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水泥(无变化)
6.3 细集料
6.3.1 细集料宜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河砂;当河砂不易得到时,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天然砂或机制砂;细集料不得采用海砂。细集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6.3.1的规定。
表 6.3.1 细集料技术指标 技术要求 项目 Ⅰ类 云母(按质量计, %) 轻物质(按质量计, %) 有害物质限量 有机物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 SO3质量计, %) 氯化物(以CL质量计, %) -Ⅱ类 ≤2.0 ≤1.0 合格 ≤0.5(原桥规≤1.0) Ⅲ类 ≤1.0 ≤0.01 ≤1.0(原桥规≤0.02 ≤3.0 ≤0.06 ≤5.0 ≤2.0 ≤1.4 或合格 ≤10.0 含泥量(按质量计, %) 天然砂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MB 值 MB 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机制砂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MB 值>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2.0) 0 ≤0.5 ≤10.0(机制砂规范<5.0) 0 规范<0.5) ≤1.0 0 规范<0.5) ≤8(机制砂规范<≤8 6.0) ≤20 ≤25 ≥2500(原桥规>2500,) ≥1400(原桥规>1350) ≤44(原桥规<47,机制砂规范<45)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范<1.0) ≤10 ≤30 ≤3.0 ≤1.0(机制砂范<1.0) ≤5.0 ≤2.0(机制砂规≤1.0 ≤1.0 ≤10.0(机制砂规范<7.0) ≤1.0(机制砂≤2.0(机制砂规硫酸钠溶液法试验,砂的质量损失(%) 坚固性 机制砂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表观密度(kg/m) 松散堆积密度(kg/m) 空隙率(%) 碱集料反应 33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 0.10 注:1.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机制砂两类;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取消了Ⅰ类、Ⅱ类、Ⅲ类砂宜用于CXX强度等级混凝土)。
2.石粉含量系指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μm 的颗粒含量。 3.当工程有要求时,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应采用实测值。 4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6.3.4 细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6.3.4-1的规定,级配类别应符合表6.3.4-2的规定。
表6.3.4-1 细集料的颗粒级配
细集料的分类 级配区 方孔筛 4.75mm 2.36mm 1.18mm 600μm 300μm 150μm 10~0 35~5 65~35 85~71 95~80 100~90 10~0 25~0 50~10 70~41 92~70 100~90 1 区 天然砂 2 区 3 区 1 区 机制砂 2 区 3 区 累计筛余(%) 10~0 15~0 25~0 40~16 85~55 100~90 10~0 35~5 65~35 85~71 95~80 97~85 10~0 25~0 50~10 70~41 92~70 94~80 10~0 15~0 25~0 40~16 85~55 94~75 注:1.表中除 4.75mm 和 600μm 筛档外,其余可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的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5%。
2.对砂浆用砂,4.75m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应为 0(新增要求)。
表 6.3.4-2 级配类别 类别 级配区 I 类 2 区 Ⅱ类 1、2、3 区 Ⅲ类 6.4 粗集料
6.4.2 当混凝土结构物处于不同环境条件下时,粗集料坚固性试验的结果除应符合表6.4.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 6.4.2 的规定。
表 6.4.2 粗集料的坚固性试验 技术要求 项目 Ⅰ类 碎石压碎指标(%) 卵石压碎指标(%) 坚固性(硫酸钠溶液法试验质量损失值,%) 吸水率(%) 针片状颗粒总含量(按质量计,%) 含泥量(按质量计,%)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有机物 有害物质限量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 SO 3质量≤0.5 计,%) 岩石抗压强度(水饱和状态,MPa) 表观密度(kg/m)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原桥规松散堆积≤43 密度)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试验碱集料反应 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 0.10% 注:1. 粗集料中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其他情况下,如有必要也可进行岩石的抗压强度检验。岩石的抗压强度除应满足表中要求外,其抗压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对于C60及以上的混凝土,应不小于2,其余应不小于1.5(新增内容)。岩石强度首先应由生产单位提供,工程中可采用压碎值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3. 当粗集料中含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
≤45 ≤47 3 Ⅱ类 ≤20 ≤14(原<25) ≤8 ≤2.0 ≤10(原<15) ≤1.0 ≤0.2(原<0.5) 合格 ≤1.0 火成岩≥80;变质岩≥60;水成岩≥30 ≥2600(原桥规>2500) Ⅲ类 ≤30 ≤16(原<25) ≤12 ≤2.0(原<2.5) ≤15(原<25) ≤1.5 ≤0.5(原<0.7) ≤10(原<18) ≤12(原<20) ≤5 ≤1.0 ≤5 ≤0.5 0 4.采用卵石破碎成碎石时,应具有两个及以上的破碎面,且其破碎面应不小于70%。 5. 卵石和碎石混合使用时,压碎值应分别按卵石和碎石控制(新增内容)。
6.4.3 粗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 6.4.3 的规定。粗集料宜根据混凝土最大粒径采用连续两级配或连续多级配。单粒粒级宜用于组合成满足要求的连续粒级;亦可与连续粒级混合使用,改善其级配或配成较大粒度的连续粒级。
表 6.4.3 粗集料的颗粒级配
