法律。传统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由于时代的局限 性,不可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解决出 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很多国家着手修改现行的法律,或制定新 收稿日期:2001 08一O8 ・54・ 数据库是对已有资料、信息的再生产,故其开发和使用过 程中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复制是数据库使用中的焦点问题。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2年第4期 网络资源与建设 总第95期 我国版权法中规定下列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围。非实质性内 容;不得超过原作品的某一部分;出于个人使用及教学科研之 用,非营利目的。随着复制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复制变得 简便易行。合理复制的含义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将各自具有 著作权的产品或作品片断汇集在某一种载体上进行存贮,并 供公众通过计算机检索;将数据库中的信息套录到自己的计 算机或其它载体上;公众使用计算机进行复制、联机打印及电 子邮件传输,都将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目的全部 或部分复制数据显然是侵权行为。但某些检索系统设有合法 套录命令供用户进行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不属侵权。在存贮过 程中,不得歪曲、篡改原作的内容,但并不能排斥他人用改编、 注释、整理、编辑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权力。仅将享有 著作权作品的目录汇编成书目数据库、索引数据库或题录数 据库均不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如果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编制 为200字以内且不涉及作品实质内容的文摘数据库,只需注 明作者身份、作品出处,便不会构成侵权 ]。近几年来,光盘技 术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情报检索的海量存贮成为可能,全文数 据库蓬勃发展。即把文献全文输入到计算机中以备查询、检索 使用。随着联机情报检索的广泛开展,信息数据库可以毫无关 隘地跨国流通。现代数字记录技术日益普遍使用,很容易采用 电子方式拷贝数据库全部数据内容,并加以重新编排,进而产 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这就使数据库输入信息的著作权 问题日益突出。 许多国家已采取立法的措施来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是最早通过 著作权法来保护数据库的国家,于198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修 正案已明确把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 围,具体保护措施包含在有关公共领域或资料、编辑作品与派 生作品以及原作的规定中。欧共体委员会EEC在1992年通 过了《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其中确认了在版权法下以编辑 作品的形式给予数据库版权保护,但与传统的汇编作品并非 完全一样,传统的版权意义下的汇编作品是指对原有的文学 或艺术作品或者其片段的汇编,而许多数据库是由并未构成 作品的数据或其它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所构成。这就需要对 法律作适当的调整。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将汇编作 品的内涵予以扩大,从而使得数据库作为版权法中的汇编作 品予以保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指令》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 案文本,提出对数据库予以特殊的或单独的保护,实质上提出 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这已经超出了版权法,现行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的范畴。我国自1979年开始起草著作权法后,又 陆续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 后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加强立法工作: ①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并明确数据库的定义,著作权条件、权利 归属、保护期等。 ②制订数据库保护条例,增加数据库受保护的条款。 针对版权法在保护数据库方面的不足。我们还可以援引 有关法律条文,对数据库进行著作权保护,国内法学家提出了 种种对策,如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起到一些补救作用。 2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由于软件是 一种智力、资金密集型产品,开发一件软件每年往往要花费成 千上万人。它的特点是极易被复制且成本低廉,几分钟便可复 制出与原件完全相同的产品,费用却只相当于磁盘的价格。当 前世界各国非法复制和不正当使用软件的现象十分普遍,使 得软件侵权活动日益严重,这就给法律保护提出了难题。如何 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合 法权利就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计算机软件属何种法律保护,从1965年提出以来。一直 是各国计算机界、法律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曾主张用工业 产权保护,但专利法只保护软件的作创思想。而现实中并非一 切软件的创作思想都具有独创性。另外.授予一项发明创造专 利权,必须有严格的审查标准,要求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 实用性的特点,而实际上许多软件都难以完全符合这三条标 准。有人曾主张将软件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 保护,但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 第三者,且一旦泄密就失去保护的意义。有人曾提出单独立 法,但因各方面的因素,单独立法的尝试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 的进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软件置于著作权保护之 下,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倾向于利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 件,并已有美、英、法、日、德、新等40多个国家通过修改著作 权法等方式,来确认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我国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之中。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调整计算机软 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权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 开发和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我国依照《著作权 法》的规定,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条例的颁布 和实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将对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国 际经济技术往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 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 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 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 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期较一般作品短。我国法 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 后第二十五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 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延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 年。但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计算机 软件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是一种高智力劳动, 所以成本一般很高,而复制却极其容易。