累计筛余(按质量计,%) 公称粒(mm) 2.36 5~16 连续粒级 5~40 5~10 95-100 (新增) 10~16 单粒粒级 (新增) 10~20 16~25 (新增) 16~31.5 20~40 40~80 95-100 95-100 85-100 80-100 95-100 0-10 0 0-10 70-100 0 30-60 0-10 0 95-100 55-70 25-40 0-10 95-100 85-100 0-15 0 95-100 80-100 0-15 80-100 0-15 0 0 5~20 5~25 5~31.5 95-100 95-100 95-100 95-100 4.75 85-100 90-100 90-100 90-100 95-10370-90 30-65 0-5 0 9.50 30-60 40-80 70-90 16.0 0-10 30-70 19.0 0 0-10 15-45 26.5 0 0-5 31.5 0 0-5 37.5 0 53.0 63.0 75.0 90.0 6.4.6 粗集料的进场检验组批应符合本规范第 6.3.2 条的规定。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等,必要时尚应对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氯离子含量、碱活性及放射性等指标进行检验(新增内容)。检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的规定。 6.5 水
6.5.1 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作为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或对水质有疑问时,应对水质进行检验。水的品质指标应符合表 6.5.1 的规定。
表 6.5.1 混凝土用水的品质指标(新增养护用水) 拌制用水 项目 预应力混凝土 pH 值 不溶物(mg/L) 可溶物(mg/L) 氯化物(以 Cl - 计,mg/L) 硫酸盐(以 SO4 2- 计,mg/L) 碱含量(mg/L) ≥5.0 ≤2000 ≤2000 ≤500 ≤600 ≤1500 钢筋混凝土 ≥4.5 ≤2000 ≤5000 ≤1000 ≤2000 ≤1500 素混凝土 ≥4.5 ≤5000 ≤10000 ≤3500 ≤2700 ≤1500 ≥4.5 — — ≤3500 ≤2700 ≤1500 养护用水(新增内容) 注:1.对设计使用年限为100 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 500 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 mg/L。
2.碱含量按 Na2O+0.658K2 O 计算值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集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 3. 本条的主要依据为《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相关规定。
6.8 配合比
6.8.3 混凝土进行耐久性设计时,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原材料的选用、配合比设计等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JTG/T 3310)的规定。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宜符合表 6.8.3 的规定。
表 6.8.3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胶凝材料用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最大水胶比 0.55 0.55 0.50 0.45 0.40 0.36 0.32 0.30 最小水泥用量(kg/m3) 275 280 300 320 340 360 380 400 450 480 500 530 400 最大胶凝材料用量(kg/m3) 注:1.表中数据适用于最大粗集料粒径为20mm的情况,粒径较大时可适当降低胶凝材料用量,粒径较小时可适当增加胶凝材料用量。
2.大掺量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水胶比应不大于0.42。 3. 引气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与非引气混凝土要求相同。 4.封底、垫层及其他临时工程的混凝土,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6.8.6 除应对由各种组成材料带入混凝土中的碱含量进行控制外,尚应控制混凝土的总
3
碱含量。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总碱含量,对一般桥涵宜不大于3.0kg/m,对特大桥、大桥和重
3
要桥梁宜不大于2.1kg/m(原桥规:不宜大于1.8kg/m³)。当混凝土结构处于受严重侵蚀的环境时,不得使用有碱活性反应的集料。
6.8.4 混凝土处于不同环境与作用等级时,矿物掺合料的掺用量宜按表 6.8.4 的规定选用。
表 6.8.4 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用量(新增内容) 混凝土类型 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 一般环境 Ⅰ >0.4 ≤0.4 冻融环境 近海或海洋氯化物环境/除冰盐等Ⅲ/Ⅳ 其他氯化物环境 钢筋混凝土 ≤0.4 盐结晶环境 Ⅴ >0.4 ≤0.4 化学腐蚀环境 Ⅵ >0.4 ≤0.4 磨蚀环境 预应力混凝土 注: 1. 表中用量值为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质量的百分比。 2. 本表仅限于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3. 以硫酸盐为主的化学腐蚀环境和近海、海洋氯化物环境,宜掺用粒化高炉矿渣粉。 4. 近海或海洋氯化物环境下,矿物掺合料复掺时取单掺的最大值。
Ⅶ >0.4 ≤20 ≤30 ≤30 ≤50 20~40 ≤30 30~50 ≤40 ≤30 30~50 ≤40 40~60 ≤40 ≤50 >0.4 20~40 30~60 Ⅱ >0.4 ≤0.4 ≤20 30~50 ≤30 50~80 ≤20 ≤30 ≤30 ≤40 水胶比 ≤0.4 粉煤灰(%) ≤30 磨细矿渣粉(%) ≤50 5. 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时,应将水泥中原有的矿物掺合料与配置混凝土时加入的矿物掺合料用量一并计算。
6.8.5 在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均不得掺用氯化钙、氯化钠等氯盐。 2 减水剂宜采用聚羧酸类减水剂。
3 各种外加剂中的氯离子总含量宜不大于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质量的0.02%,硫酸钠含量宜不大于减水剂干重的 15%。
4 从各种组成材料引入的氯离子总含量(折合氯盐含量) 应不超过表 6.8.5 规定的限值。
5 掺入引气剂的混凝土,其含气量应按不同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确定。
表 6.8.5 混凝土中游离氯离子含量最大限值(%)
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 Ⅱ、Ⅲ、Ⅳ Ⅰ-B、Ⅰ-C、Ⅴ、Ⅵ Ⅰ-A、Ⅶ 注: 1. 表中氯离子含量以胶凝材料质量百分数计。
2. 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JTG/T 3310)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 0.10 0.20 0.30 预应力混凝土 0.06 6.8.7 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3
1 胶凝材料用量宜不小于 300kg/m(原桥规采用最小水泥用量宜为280-300kg/m³)。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细集料宜采用中砂,且其通过300μm 筛孔的颗粒含量宜不少于15%,砂率宜为35%~45%;粗集料宜采用连续级配,其针片状颗粒含量宜不大于10%,粗集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宜符合表 6.8.7 的规定。
2 应通过试验掺用适量的泵送剂或减水剂,且宜掺用矿物掺合料。 3 试配时应考虑坍落度经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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