因此,由于自身的特 殊性,复制与使用它均可获得高额利润,因而其侵权现象也愈 加严重。图书馆作为软件开发和利用的文献信息部门,必须掌 握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以便能更好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5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2年第4期 网络资源与建设 总第95期 的软件著作权,并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不至于侵权。作为馆藏 的软件,如果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为了 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 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为了把 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 进行的必要修改,可不经著作权人或合法受让者同意,也不向 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法所享有的其它各项 权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 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 表;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 完成的作品发表}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 发的软件上的署名;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 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 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未经软件著 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 复制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 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凡有上述行为之 一者,均属侵权 j。 3关于多媒体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多媒体产品与数据库相近,是一部包括软件在内的复合 体。它将音频、视频、文字、图像、图形、动画等各种类型的信息 任意排列组织。多媒体作品比传统的单一媒体形式的信息密 度大。这一情况说明多媒体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多媒体作品并非只是原有媒体形式的简单叠加,它本身 具有自己独特的许多优点。如与用户随着问答完成信息交流 的交互性。因此,多媒体作品的保护给现行的著作权法提出了 新的要求。国内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是否有必要为多媒 体单独规定一类作品。一种意见认为,多媒体产品不同于传统 作品的特性,特别是可交互性,应单独“定型”为一种作品;另 一种意见认为,多媒体没有改变其汇编作品的属性,应归纳入 汇编作品。另外,制作多媒体产品,往往涉及大量的他人作品。 如何取得权利人授权,是国内制作多媒体企业最感棘手的问 题n]。在美国,长期存在着一个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 进行版权的授权工作。在我国,1992年成立了第一个专业性 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尽快确认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调整和管理因科 学技术的进步而引发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作品收藏者之 间的利益关系,为著作权人得以实现其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4关于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网络的最大特点及效用在于其资源的共享性,它 为跨区域、跨国界的信息交换、传播、存贮、处理和利用提供了 到目前为止最为快捷方便的方法与途径。但进入社会生活各 个领域的计算机网络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垄断经济 网络市场、侵犯版权、公开污秽文件,非法盗用他人的数据信 息,浪费与滥用网上资源以及多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等等。由 ・56・ 于网络信息是通过空间电子化传递的,它又极易被获取、拷贝 和传播。因此,使得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严重的威 胁。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网络信息业的迅猛发展,涉及计算机 网络的著作权纠纷频频发生。网络关系还引入了一系列与传 统法律相互矛盾的新问题。例如,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与保障言 论自由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必须加强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管制;但另一方面,管制过严不仅使计算机 网络技术在发展初期就受到限制和打击,而且会使人们的言 论自由权利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对于上述种种矛盾,尚需通 过合理调和以达到一种新的社会平衡,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对有关的传统法律适时地进行了相应的变革和 更新,从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充与完善。我国于2000年12 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口],该解释的发布, 有利于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下, 对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除法律保护外,网络自身 技术的支持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技术保护是法律保护的必 要补充,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是网络信息保护的趋势和特点。 目前常见的主要技术措施有: ①数字水印技术。事先将一连串的加密水印、加密签名、加密指 纹隐藏在合法文本中,它不会因文本的编辑、修改、转化格式而改变。 然而,信息使用者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网上作品的权利人则可通过作 品内的记号来识破其违法行为,还可通过特定软件在网上的各种公开 场合查找侵权复制件; ②客户认证技术。CA(Client Authentication)它是保护网上信息 传播安全的一项重要技术。用户可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 CA认证,如果该用户利用CA认证书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进行 调查和起诉; ③加强权限设置。给合法用户设置用户权限口令,防止不在授权 范围内的网上用户非法使用这些信息,合法用户使用非权限内的资 源,以及维护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保护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特 别是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信息技术条件 下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既 懂外语、信息技术,又懂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管理人才,以适 应国际大趋势的需要,是当务之急,为与国际信息产业接轨, 有关学者和专家应对信息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 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促使我国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德.刍议电子信息产品的保护。图书情报工作,1999,(7):37 39 E21王美兰,柳晓春.论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情报资料工作,1997, (3):l5一l8 [3]王河,康玉琛.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管理.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l993。7 [4]施云.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产权.情报理论与实践,1998,(3): l4O—l43 Es]于振宇.网络著作的“保护神”.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